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2 年 6 月 6 日
2022 年 6 月
1 前 前
言 本技术导则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46号)、《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63号),结合我省城乡居民自建房现状特点与安全隐患类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技术导则主要内容:总则、基本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要点等。
本技术导则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中路 13 号,联系电话:029-82201120)。
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五和建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陕西省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郑海平
周铁钢
董振平
朱沈阳
王爱军
张永乾 邓明科
万
杰
张风亮
于战红
王应生
崔建明 李江奎
薛
钊
陈刚涛
白伟娟
景武斌
马付彪 张成中
艾宏波
孙永民
田鹏刚
隋
龑
梁增飞 王耀南
冯
智
燕练武
林
峰
张
宁
刘小栋 审查人员:张
耀
董军锋
贾俊明
薛建阳
白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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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录
1
总 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要点 .................................................................................. 4 附表1
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 9 附表2
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消防、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表 ....................... 11
1 1
总 则 1.0.1 为及时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城乡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1.0.3 按照本导则开展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能代替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1.0.4 城乡居民自建房应重点排查城中村、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1.0.5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 逐栋(户)进行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消防、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表》(见附表); 2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果应在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
1.0.6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中,如发现存在本导则未提及的其他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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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县级复核”的方式。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
2.0.2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按基本信息、建设审批手续、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消防、燃气等八个方面进行。
2.0.3 房屋基本信息排查包括:
1 房屋属性信息。包括房屋名称、地址、产权人或使用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土地性质等情况; 2 房屋建造及使用历史。包括建造年代、建造方式等情况。
2.0.4 建设审批手续排查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及经营审批手续等。
2.0.5 房屋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排查包括:是否存在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夹层、改变承重结构;房屋是否由居住功能改为经营用途,具体经营用途。
2.0.6 场地排查包括:房屋周围是否存在人工切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等灾害隐患,是否处于滑坡、崩塌、地陷、地裂、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等。
2.0.7 地基基础排查包括:地基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室内外管网是否渗漏、排水是否通畅等。
2.0.8 上部结构排查包括:上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牢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明显变形(歪、扭、斜等)和开裂现象等。
2.0.9 消防排查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存贮 易燃品、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消防疏散通道、
3 安全出口是否满足要求等。
2.0.10 燃气排查包括:是否占压燃气管道以及与燃气管道的安全间距, 燃气电气设施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用气现象等。
2.0.11 从事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在开展排查工作前,应经过专项技术培训。
2.0.12 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等级判定标准见表2.0.12。
表 2.0.12
结构安全隐患等级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等级 分级标准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存在1项及以上严重安全隐患点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存在1项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点,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未发现安全隐患 未发现安全隐患点,且排查中未见其他异常 2.0.13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1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2.0.14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时,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
2.0.15 城乡居民自建房排查发现存在消防和燃气安全隐患点时,应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隐患。
4 3
安全隐患 排查技术要点 3.1 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排查 3.1.1 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排查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导致房屋出现沉降、倾斜、开裂; 2
擅自改变楼(屋)面建筑布局或增加楼(屋)面荷载导致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
擅自将原自住房屋改变为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
3.1.2 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排查的一般安全隐患点如下:
1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房屋未出现沉降、倾斜、开裂; 2
擅自改变楼(屋)面建筑布局或增加楼(屋)面荷载,但梁、板未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
原屋面新增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3.2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 3.2.1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3.2.2 场地安全隐患排查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有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采空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或地段; 2
已经出现裂缝或变形的人工切坡、自然斜坡附近; 3
山区行洪河道两侧地段; 4
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3.2.3 场地存在发育程度较弱的潜在地质灾害风险,虽远离行洪河道但山洪发生时仍可能淹水的洪泛区等地段的房屋,可评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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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3.3.1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2
因地基变形引起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节点处出现明显裂缝; 3
两层及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4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5
房屋地面出现明显下陷或开裂现象; 6
基础距离边坡或坑道过近,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情形。
3.3.2 当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有一定开裂,但裂缝宽度和倾斜率尚未达到3.3.1条规定值,或存在管网渗漏、室外排水不畅,可评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点。
3.4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3.4.1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情况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多层房屋结构布置混乱,上下层柱、承重墙竖向不连续,传力体系不明确; 2
采用砌体结构、跨度超过9m的房屋; 3
采用砌体结构、跨度在6m~9m之间、人员密集且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 4
房屋出现明显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 5
砌体结构房屋高度与宽度的比值超过3.0。
3.4.2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砌体构件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两层及以上房屋采用厚度小于180mm的墙体承重; 2
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且砖柱出现变形或裂缝;
6 3
承重墙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4
两层及以上房屋承重墙体采用泥浆、白灰砂浆(无水泥)砌筑; 5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6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7
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8
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9
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10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3.4.3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混凝土构件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梁明显下挠,或梁跨中出现宽度不小于1mm的裂缝; 2
梁端出现明显斜裂缝; 3
预制板底部出现明显横向裂缝、下挠变形,或预制板支座处出现明显错动现象; 4
现浇板出现明显下挠变形,且板面周边、板底出现明显裂缝; 5
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或柱表面混凝土出现局部压碎现象; 6
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3.4.4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钢构件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3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4
柱、梁、板明显变形; 5
屋架或檩条明显下挠或侧弯变形。
3.4.5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木构件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
7 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2
木梁、檩条、格栅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虫蛀等病害; 3
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4
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5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3.4.6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窑洞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边窑腿外闪; 2
窑洞拱券出现纵向裂缝; 3
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4
窑洞内部冒顶,有土块、砖石塌落; 5
窑洞顶部严重渗水。
3.4.7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生土墙的严重安全隐患点如下:
1 生土墙根部或表面出现严重碱蚀、风化,剥落厚度超过墙体总厚度的1/4; 2 生土墙出现严重开裂,出现多条宽度超过10mm、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裂缝; 3 生土墙产生严重歪斜,其倾斜率大于3%。
3.4.8 上部结构出现但未达到3.4.1~3.4.7条有关规定值,或出现下列一般安全隐患点时,应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砌体结构房屋高度与宽度的比值在2.5~3.0时; 2
房屋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或单层房屋采用厚度小于180mm的墙体承重; 3
房屋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4
单层房屋承重墙体采用泥浆、白灰砂浆(无水泥)砌筑; 5
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不超过15%; 6
承重砌体墙产生受力裂缝; 7
女儿墙采用120mm及以下厚度的砖砌体,高度超过0.5m,且无构造柱及
8 压顶梁; 8
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 9
窑洞拱券出现环向裂缝; 10
窑脸有外闪迹象,暂无倒塌危险; 11
窑洞顶部有轻微渗水; 12
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多处出现锈蚀现象。
3.5 消防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3.5.1 用作经营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消防排查的安全隐患点如下:
1
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严重,或线路老化严重; 2
周边未设置消防点,且未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
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4
与加油(气)站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
房屋周边堆放大量柴草、饲料等可燃物,且之间没有防火隔离措施; 6
生产、存放烟花爆竹、易燃液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房屋; 7
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的房屋; 8
房屋任一层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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