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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2 19: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全文完整)

 

  1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文件

 鲁冶安环字〔2003〕18号

 ━━━━━━━━━━━━━━━━━━━━━━━━━━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近年来山东冶金行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和企业煤气发生炉的制造和使用状况,实现煤气发生炉的长效安全运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系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制定了《山东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有关企业试行,并计划8月底之前完成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10月份将组织煤气发生炉行业安全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企业在《规定》试行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以便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能耗、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规格、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煤气发生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

  2 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煤气发生炉(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八条

 煤气发生炉(站)的建设选址及其区域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煤气发生炉在投运前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齐全;作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厂内物流畅通;煤气用户使用条件完备。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仪表工、上煤工、化验工等工种。各岗位工种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岗位运行记录。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对煤气(炉)站的管理程序及详细内容。

 第十条

 煤气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采用分段式或分流式对全部设施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试验证实各种设备、管道、水封、盘阀处于正常状态,主要安全部件止回阀、钟罩阀、防爆膜、放药管、安全阀、人孔、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等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自产蒸汽的煤气发生炉,必须对水套、集汽器及连接管网络全系统进行耐压试验,并达到工艺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煤气发生炉用煤标准,备好原料煤,破碎、筛选、输煤系统完好。对单台煤气发生炉和系统进行连动试车,其安全性能、工艺性能、机械性能符合标准。各种仪器、仪表灵敏准确可靠。软化水水质符合要求,供电系统安全可靠,保证对煤气成分的分析准确无误。蒸汽管道完好无损,并保持足够的蒸汽压力以备消防。

 第十三条

 配备好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煤气发生炉(站)控制室要配置可靠的通信联络设施和专用电话。

 第十四条

 企业要把在用煤气发生炉纳入A级危险源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模拟事故演练。事故演练的主要内容有:停电、闷炉、停炉、送气、着火、爆喷、中毒、故障停水、煤气泄漏等。

  第三章

 生产与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点炉

 一.检查煤气发生炉、配套设施、管路等无异常;各水封部位注水至溢流状态。确认煤气报警仪、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防爆膜、钟

  3 罩阀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隔断煤气发生炉煤气输送管路,打开煤气发生炉出口放散阀。

 三.可用柴油、机油引燃煤气发生炉内木柴,严禁使用煤油、汽油易挥发油品点燃。

 四.带有蒸汽汇集器的煤气发生炉,保证水位表在1/3—2/3处,并且打开汇集器上部的放空阀。点炉后,严格监视水位高度。

 五.煤气发生炉运行后,严格监视仪表运行状态,随时调整运行参数,保证煤气发生炉运行正常。

 六. 探火:

 1. 必须在保证蒸汽压力满足汽封能力时,方可进行检查炉况和插钎探火。

 2. 探火时先打开汽封蒸汽阀门,再打开探火孔盖。探火完了,先盖住探火孔,再关闭汽封蒸汽阀门。

 3. 探火钎要按规定位置放好,以免高温灼伤。

 第十七条

 生产备用状态 一. 认真监视、检查各仪表数据、水封水位、蒸汽汇集器水位、安全设施的运转状况,并做好运行记录。

 二. 煤气发生炉水套使用软化水。水套每班排污二次,水位表每班冲洗二次。

 三. 煤气发生炉水套严禁缺水,一旦发生缺水,要根据缺水程度采取补救措施。轻微缺少,可点动供水泵,控制缓慢向水套内注水。严重缺水,必须做闷炉处理,将饱和温度调节阀开到最大限度,严密监视蒸汽压力,防止因水套烧穿引发爆炸事故。

 四. 煤气发生炉在运行中,必须保持正压状态,不得同时打开两道加煤阀门。炉底压力必须大于炉出压力294Pa以上。

 五. 定时做好煤气成分全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不得>0.6%。若含氧量>0.6%时,要及时检查处理。含氧量>1%时,做闷炉处理。

 第十八条

 送气点火 一. 送气点火前必须制定送气点火方案。

 二. 送气前必须取样分析,煤气含氧量<0.6%,CO含量>18%方可组织送气。

 三. 化验合格后,通知用气单位打开末端放散阀,用蒸汽吹扫煤气管路,不留死角,至末端放散器见大量蒸汽为止。

 四. 在工业窑炉内,贴近所要点燃煤气烧咀处堆放一定数量的浸过

  4 柴油或机油的木柴或棉纱并点燃,火苗高度能够达到所要开启的煤气烧咀处。若不能采取此种点火方式,可用自制火把点火,但必须先点火把,再打开煤气烧咀。

 五. 接供气通知后,打开盘阀或解除水封,接通煤气管路,关闭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关闭吹扫管路蒸汽阀门。

 六. 用气单位待末端放散口有煤气溢出后,控制末端放散阀的开度,保持煤气管路内一定正压,保持工业窑炉内一定负压,并开始依次点燃煤气烧咀。点燃第一烧咀时,若一次点燃失败,则应迅速关闭煤气烧咀,待炉内煤气散尽,再按规定重新点火。工业窑炉内温度高于800℃时方可直接向炉内供气点火。根据点燃烧咀数量缓慢关闭末端放散阀。煤气发生炉一定要调整好炉底压力,防止鼓风压力过高鼓穿水封。

 七.送气点火期间,煤气发生炉操作人员与使用煤气单位之间要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保证煤气点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

 并炉 一. 化验备用炉煤气中的含氧量<0.6%,CO含量> 18%。

 二. 按规定用蒸汽吹扫备用炉盘阀、旋风除尘器等设施中的残气,直到煤气发生炉前放散管有大量蒸汽溢出为止,关闭蒸汽吹扫阀门。

 三. 降低在用炉的煤气流量,提高备用炉的炉底鼓风压力,使各台煤气发生炉炉底压力基本相等。

 四. 打开备用炉盘阀,同时关闭备用炉放散阀。

 五. 调整各台煤气发生炉煤气流量,达到原来单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流量,保持供气流量稳定。

 第二十条

 闷炉

 一. 降低煤气发生炉炉底鼓风压力和流量。

 二. 切断煤气的输送管路,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停止风机运行,打开自然通风口,煤气发生炉处于闷炉状态。

 三. 打开煤气管路的蒸汽吹扫阀,将管路内煤气全部燃尽。

 四. 待烧咀自动熄灭后,关闭所有烧咀,打开末端放散阀,待末端放散口有大量蒸汽溢出时,关闭吹扫管路蒸汽阀。

 五.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严禁打开探火孔,并悬挂闷炉警示标志。

 六.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确需探火加煤时可启动风机,使炉内保持一定的正压。且汽封用蒸汽压力符合要求时,方可探火。

 第二十一条

 停炉 一. 降低炉出压力,隔断煤气输送管路,同时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

  5 散阀,停止风机运行,关闭风机出口阀门。

 二. 打开炉底蒸汽阀门,使用蒸汽将炉火熄灭。

 三. 待炉出口温度较低时,插钎探火确认炉火已灭,清理炉内全部煤和煤渣。

 第二十二条

  故障及事故处理 一. 煤气发生炉(站)停电、风机故障供风中断:

 1. 迅速关闭风机出口阀门; 2. 迅速打开饱和温度调节阀门至风机调节阀门最大开度; 3. 迅速打开煤气发生炉炉前放散阀; 4. 迅速隔断煤气输送管路; 5. 打开煤气管道上蒸汽吹扫阀; 6. 尽快查明停电原因,若停电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时,必须按闷炉处理。

 二. 软化水中断:

 1. 单台软化水泵故障,可起用备用供水泵; 2. 软化水供应中断,水箱缺水,可暂时使用自来水补充。若无水源补充,则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度,降低煤气发生炉内温度,减少软化水消耗。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三. 自来水管路停水,停水时间过长,软化水量不足,必须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度,降低煤气发生炉内温度,减少软化水消耗。

 四. 循环水停水,可用自来水替代运行。

 五. 煤气发生炉出现异常现象,如煤气压力波动大、炉渣有半数以上煤块未经汽化、发生较大煤气泄露等,应及时进行闷炉或停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煤气设施的检修 一. 煤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其内部煤气吹扫干净。一次吹扫后,停置一段时间,待设备或管道内死角、隐蔽部位残余煤气扩散后,再进行第二次吹扫。长时间检修或停用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阀等,保持设施内自然通风。

 二.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前,应取其中空气样做CO含量分析。CO含量不超过30mg/m3 时,可较长时间工作。CO含量在50mg/m 3 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O含量超过50 mg/m3 时,相应减少工作时间。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三.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煤气设施前半小时。检修动火中每2小时、工作中断恢复工作前半小时,要

  6 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经取样分析后,对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部维修的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四条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动火时应在施工前填写“煤气动火许可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以及救护车在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应有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工作现场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距离作业点100米内安装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并有专人看管。

 二. 距离工作场所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三.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制工具,盲板、螺栓应涂润滑油。当盲板卡住时,不准用铁器猛击。

 四. 距离作业点半径10米以外方可安装设置照明灯。

 五. 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处、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 操作人员应采用统一联系信号、手势,尽量在上风头作业。

 七. 现场必须准备好蒸汽和消防器具。

 第二十六条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施上动火,设施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动火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严禁烧穿设备。严禁在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地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

 第二十七条

 在停煤气的设施上动火,必须切断煤气、加堵盲板、用蒸汽吹扫煤气、取设施内空气样分析,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方可动火。进入煤气设施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类煤气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少于48个学时,管理人员不少于24个学时。所有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再培训教育和持证复审,方能继续从事煤气作业和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管理人员不少于8学

  7 时。

 第二十九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和应急预案教育;典型煤气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三十条

 煤气发生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冶金总公司委托有培训能力的单位承担。煤气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冶金总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煤气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正常工作制度和管理档案,保证教育培训所需师资、资金和设施。

 第五章

 检查考评奖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并整改隐患,确保煤气发生炉安全运行。省冶金总公司将煤气发生炉安全运行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煤气发生炉安全运行考核办法。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煤气发生炉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视事故情节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对煤气发生炉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凡与上级标准规程有抵触时均以上级标准规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抄送:省安监局,省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办公室

 200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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