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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docx

时间:2022-06-30 20:5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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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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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附属医院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系、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附属医院等学校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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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资源、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或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对联席会议负责并承担日常的管理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调整事项;交流、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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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或年末, 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等成员单位提出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根据审计方式的确定原则,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拟定当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下达任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本单位 (部门)的资金、资产、资源中的权力运行、职责履行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将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方式相结合,将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方式相结合,为学校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 (一)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可分为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任期审计。任期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任、提 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任期审计一般在被审计人离开其任职岗位前后的一年内启动实施。

 任中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对其已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二)按审计实施的方式,可分为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进点审计是指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处采用现场核实、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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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内部测试、复核分析等一系列完备的执业手段所开展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对于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经济活动体量较大的院系部处领导干部的进点审计,经联席会议批准, 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实施。

 送达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等活动为基础,审计处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

 报送的全部资料,按本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若有需要,送达审计项目亦可转换为进点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

 第四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四)在审计中,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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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 (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 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 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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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审计处应当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基本内容外的其他审计内容 (一)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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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各附属医院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本单位作为出资人的经济事项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对下属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四)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协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报经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党委组织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二)根据审计委托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处统筹安排后予以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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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下发审计预通知书或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 (部门)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对于采用进点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的 3 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二)对于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并撰写自查报告。审计组在对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与测试,调取相应的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召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人员为主参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会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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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和对书面意见的处理说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上报协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协管校领导批复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审计建议书”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 审计处可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 30 天内,可向审计处 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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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 审计处报协管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根据需要,对终止审计的项目, 经学校批准可对原被审计单位(部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每年末,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七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或学校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 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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