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9-审批-市环境保护局-流程图(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处理或送贮放射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将第 15 项:不跨省(区、市)的 330 千伏、500 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6 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7 项: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 18 项: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19 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备
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出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环评处对申请材料组织实质审查(其中辐射类项目由核安全处组织审查) 听
证 市环保局做出准予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作《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申请人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1946 监督电话 023 8918194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未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环评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主管部门意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备
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管处审查 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全文公示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受理 更正或补齐资料 制作《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申请人 建管处组织现场检查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建管处处长审核 分管局长审批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处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1967 监督电话 023 8918194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项目); 2.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报告书项目); 3.监测表或调查表(报告表项目); 4.登记表(登记表项目); 5.“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废气排污许可证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备
注
废气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市环保局接件 大厅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总量处审查 根据需要与相关处室(单位)会签)
市环保局做出决定 制作《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废气排污许可证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室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707 监督电话 023 8918194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具体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3.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 4.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5.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6.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废水排污许可证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备
注
废水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市环保局接件 大厅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总量处审查 根据需要与相关处室(单位)会签)
市环保局做出决定 制作《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 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废水排污许可证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室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707 监督电话 023 8918194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具体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3.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 4.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5.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6.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噪声排污许可证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备
注
噪声排污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市环保局接件 大厅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不予受理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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