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3-市财政局-目录表,供大家参考。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7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8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9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六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10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1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二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12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3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 违 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14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七十二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十、八十三、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三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5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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