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重复字数,(20)

时间:2022-07-07 14: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复字数,(20),供大家参考。

重复字数,(20)

 

  (1)制定行业道德标准并加以遵守。慈善工作者是以利他与公益精神为先,以社会使命感与责任感为动力从事慈善工作的。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公正廉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慈善工作者的自觉性与自律性,而人的自觉与自律是能够通过道德的导向力与约束力加强的。因此,加强对慈善工作者的道德约束规范,建立行业自律互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经验证明,整个慈善行业的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制定一个通用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标准,并共同遵守是条可行路。

 (2)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成员行为。在组织理念的建设中,除了制定慈善行业共同的道德标准以外,还应通过优化组织构架和制度设计来规范成员与组织的行为,使慈善工作者对组织的公益性使命与公益性信仰产生理解与认同,使命感、责任感以及职业道德素质获得培养与强化,从而增强整个组织对来自外部环境的各种诱惑或侵烛的抵抗能力。我国慈善行业行为与道德标准的制定可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倡导奉献精神、使命精神、志愿精神,树立公益性信仰;第二,承诺组织资源用于实现慈善目的与宗旨,不作其他用途;第三,坚持慈善组织本身的非政治性与非营利性;第四,尊重受助者和服务对象的尊严;第五,坚持财务公开,工作透明,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提倡慈善组织之间进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合作互助与互律的良好互动,反对一切不平等或恶性竞争;第七,不违背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制定的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

 (3)构建专业化服务网络,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在当今这个技术大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新的观念、技术和信息不断冲击和影响着各个领域,整合资源、建立联合的非集团化运作模式也成为管理者的共识。慈善组织也应当利用这类成果,建立起为慈善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专业化服务包括信息沟通、交流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例如从行业的角度出发建立行业监督和指导,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形成中国慈善自律守则和评估标准;从专业化发展角度出发建立各种专业培训基地;从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建立信息咨询系统;在整合资源方面,帮助慈善组织最有效地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甚至能帮助慈善组织领导者发掘潜在的慈善资金来源。在构建专业化服务网络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慈善专业人才的建设。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高素质慈善人才的长期短缺,是一直以来阻碍慈善组织资金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的“瓶颈”。高素质的慈善人才除了要具有诚信、善良、宽容和正直等个人品质,还应当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如法律、财务、社工方面的知识背景;具备领导、沟通、管理、筹资等相关个人能力。

 4.2 加强政府监督

 4.2.1

 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指引

  加快立法修编,建立相对完善的慈善组织监管法律框架总体上要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形成多层次、相互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回答慈善组织的设立、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监管体系和慈善组织免税资格获取四个问题。一要在宪法层面重申公益财产的保护和公民结社自由的原则,为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构造合理的法律框架。二要加快出台统一的《慈善法》并根据慈善组织类型制定单行法,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治理、信息公开及其监管机制等规定,规范各类型组

  织的受赠、大型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经营活动等行为,明确主管机关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是完善慈善组织税法体系,从立法上确立“免税资格”的奖惩功能。要拓宽税收减免优惠的主体范围,努力推行捐赠税收普惠制; 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修编,明确各类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及申报审批流程,推行严格的纳税申报、免税申报制度,统一票据管理,以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激励慈善组织进行良性竞争,以免税资格的取消惩罚慈善组织的违规行为。四是加快修订关于境外华人慈善组织、志愿服务、股权捐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

  为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政府要着力修编、出台操作性强的规章、指引和细则。一要为年检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组织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修编操作指引和执行细则,重点强化流程、责任人及惩罚措施,提高现行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要为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项目运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制定执行原则、操作指南及文件模板,深入细化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三要为媒体、第三方评估、社会监委会等制定必要的行为框架。

 4.2.2

 重新定位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政府不能将慈善组织完全遮护在自己的羽翼之下,却又必须担负起其应当承退出主导控制地位。慈善组织在建立初期,自身能力不足,需要政府的主导控制。但是现在慈善组织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是自身发展和学习能力的关键时期。如果政府因为怀疑或者不信任慈善组织,而包办、代办属于其自身应解决的事情的活,它永远也无法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当前我国迫切需要打破政府包办社会慈善事业的模式,打破政府主导垄断格局,让慈善组织摆脱政府色彩,回归至中介服务的本位,同时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政府角色应重新定位为服务职能,着力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宏观法律、政策环境,而将具体的、微观的治理职能交由慈善组织运作,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互动和协同机制。

 引导支持与监督管理相结合。退出主导控制地位,并不意味着不管不顾、不闻不问,而要转为引导和支持,毕竟政府是各种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对各种事物 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独立发展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同时慈善组织本身发展的不完善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应在民间组织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支持其发展,以求达到"双赢"。

 4.2.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慈善组织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这个力度还不够,有待加强。第一,扩大受赠组织的信息披露的范围,做到定期报告制度,使财务、程序、流程公开,使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使用都有准确详细的记录,自觉接受社会

  各界的监督。第二,追究受赠人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第三,赋予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查询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法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除了负责日常监管,还要负责信息公开。不仅仅包括自身监管工作信息的公开,还要负责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包括对财务管理、捐赠款物的管理和追踪,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公示制度,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并建立慈善信息査询系统,随时公示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的査询与监督。监管机构在依法搜集全面信息时,慈善组织有义务进行配合,并主动公开信息。除了公开所搜集到的信息,监管机构还要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全面整合,对慈善组织各项工作的绩效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进行排名,将评估结果按季度公之于众。捐赠人和受益人等都可以随时到监管机构查阅关于各个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一系列相关信息,只需要缴纳合理的费用即可。

 4.2.4

 建立独立的慈善组织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监管机构过多,导致多头管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过程中互相扯皮、推诿,增加监管成本。我国可设置机构由慈善司进行依法授权,全权负责慈善组织的监管工作,从而使慈善组织的监管摆脱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和银行等的多头监管模式,实行专门监管。但该独立机构要受到各级民政部以及民政部慈善司的监管,即总部由国务院民政部直接监管,各个分级机构由上级监管机构同级民政部门监管。民政部门不用直接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而由这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直接负责监管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只需对同级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即可。对于政府而言,减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量,并且实现专门管理,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与慈善组织无利益关系的牵涉,能够较理性的依法集中监管资源,发挥最大监管效用;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只需遵循独立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则,避免多头交往,集中精力于慈善事业;对于公众而言,利于对监管机构的识别,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方便投诉等,降低信息搜寻费用。该监管机构属于独立的政府部门,应由同级财政拨款支持其工作。等到慈善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进入成熟稳定期,行业内部监管和自律形成规模之后,该机构就可以予以撤销,退出历史舞台。这样既达到了当前监管慈善组织的目的,又可以为日后节省行政成本,为简化政府行政机构做铺垫。

 4.3

 鼓励社会监督

 4.3.1

 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加强新闻和舆论监督,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慈善组织的发展中,新闻媒体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们宣传政策法律,倡导公民意识,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理念,反映慈善需求,宣扬慈善人物,报道慈善成果,披露财务信息,代表公众利益,并进行舆论监督。目前,媒体的揭露已经成为政府规制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主要信息来源,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态度和行为,对慈善组织形成巨大的压力。

  4.3.2

 建立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慈善组织的第三方监督与评估机制,审计缺失成为一大软肋,导致少数慈善组织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混乱,极个别组织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行为。因此,建立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是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紧迫任务。应加快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评估委员会,定期对基金会,以及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进行评估,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工作绩效、社会评价、信息披露、审计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对评估不合格的慈善组织予以警告、处罚、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应取消组织的资格。

推荐访问:重复字数 (20) 字数 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