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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职辅导员遴选配备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校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中,遴选配备专职辅导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 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 4.
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
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 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
政治面貌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二)遴选范围
1.
面向学校全体管理人员公开选聘专职辅导员。
2.
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管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均为专职辅导员,不参与本次校内遴选。
二、选聘程序 (一)筛选报名。管理人员有意向担任专职辅导员的, 可个人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查。根据选聘条件,对拟聘任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
(三)选拔考核。对资格审查通过的个人通过面试、岗位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选拔。
(四)公示聘用。学校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提交学校审议, 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录入教育厅辅导员管理系统。
三、培养与管理 (一)聘期。原则上聘期为四年(满一届)。
(二)待遇。聘期内享受辅导员相应待遇。
(三)培养。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
(四)管理。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同时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其他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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