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9-市环保局-审批,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环保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三条: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处理或送贮放射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 Ⅰ 类、 Ⅱ 类、 Ⅲ 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 号)将第 15 项:不跨省(区、市)的 330 千伏、 500 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6 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7 项: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8 项: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 19 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 ,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市和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分级审 批 依 据 详见:
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渝环发〔 2012 〕 2号)
2. 《重庆市环保局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名录》(渝环发〔 2014 〕32 号)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试生产)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环保局 排污许可 1.废气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第三十四条:
“ 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3.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 , 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废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环保局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第五条: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第六条: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 Ⅰ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 Ⅰ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 〕5 号)第 67 项:
“ 医疗使用的 Ⅰ 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
推荐访问:19-市环保局-审批 环保局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