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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不断激发企业投资热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主要目标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 2 - (三)具体任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企业发展,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共享,强化信用协同监管,推进监管机制创新,积极引导社会共治,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采取大数据监管、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监管措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
对取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员单位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编制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 3 - (三)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处理。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采取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事先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对象、检查理由,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除外:
1.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 2.核查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 3.处理巡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 4.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其他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5.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办公室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6.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7.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事先报告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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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由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本部门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相关督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滞后的地区,启动追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企业感受和获得感,加强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价,及时跟踪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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