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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8篇)

时间:2024-08-22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实用版)

  目录

  1.公款私存的概念和定义

  2.公款私存纪律处分的依据

  3.公款私存行为的后果

  4.如何避免公款私存行为

  正文

  一、公款私存的概念和定义

  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将本应用于单位公务活动的公款,非法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公款私存纪律处分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涉及到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款私存行为的后果

  公款私存行为不仅会受到纪律处分,还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损害单位利益:公款私存可能导致单位资金短缺,影响正常运转,甚至危及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2.损害个人声誉:公款私存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个人声誉,可能导致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歧视和不信任。

  3.影响家庭关系:公款私存行为可能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压力,影响

  家庭和睦。

  4.触犯法律:严重的公款私存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导致失去自由甚至生命。

  四、如何避免公款私存行为

  为了避免公款私存行为,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清楚了解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不违规操作,确保公款用途合法合规。

  3.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严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总之,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明确,后果严重。

篇二: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篇三: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篇四: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是指公务人员将公款或公物挪为私用,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于公款私存这样的违纪行为,相关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党纪处分:公款私存属于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措施。

  2.政务处分:公款私存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政务处分条例》,政务处分可以采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3.法律处分:公款私存属于侵占、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4.行政处分:公款私存也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公务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解聘、停职等。

  5.追缴赃款赃物: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追缴行为所涉及的赃款赃物,确保违纪者的违法所得不能侥幸逃脱。

  对于公款私存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会通过相关的纪律审查和调查来查处违纪人员。同时,加强公款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公款私存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严惩、以儆效尤,才能维护廉洁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篇五: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1.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

  2.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

  3.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

  4.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

  5.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

  正文:

  一、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是指对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和纪律规定。公款私存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

  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公款私存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2.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

  3.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4.其他违反公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

  根据公款私存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违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降职;

  5.撤职;

  6.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五、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

  为了预防和应对公款私存行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

  2.完善公款管理制度,规范公款使用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公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严肃查处公款私存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总之,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对于规范公款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打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篇六: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第二期心得体会怎样写

  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

  第二期心得体会怎样写

  这个不好写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哪些要求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以下要求:

  1、中纪审〔2016〕8号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

  ①违规公款吃喝;②公款国内旅游;③公款出国(境)旅游;④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⑤违规收送礼品礼金;⑥大办婚丧喜庆;⑦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⑧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⑩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2、中纪委审理室《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规定,“下列问题较为突出,应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查处重点”:

  ①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送礼;②违反有关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④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⑤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⑥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比如公车私用;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3、中纪委网站《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栏目(汇总表—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制)提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行为)类型包括—

  ①违规公款吃喝;②公款国内旅游;③公款出国境旅游;④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⑤楼堂馆所违规问题;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⑧大办婚丧喜庆;⑨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扩展资料: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力戒

  -、官僚主义是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已得到明显遏制,我们仍需坚定保持整治力度。

  现在,整治-、官僚主义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需要我们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进一步在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上下功夫。

  -、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就是不作为、不负责、不担当,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危及党的执政基础。

  以-、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实质上是背弃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重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最终将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害。

  -、官僚主义不是简单的作风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来加以解决,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八项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党员工作日中午饮酒应该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几条进行处分

  党员工作日中午饮酒应该引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日午间饮酒,这种对纪律置若罔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必然受到严惩。

  这类问题,看似小题动真格,实则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不能有半

  点马虎。

  勿以恶小而为之。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汲取深刻教训以案促改,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

  扩展资料

  工作日中餐饮酒,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处:

  长沙市开福区区城乡建设局正科级干部魏坤违规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

  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魏坤中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属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依法对魏坤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魏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沙市开福区安监局危化烟花科科长唐达以违规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

  2015年2月6日(星期五),唐达以中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属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依法对唐达以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唐达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节能科副科长时钟违规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

  2015年6月9日(星期二),时钟中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属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依法对时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邓皓违规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邓皓中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属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依法对邓皓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邓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员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作日中餐饮酒

  9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处

  十八大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官员多少人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4521起,处理30420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

  中央纪委先后四次共对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集中通报了一批当地查处的典型问题,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学校广大党员干部,我们从以上通报中选取48个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一、公款大吃大喝问题

  1.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2.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5日,丰台区档案局借召开农村档案工作座谈会、档案学会工作总结会、机关年终总结会等之机,4次在酒店聚餐、发放土特产品等,共计消费60650元。

  市纪委、丰台区纪委分别给予局党组书记车安慎(副局级)、区档案局局长董化斌党内警告处分。

  丰台区委、区-已免去2人职务。

  3.**建设兵团七师北方建设集团公司公款吃喝问题。

  2013年9月6日上午,北方建设集团公司在下属某项目部召开

  “党建带团建”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午,31名参会人员在奎屯水库某餐厅就餐、饮酒。

  七师纪委决定给予公司党委委员、工会**李桂萍党内警告处分,费用由参与吃喝人员承担。

  4.四川省凉山州委常委、州国资委党委书记公款大吃大喝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5.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委违规公款宴请,县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6.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成员个人承担。

  7.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陈汉华等人违规公款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

  8.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总经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超标费用。

  9.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16人公款吃喝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

  二、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问题

  1.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违规购买使用公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车辆予以收缴拍卖。

  2.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违规购买豪华车辆,该局局长、总经理、党组书记户春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超标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拍卖。

  3.**兵团五师党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杨素辉公车私用问题。

  2013年清明节期间,杨素辉为其父亲扫墓,用公车半天。

  五师纪委决定对杨素辉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个人交纳车费200元。

  4.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民警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承担违规使用警车的费用。

  5.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责任人受到追究。

  6.**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那满江·赛里木私驾公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问题。

  2012年“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那满江·赛里木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途中因超速行驶致车辆侧翻,造成车内2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反了自治区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那满江·赛里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自治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市招商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高柳(正县级)醉酒驾驶公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问题。

  2012年12月19日晚,高柳与朋友聚会饮酒后,独自驾驶单位车辆在行驶途中与前方一辆停靠路上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严重损坏、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高柳属醉酒驾车。

  高柳因危险驾驶罪被-市水磨沟区-判处拘役2个月。

  -市委、市-决定给予高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公款旅游问题(国内)

  1.首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林蓉蓉等人公款旅游。

  2012年12月15日至19日,首都师范大学组团以学习交流名义赴福建旅游,未安排公务活动,游览了厦门等地,花费公款18万余元。

  调查期间该团退出全部公款旅游费用。

  市纪委给予校党委副书记林蓉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北京市通州区北京金通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职工公款旅游。

  2013年9月,金通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职工分别赴宁夏和青海旅游,共计支出25万余元。

  通州区纪委给予该公司党委书记、经理陈满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平谷区文化馆组织工作人员公款旅游。

  2013年9月,平谷区文化馆组织工作人员赴辽宁参加喀喇沁左冀蒙古族自治县建县55周年庆祝活动,借机游览了克什克腾旗、赤峰市等多个景点,额外支出1.4万余元。

  平谷区纪委给予该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刘春雨党内警告处分。

  4.2013年6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黄德峰带团赴吉林省考察森林防火工作,期间除安排半天工作座谈外,其余时间到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多个景区旅游。

  调查期间,黄德峰等人退还公款旅游费用32145.98元。

  北京市纪委给予黄德峰和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严重警告处分。

  5.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带领该县有关人员前往成都培训,改变培训计划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外出旅游的费用由参加旅游的个人承担。

  6.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组织80余名干部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参观景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7.河南省新乡市民族宗教局组织公款旅游,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除宗教团体人士外,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四、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1.2012年10月,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郑西平带团出国考察。

  其间,擅自变更行程,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一次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

  调查期间,郑西平以及相关人员退还了违纪款459244元。

  经北京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郑西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公园管理中心服务管理处处长王鹏训、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王新路党内警告处分。

  2.2012年8月,时任北京市广电局副局长庞微(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

  调查期间,庞微退出公款旅游费用及其女儿的地接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

  北京市纪委分别给予庞微和具体承办人邓永斌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京演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林萍、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魏莉等人公款出国旅游。

  2013年4月15日至24日,北京京演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团赴德国等国考察,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魏莉受邀参加。

  该团除进行半天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公款旅游。

  调查期间该团退出公款旅游费用。

  市纪委给予魏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杨林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陕西省宁陕县副县长叶庆春等人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公款出国旅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

  1.2013年4月,北京市密云县檀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刘远超利用职务之便,用-信息平台向机关人员和亲友共计418人发出邀请参加其子婚礼的信息,当日安排19名机关工作人员于工作时间到婚礼现场帮忙,收受非亲属礼金31100元。

  密云县纪委给予刘远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4.**兵团六师新湖农场新旺社区党委副书记、主任卢宗安借给儿子操办婚事收受礼金问题。

  2013年1月,卢宗安为其子举办婚礼,先后3次办酒席共39桌,收受礼金123000元。

  新湖农场纪委给予卢宗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其退还收受的礼金。

  5.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工商局沙堆工商所所长大操大办升学宴,被免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妻通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管理中

  队队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违规发放钱物问题

  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

  2010年至2013年,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用公款购买了168万余元的购物卡,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等。

  市纪委给予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广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监察局给予学院副院长程文华警告处分。

  2.北京四中违规发放钱物。

  2013年9月,北京四中以教师节为由,给教职工发放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万余元。

  调查期间所发钱物已退出。

  市纪委给予校长刘长铭党内警告处分。

  3.**兵团广播电视大学违规发购物卡和过节费问题。

  2013年6月7日,**兵团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研究决定,中秋节给教职工发500元购物卡、古尔邦节发200元过节费。

  9月8日,从-市某公司购买购物卡186张,发给学校教职工、退休人员、校内人事代理人员,花费公款94500元。

  10月14日,学校给154名教职工、校内人事代理人员每人发200元过节费,花费公款30800元。

  为严肃纪律,兵团纪委决定,对兵团广播电视大学党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立案调查,对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农业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月饼发给职工,该院院长、党组副书记张显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5.中国电影博物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2007年至2011年,电影博物馆虚报、冒领财政资金1492万余元,用于给职工发放效益奖、加班费等。

  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该馆党委副书记、馆长杨永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该馆组织人事部负责人许鹰、财务部负责人白俊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接受宴请、收受礼金问题

  1.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以追缴。

  2.2013年初,广东省鹤山市委常委梁某带领鹤山市

  -办公室主任卢某等12名市直机关单位干部,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宴请,并各收受该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的1万元红包。

  给予梁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卢某等12人党内警告处分,对收受的红包予以收缴。

  八、挥霍公款问题

  1.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2012年12月15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举办“2012年度客户答谢会”,安排了演出、抽奖等娱乐活动,共计支出300万余元。

  金隅集团纪委给予公司经理郝智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党委书记苗庆伟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1月11日,北京市市房地产科研所借召开工作年会之机,进行集体聚餐、抽奖及KTV娱乐活动,共消费94321元。

  调查期间,科研所领导班子成员退还奖品款项32636元。

  市纪委给予党总支书记、所长杨威党内警告处分。

  3.江苏省镇江新区环保局局长用公款购买高档酒,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九、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问题

  1.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

  2.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人违规参加奢靡娱乐活动,其本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依法撤销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免职处理。

  十、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诚谦等人会议期间违规饮酒、收送礼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

  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职。

  其他参与人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近期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款旅-为直接违反了什么纪律

  近期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款旅-为直接违反了党的纪律。

  违反了八项规定的第八条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各级党组织要从违纪问题中汲取教训,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教育提醒,坚决杜绝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土特产、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不收手不知止、明知故犯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且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强化警醒和不敢的氛围。

  要密切关注“-”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违纪违规问题,形成越往后执纪越严态势。

  对履职不到位的要坚决问责,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真正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

  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会议强调,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从严治党。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单位作风建设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出现了“廉而不勤”和“廉而不为”两种不良习气。

  八项规定就像给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作用巨大、效果明显、十分灵验,尽管广大干部职工正逐渐养成落实八项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但随之而来,个别地方少数人身上也出现了“廉而不勤”、“廉而不为”的不良习气。

  比如,管理干部的制度多了、实了、严了,少部分干部就滋生了“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拿不占也不干”的懒政怠政思想,总以工作不好干、有风险、规矩多为借口不主动作为,特别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怕担风险、不想作为,导致错失良机、影响发展。

  再如,津补贴规范了,一些干部觉得收入少了,产生了“官不聊生、为官不易”的消极情绪,工作热情减退、投入精力减弱,得过且过,满足现状,不思进取,不愿担当,出现了“在岗不在位、在位不履职、履职不尽责”应付式干工作的倾向。

  二是出现了“变通执行”和“被动执行”两种不良倾向。

  八项规定出台后,经历了一个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积极到积极、由不适应到适应的艰难过程,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干部职工都能坚定执行、精准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以“对策”对“政策”,以“变身”对“变化”的不良行为。

  如公务接待方面,在接待场所上搞“大挪移”,或从大酒店转移到农家乐,或从私人会所转移到干部职工家中;在接待费用上用“隐身术”,或采取分开发票、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或转嫁由企业买单;在接待方式上“玩变脸”,将内部接待场所贴上廉政灶的标签,私自

  提高廉政灶标准。

  又如办公用房清理方面,通过虚设人员岗位、增加办公桌子等办法在使用面积上搞变通;通过加挂牌子、设置“隔断”等办法在办公用途上搞变通。

  同时,还存在被动执行倾向,落实八项规定并非出于自觉自愿,而是怕群众监督、怕媒体曝光、怕纪委追责、怕上级检查,只要有人查、有人管,就老老实实、规规矩矩、谨谨慎慎;只要没人查、没人管,就思想上松懈、话语上放肆、行动上失控,存在着“犟牛拉犁—鞭子打上身了才照沟走”的被动执行的问题。

  三是出现了“不以为然”和“等待观望”两种不良思潮。

  八项规定作为约束规范干部行为的铁律,刚柔相济,新旧相依,有些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限制性规定,致使一些干部对规定以为是老生常谈而不以为然,误认为八项规定管官不管民、管上不管下、管大不管小、管近不管远、管朝不管夕、管公不管私,甚至受惯性思维的影响,认为落实八项规定只不过是走过场、刮阵风、吓唬人、做样子,对八项规定长期坚持、持续执行缺乏信心,存在观风向定事、看变化做人的问题,幻想着重过那种摆阔比奢、大手大脚、高高在上的腐朽生活方式,最近曝光的公款消费回潮、公车私用反弹等问题足以说明这种不良思潮。

  还有部分干部对八项规定不以为然,缺乏敬畏感和自律感,把落实八项规定与加快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只要为了发展,接待标准高一点、迎送远一点都是小事,导致出现超标准接待、高接远送、赠送土特产等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

  同时,还有一些干部摆脱不了人情社会的束缚,公款不让花了,但私人请客大操大办,无形中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四是出现了“僵化落实”和“选择落实”两种不良作风。

  八项规定旨在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干部作风、重塑干部形象,尽管条款不多、篇幅不长,但是内涵丰富、信息量大,易记、易懂、易做,于是就出现了机械照搬、僵化照抄、选择落实等作风。

  比如,八项规定要求“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而有

  些地方就断章取义,会议时间一味求短,省去了本应会议讨论的环节,造成会议作出的决议意见统一不了思想、形成不了共识,落实会议精神意见大、分歧大、阻力大;又如,对八项规定照抄照搬,不制定符合八项规定要求的配套政策,缺乏细化、实化、本地化、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致使像公务接待、改进会风等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由于缺乏具体标准导致落实时留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再如,一些单位在执行这些制度时却跑偏走题念错经,在诸如执行年休假应休未休补偿政策时,以八项规定为挡箭牌,拒不发放或克扣发放,致使干部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还如,有的单位在执行八项规定及省市相应配套制度时,做加法、搞减法,凡有利可图的、有好处可得的变着法子执行,凡给个人带不来实惠、显摆不了形象的找着理由推、躲、拖、顶,特别是在办公用房、公务车辆、接待标准等方面多半取上限而不取下限。

  五是出现了“监督乏力”和“躲避监督”两种不良行为。

  能不能执行好八项规定,他律是外因,自律是内因,外因是强制的、辅助性的,内因是主动的、决定性的,只有二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才能确保“铁八条”落到实处。

  从目前我们所处的阶段来看,完全依赖自律落实“铁八条”尚缺乏道德基础和社会条件,仍需借助监督的他律来助推落实。

  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监督有时“软绵绵”和被监督不时“躲猫猫”的不良行为。

  尽管当下监督的方式很多,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是最具杀伤力的监督,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又面临着工作要求严、执纪任务重、进入门槛高、整体人手少、工作人员流动慢、队伍结构老化、装备相对落后等多重现实困难,限制了监督职能的完全发挥,加之被监督对象故意躲避监督,甚至为监督设置障碍,导致督促落实的效果不够理想。

  比如,对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尽管已成常态,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力量有限,多半在节假日开展一些检查巡查,而日常随机性明察暗访做得不够,真正难以发现和纠正问题;再如,从近期各

  地通报的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只给予党政纪处分,处罚较轻,威慑不够;还如,对于纪检监督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一些单位总是采取掩盖、躲避的办法应对,单位内部串通一起相互打掩护,导致监督检查看不到真实情况。

  扩展资料

  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

  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参考资料:秦风网-关于基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央八项规定和-是什么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八项规定: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zhidao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内,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容,不安排宴请。

  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有哪些内容

  一、中央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

  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

  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

  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

  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

  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

  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

  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5、严禁超标准接待。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扩展资料:

  1、八项规定的提出背景:“八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六项禁令的提出背景:六项禁令指的是浙江省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六个严禁”。

  3、六项禁令的要求: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4、八项的落实情况:经过几年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应该看到,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

  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资料: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六项禁令(浙江省委颁布法令)-百度百科

  中央《八项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扩展资料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从中央做起,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细化措施。

  这一切,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经过几年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应该看到,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中央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必须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八项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中对改进调查研究有哪些要求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

  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扩展资料:

  党建的重要性:

  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我们党对这个重大现实问题的明确回答。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环境,党中央坚持以

  -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

  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紧密联系治国理政的实践,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了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百度百科-“八项规定”图解

篇七: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1.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2.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3.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4.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顾名思义,是指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在我国,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公款私存,是指将本应存入单位账户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这种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侵害了公共财产权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根据这些规定,公款私存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处分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具体采取哪种处分措施,要根据公款私存的情节轻重、影响

  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为防止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公款存放的合规性。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财经纪律意识,使其明确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3.加大对公款私存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作用。

  总之,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篇八:公款消费违反哪项纪律

  

  违反財经纪律使用公款的行为认定

  违反財经纪律使用公款的行为认定

  ——杨**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职务便利犯罪目的挪用公款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用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货款给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供货单位,并将其所在单位等额公款转账给关系单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任某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先后4次用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药款给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供货单位,并将其所在单位等额公款转账给关系单位。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便利与其有关系的公司资金周转的目的,用关系公司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其所在单位的药款,将其所在单位本应用于支付药款的等额公款转账给与其有关系的公司。被告人的行为未对其所在单位控制和使用公款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也未导致公款面临损失风险,虽然

  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

  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国有企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性质

  ——刘X挪用公款抗诉案

  关键词:非编制人员长期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某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裁判规则:

  被国有企业长期聘用,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工作的非编制人员,视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国有独资企业聘用被告人担任分公司经理,并给予提成工资。被

  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用后1个月款项交前1个月款项的手段将公司销售款偿还个人债务。在公司催要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到期后并未能归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被告人是某国有独资公司长期聘用的人员,担任的是分公司经理职务,且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从事的是国有公司公务的处理工作,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压1个月销售款的方式截留国有公司财产,并在某公司追讨后承认并出具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归还。被告人挪用巨额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拥給

  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

  ——张**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名义个人利益挪用公款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栽判规则:

  村委会主任个人决定借出本村公款给他人使用,且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

  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村委会主任,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将本村征地补偿款借给某校用于办学使用。后该校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时,上诉人便经村委会同意与该校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将其先行借给该校的款项也包括在

  内。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出借给某校,是以村委会名义借出的,不是以个人名义借出,故上诉人不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上诉人第一次借款后,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再进行第二次借款时,虽未对先前借出的款项进行说明,但在与该校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经包含了第一次借款,且没有

  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此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上诉人的行为亦不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可见,上诉人个人决定借出公款给某校使用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相关特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以单位名义借款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认定

  ——马**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名义担保个人利益挪用公款

  【案

  由】挪用公款罪

  I审判法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存款开户证实书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将本单位公款置于风险之中,使本单位对该笔资金无法行使权利,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总经理,后该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马平华被有限公司的国有控股公司委派为管理者,并在有限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上诉人为筹集购买国有股权的资金,个人向银行贷款。但按银行对个人贷款必须有担保的要求,上诉人即与土综(上诉人所在公司的下属公司)董事长商

  定,由土综向银行贷款作为上诉人贷款的担保。

  上诉人为了免除由其支付土综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个人决定由其所在的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作为有限公司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到银行,并同意开立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由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上诉人个人贷款的担保,但双方并未办理书面质押担保手续。同日,土综在银行的保证金提前归还。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马平华虽是该公司股东,但国有公司仍处控股地位,马平华系经国有控股公司委派担任管理人。因此,马平华自国企第一次改制后,其具备双重身份,即其既是受委派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其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诉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决定由有限公司为土综的贷款进行担保,该贷款后转作为上诉人的个人贷款。上诉人已将本单位公款置于风险之中,其行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为了免除支付由其个人承担的土综贷款的利息,又个人决定将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放置于银行不动用,其主观目的还是为其个人贷款进行质押。

  尽管开户证实书注明了不能用于质押,不属金融凭证而不具有交换功能,且有限公司也未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存款人的债权证明,并且是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必备的证明文件,上诉人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放置银行,脱离了本单位的控制,客观上已使本单位对资金在超过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无法行使权利,亦侵犯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上诉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属犯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事公务的人员私分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认定

  ——郭**、张**、赵x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自营炒股单位行为私分盈利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3月10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郭**、张**、赵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

  裁判规则:

  国有公司决定使用本单位自由资金、国债等资金自营炒股,属于单位行为,炒股盈利应是单位的公共财产。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私分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系某国有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经理,上诉人赵x系该营

  业部交易部经理,经该营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召集,研究决定本单位自营炒股。上诉人赵x在上诉人张**的指使下,以转账存款方式虚增账户资金,透支代理股民证券交易的资金,又将本单位借用的国债卖出,用在本单位开设的他人

  账户进行自营炒股获利。上诉人郭**在得知其他二上诉人自营炒股获利后,命令二人停止自营炒股,并指使将盈利款提出,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后三人私分。上诉人郭**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本单位国债借给他人炒

  股,并收取利润。

  争议要点:

  三上诉人作为国有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自营炒

  股盈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证券营业部自营炒股是根据该部常务副总经理的指使进行的,且炒股所用资金系股民保证金、营业部自有资金和上诉人赵x以本单位名义借的国债,该自营炒股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炒股盈利应归单位,是公共财产。三上诉人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上诉人私分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单位国债系单位公款,上诉人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国债私自挪

  用给他人变现后用于炒股,属于挪用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情形,符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其行为构成

  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

  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

  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箩二款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

  首论。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使用人与挪用公款人共谋的处罚

  —陈**、黄**、樊**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共犯

  【案

  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8年4月28日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樊**、黄**(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陈**【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1期(总第54期)

  裁判规则: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给自己使用,最终造成公款无法归还,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陈**以承包某工程需垫支80万元人民币作定金为由,找到

  上诉人樊**,让其单位借款给自己。上诉人与陈**三人商定,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拆借80万元给陈**,樊**擅自做主,越x将80万元巨额工程款借给陈**。上诉人在得知无法归还巨额公款的情况下,合谋篡改挪用公款的事实,将陈**个人借款改为公司借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造成80万元公款至今无法归还的后果。

  争议要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越将属于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80万元拆借给原审被告人陈**使用,最终造成该公款无法归还,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陈**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上诉人共谋挪用公款,并实际取得该笔公款,因此,陈**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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