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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 府办发〔202X〕7 号)、《XX 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妥善处置构筑物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X农房整治发〔202X〕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 XX 县域范围内的“两违”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占用土地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规划
许可部门批准、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违反城乡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两违”处置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依法打击、注重民生,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两违”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或本系统内的“两违”处置工作。
第二章 存量处置范围
第六条
“两违”存量处置范围:是指在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期间发生的违“两违”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对占用集体土地的存量“两违”处置
第七条
住宅类的“两违”存量处置
1.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条件,在用地及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复用地或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或通过整改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予以保留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在县城区外的原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或改扩建,符合用地限额和建设层数,免予罚款处罚;超过用地限额或者建设层数,对超过部分进行罚款处罚。
未经批准新建房屋,仅属于违法占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8 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仅属于违规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部分处工程造价的 5%-10%罚款;既属于违法用地又属于违规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罚款数额高的对应法律依据进行罚款处罚。
经批准但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者层数新建的房屋,仅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8 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仅超层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超层违法建设部分处工程造价的 5%-10%罚款;既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又超过批准层数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罚款数额高的对应法律依据进行罚款处罚。
缴纳罚款及相关税费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违建业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违建业主全额支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超过限额标准的,依法对符合限额部分予以确权登记,对超过限额部分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条件,在用地及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复用地或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者对规划影响不大可以通过整改消除影响,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处置工作的,依法立案查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交由村集体管理。
3.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条件,在用地及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复用地建设,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立案查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交由村集体管理,待执行规划时拆除。
4.通过继承、转让、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未经审批的住房,参照本条第“1、2、3”对应情形处置。
5.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建的“两违”建筑物、构筑物,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乡镇(街道)依法处置。
6.处置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XX 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规定收取范围内的,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关于在办理房屋首次确权登记缺乏规划手续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违建业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违建业主全额支付),参照《关于解决我县历史遗留的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手续不齐全建房产权登记困难等事项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丹府专议〔2021〕9 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八条
非住宅类的“两违”存量处置
1.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查处。
2.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域内的,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由县林业局依法查处。
3.在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州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依法查处。
4.在河道管理区域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依法查处。
5.在公路管理区域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6.在上述区域外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四章 对占用国有土地的“两违”存量处置
第九条
对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两违”存量处置
经核实认定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两违”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对不予保留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拆除。对予以保留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1.对违法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的 5%-10%罚款。
2.当事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的,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补缴相关税费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
导违建业主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违建业主全额支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新增“两违”的处置和遏制
第十条
对 2021 年 4 月 6 日以后新增的“两违”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首查责任,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处置属地区域内“两违”行为。对不属于乡镇(街道)查处区域内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制止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加强部门联动,相关行业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共同遏制“两违”增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历史原因尚未执行的“两违”存量建筑,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对个案进行充分讨论后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及执行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两违”建筑分类处置时间规定,及时告知“两违”当事人和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接受处置。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量交由处置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认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
第十七条
依法按照“一房一方案”执行对“两违”建筑的拆除。
第十八条
属县内重点工程需要移民拆迁重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述“一户”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立户或达到分户条件的建房户。“一宅”指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用地限额为在县城规划区内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其他地区占地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且建房层数不超 4 层和高度不超 13.5 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关区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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