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精神,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满足《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采用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强化项目前期储备
第三条做好项目前期策划储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定期上报拟储备项目,先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后,再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储备项目清单,作为列入来年政府项目投资计划的重要来源。对需事先协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由项目法人会同相关部门预先沟通协调解决,防止出现项目立项后又因规划或用地问题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第四条建立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的衔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项目业主可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
第三章优化再造项目审批流程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就满足“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要求的项目审批事项,制定或优化完善相应管理办法。
第六条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要求,就项目可行性研究、节能、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可编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窗口统一受理,大幅压缩申报环节。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窗口人员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材料首先进行要件符合性审查,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齐资料。如材料要件齐备,正式出具《项目立项审批受理通知单》,作为项目审批进度查询、审批文件领取等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窗口人员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将项目综合性申报材料批转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结后将审批意见推送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窗口。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有审批前需进行评估(评审)的,可在接件后同步开展评估和审批,也可先期开展评估(评审)工作。若部门间在办理审批过程中,需以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的,可同步先期开展相关工作,待其他部门出具正式意见后再出具本部门批文。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在办结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手续后,需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至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窗口人员。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窗口人员汇总各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具《项目立项审批办结通知书》,并将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一并反馈至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为增加灵活性,满足项目业主的多样化选择,对可行性研究、节能、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也可采取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的方式,申请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本部门职能职责,研究、制定或优化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并确保制度具备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并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法人应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如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主动为项目服好务,做好项目业主和市级相关部门之间的纽带,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项目审批顺利流转,及时高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