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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20版)(范本范文)

时间:2022-06-30 20: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20版)(范本范文),供大家参考。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20版)(范本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 ( 签名 )

 单 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2019 年制

 填 表 须 知

 1.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 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 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3. 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 ,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等.

 4. 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 ,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 须注明币种.

 5. 本表中有“ □ "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 □ ”

 内划“√” . 6. 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 ,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7. 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8. 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 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 18 位公民身份号码。③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 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无变化 □

 未婚 □ 已婚 □ 离异 □ 丧偶 □

 婚姻变化情况

 结婚 □ 离婚 □

 变化时间 有变化 丧偶 □ 再婚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 □ 内划“√"。②继续填报的,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的 □ 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 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 □ 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提醒: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状态 现

 职

 □ 退出现职尚未 □

 办理退休手续 工 作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职 级 身份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说明:①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②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 , 况以 及上一年1 月1 日以来截 □ 至填报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③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 变化 " 或“无变化”后的 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 无此类情况

 □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护照号 起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至 :

 年 月 日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 □ 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 1 月 1 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出国情况; 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③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④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有效期限

  保管机构 备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 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一年1 月 1 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 的证件情况。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

 内划“√”,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护 照 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保管机构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 无此类情况

 □

 起止日期 所到地区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证件号码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 □ 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 1 月 1 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③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子女姓名 姓 名 国 家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 " 或“无变化” 后的 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子女姓名 姓 名 地 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

 4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 后的 □ 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

  □ □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姓 名 移居国家 现居住城市 (地区)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外 国 国 籍 □ 永久居留资格 □ 长期居留许可 □

 外 国 国 籍 □ 永久居留资格 □ 长期居留许可 □

 外 国 国 籍 □ 永久居留资格 □ 长期居留许可 □

 移居时间 备注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 " 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 ③“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 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④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⑤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⑥“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 " 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 情况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③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 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 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

 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④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 姓 名 所在国家(地区)

 工作、生活城市 起始时间 备 注

 6

  □ □ □ □ □ □ □ □ □ 7.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有变化 □ 无变化 □

 配偶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 生□ 其他 □

 个体工商户 □ 私营企业 外 是否 妻子 □

 商投资企业 境内从事生□产经担任高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级职□务 丈夫 □

  是否在国(境)外 是 否 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 是 □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子女一 姓 名

 是否为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 否

 单位性质 共同生活子女 □ □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 军队 学 生□ 其他 □

 是□ 个体工商户 □ 私营企业 外 是否 否 商投资企业 境内从事□生产经担任高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国级职□务

 是否在国(境)外

 是 否 (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 是 □

  儿子 □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 否

 单位性质 女儿 □

 □ □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学 生□ 其他 □

 个体工商户 □ 私营企业 外 是否

 商投资企业 境内从事生□产经 担任高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 级职□务 是否在国(境)外 是 否 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 是□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 否

 说明: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现状。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 " 或“无 变化”后的 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 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③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退休人员 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④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18 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证件情况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⑤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 " 。⑥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

 , 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⑦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 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外国(地 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

 7

  从业情况(续)

 8.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 无此类情况 □

 “√”。②有此类情况的,填写截至填报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子女二 姓 名 共 是否为 同生活子女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 □ 是 □ 军队 学生 □ 其他 □ 否 □ 个体工商户商投资企业 □ 私营企业 境内从事生□产经担任高 外 是否 是否在国(境)外 是

 □ 否

 □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外级职□务 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 是 □

 否

 证件名称 儿子 □ 证件号码 女儿 □

 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 □ 军队 学 生□ 其 他 个体工商户 □ 私营企业 □ 是否 商投资企业 是否在国(境)外 是

 □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境内从事□生产经 担任高

 外

  □外国 级职□务 否

 □ (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 是 □

 否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姓 名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 案侦查审 查起诉刑 事审判刑罚执行 执行完毕 □ □ □ □ □ 其

 他

 □ 立 案侦查审 查起诉刑 事审判刑罚执行 执行完毕 □ □ □ □ □ 其

 他

 □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 □ 内划

 8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9.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万元/全年)

  说明:①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②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③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万元/全年)

 有此类情况 □ 无此类情况 □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其 他 合 计

  说明:①无此类情况的,在“无此□类情况”后的 □ 内划“√”。②有此类情况的, 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 " 后的 内划“√ " ,再填报本人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并填写具体金额。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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