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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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2021-2035)》《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安排用于推动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深入实施国家知
2 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 五 条
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县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六 条
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和纠正存在问题,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 七 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 八 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
第 九 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以本县地址申请后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的资助;对依法依规通过县外企业转入县内企业从而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后,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的资助;县内企业发明专利转让和个人转入发明专利的,不予奖补。2025 年 1 月
3 1 日起全面取消授权或转让获得的专利资助。
第 十 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本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以后新增以本县地址申请后授权的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定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对申请单位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 万元。本项目资助资金每年不超过 5 万元,三年总资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一条
商标资助。对 2021 年以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资助 2000 元/个,每件商标不超过 1 万元。
第十二条 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5000 元。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助。对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00 元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第 十四条 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 十五条 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4 (三)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撤回的。
(四)被列入市财政、县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五)发放资助时,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人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 十六 条
县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向县知识产权局申报项目或资金补助。
第 十七 条
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上一年度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资助申请。
第 十八 条
县知识产权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 十九 条
项目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5 第 二十一 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未依据《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怀府规〔2019〕3 号)申请资助的,依据本办法享受政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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