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医用口罩和儿童老年用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方案和儿童老年用品“护苗助老”关爱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和儿童老年用品“护苗助老”关爱行动,深化正在开展的“深入推进口罩质量监管,促进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产品,解决一批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口罩质量和儿童、老年用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儿童和老年消费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标准宣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现行有效的《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gb/t20002.1-2008)和《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2部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要》(gb/t20002.2-2008)等现行有效标准的宣贯工作。(牵头单位: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强化监督抽查。以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为契机,加大非医用口罩、儿童和学生用品、老年用品监督抽查力度,强化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强化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质量发展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强化认证监管。加强童车、玩具、儿童安全座椅等儿童用品ccc认证活动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发证质量关。依法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儿童老年用品认证领域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确保口罩等防护用品和儿童老年用品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计量与认证认可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强化儿童青少年眼镜配制计量监督检查专项活动。根据《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重点检查眼镜配制场所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配有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安全规定登记造册并将计量检定合格,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等情况。同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儿童青少年及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牵头单位:计量与认证认可股,配合单位:局机关其他股室)
(五)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及儿童、老年用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重点对农食领域检验检测行为进行监管,严把检测质量关。(牵头单位:计量与认证认可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强化广告监管。推进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整治行动,突出重点整治任务,严格依法公示经审查批准的“三品一械”广告。加强广告监测,突出“双11”、重阳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点时段,对辖区内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发布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教育培训类广告开展专项监测。加强宣传引导,针对老年人、青少年群体特点,开展消费提示和引导,提升老年人、青少年群体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场竞争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强化信用监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信息录入、汇聚、共享、时限、质量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统一对外公示。(牵头单位:信用监督管理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八)强化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假充真以处充好,冒用厂名厂址等非医用口罩和儿童老年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儿童老年用品认证领域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严查儿童用品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确保口罩等防护用品和儿童老年用品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执法大队,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和儿童老年用品“护苗助老”关爱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要充分认识“两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观念,切实把“两项行动”抓紧抓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消费警示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全民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机关股室之间、牵头股室与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之间,按照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用好标准、认证、信用、执法、消费维权等手段,共同推动“两项行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