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供大家参考。
一、安全生产教育的必要性 从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来看,重特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这些用人单位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短期工(非长期合同工)为主要用工形式,这类人群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对危险因素认识不清,加之部分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流于形式,导致此类人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加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察机构组织制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
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 初次培训: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 再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 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矿冶化花)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12 小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矿冶化花)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12 小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电工、高空、焊接与热切割、制冷与空调、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作业、冶金(有色)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及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每 3 年复审一次,在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统一,复审可延长至 6 年。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合格,不少于 8 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20 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