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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10篇)

时间:2024-08-21 20:30: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13?

  【文

  号】银监办发[2009]371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经银监会领导同意,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教育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以往查处的银行业案件看,存在道德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十分广泛,所导致的危害相当严重。因此,制定、学习和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二、加强对《指引》的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落实《指引》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在单位内部形成学习落实《指引》、重视职业操守的良好氛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指引》的内容在主要经营场所向客户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已制定的员工守则等制度进行一次梳理,结合《指引》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使其符合《指引》的要求;至今尚未制定员工守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引》的要求尽快制定。

  四、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指引》执行情况的动态评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要将《指引》

  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增强准则的权威性,提高从业门槛;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形成劳动处罚的依据;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形成有单位特色的行为准则体系。

  五、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李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指引》和本单位员工守则。要将遵守《指引》和员工守则

  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要将修订、制定员工守则及落实《指引》的情况及时报送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篇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是什么?

  答: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情况怎么样?

  答: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完善制度,巩固提高,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年5月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本系统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覆盖面达到100%。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按2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措施有力,落实坚决,氛围浓厚,效果明显。通过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对行为准则的认同感不断增强;银行业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在这次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成功地经受了这次考验,不仅自身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得到比较快速上升,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监管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提升审慎监管有效性,全面推进风险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促进银行业均衡持续稳健发展,审慎稳妥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科学引领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中国银行业新的跨越,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肯定。这是对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附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及依据】

  第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业操守

  第三条

  【爱国爱行】

  第四条

  【诚实守信】

  第五条

  【依法合规】

  第六条

  【专业胜任】

  第七条

  【勤勉履职】

  第八条

  【服务为本】

  第九条

  【严守秘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行为守法

  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

  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第十三条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第二节

  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条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二条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第三节

  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第二十七条

  【如实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第三十条

  【实施履职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第三十二条

  【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四条

  【塑造职业形象】

  第三十五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礼貌服务客户】

  第三十七条

  【公平对待客户】

  第三十八条

  【保护客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服从应急安排】

  第四十六条

  【守护舆情环境】

  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七条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惩戒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高管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适用】

  第五十二条

  【解释机构】

  第五十三条

  【冲突解决】

  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及依据】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

  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

  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

  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

  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职业操守

  第三条

  【爱国爱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银行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诚实守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五条

  【依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银行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第七条

  【勤勉履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服务为本】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天职,借助科技赋能,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

  【严守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行为守法

  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

  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

  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

  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

  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

  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

  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第十四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

  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

  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

  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

  投资。

  第十七条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节

  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

  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

  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

  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

  查”工作。

  第二十条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

  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

  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

  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

  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

  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三条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

  时请示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执行公务。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接待国(境)外来宾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安排宴请、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品赠予与接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

  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

  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三节

  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

  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

  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等四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

  【如实反馈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

  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严禁对相关个

  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冲突。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实施履职回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

  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三十三条

  【厉行勤俭节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

  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

  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塑造职业形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

  境要求相称。做到身心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严禁通过网络等发布、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十五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忠、专、实”的衡量标准,选

  拔任用政治过硬、素质过硬、踏实肯干的干部人才。破除阿

  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小团伙依附关系,杜绝因“圈

  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权力和裙带关系。关爱员工,严禁体

  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

  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尊重员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从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动态咨询等多方面帮助引导员工,在多

  岗位历练培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第四章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礼貌服务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三十七条

  【公平对待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其他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保护客户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违规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监管要求,按照规定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充分提示必要信息,对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严禁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严禁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四十条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作出有效反馈。

  第五章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

  【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严禁自行或诱导客户规避监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义务,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四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有权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四十五条

  【服从应急安排】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行业倡议、服从机构安排,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坚守岗位,尽职履责,努力保障特殊时期金融服务的充分供给。

  第四十六条

  【守护舆情环境】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所在机构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七条

  【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接受所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将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员工执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

  督。银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惩戒及争议处理】

  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惩戒机

  制。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

  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予以通报同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对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灰名单”

  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

  键岗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应受到的惩戒内容。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惩戒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五十条

  【高管规范】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并通过“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上率下,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考量,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专业过硬、勤勉履职、服务为本的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适用】

  银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参照适用本准

  则。

  第五十二条

  【解释机构】

  本准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冲突解决】

  本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业操守》同时废止。

  2007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

篇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2007年2月9日审议通过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简称《职业操守》),并从即日起发布实施。这是中国银行业首部系统、完整的职业操守规定。

  《职业操守》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从业基本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和附则。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均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业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人员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前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人员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篇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9]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二月四?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09]37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经银监会领?导同意,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

  一、切实提高认?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教育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以往查处?的银行业案?件看,存在道德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十?分广泛,所导致的危?害相当严重?。因此,制定、学习和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二、加强对《指引》的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落实《指引》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在单位内部?形成学习落?实《指引》、重视职业操?守的良好氛?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指引》的内容在主?要经营场所?向客户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已制定的员?工守则等制?度进行一次?梳理,结合《指引》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使其符合《指引》的要求;至今尚未制?定员工守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引》的要求尽快?制定。

  四、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指引》执行情况的?动态评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要将《指引》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增强准则的?权威性,提高从业

  门?槛;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形成劳动处?罚的依据;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形成有单位?特色的行为?准则体系。

  五、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指引》和本单位员?工守则。要将遵守《指引》和员工守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要将?修订、制定员工守?则及落实《指引》的情况及时?报送银监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篇六: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

  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虽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既然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即视为各家会员单位所承诺的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存在一定约束力。

  ①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第三条的规定来看,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合规风险。

  ②银监会于2006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基于此,当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操守时,其所在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③为维护银行业健康稳健经营,保持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严重违反本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守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

  二、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其解释权必然归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所属各会员单位在对本操守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歧义时可提请协会进行解释。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必要时为方便广大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主动对本操守进行释义。

  同时,由于本职业操守是中国首部系统的、较完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在实践中,本职业操守还将被中国银行业协会逐渐补充、修改完善。

  三、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职业操守经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

篇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文

  号】银协发〔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银协修订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实施细则。

  《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将具体内容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

  陈婧

  奈滢滢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篇八: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第三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10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概述

  类别

  内容

  概念

  职业行为: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2007年2月9日,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宗旨

  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人员

  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也适用)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属此范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职业操守,并适用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范围

  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第11章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准则

  诚实信用

  守法合规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德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及本职业操守等)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13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准则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尊重同事

  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团结合作

  互相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15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准则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抵毁、损害同业人互相尊重

  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交流合作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会、专题协调会、同业联席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12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准则

  熟知客户

  监管规避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监管规定。

  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制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信息收集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负责任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在存在潜在冲突情形时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时获知本机构内幕信息;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

  岗位职责

  信息保密

  利益冲突

  内幕交易

  了解客户

  反洗钱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要求应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应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原则:(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公平对待

  风险提示

  信息披露

  授信尽职

  协助执行

  礼物收送

  娱乐及便利

  客户投诉

  第14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准则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忠于职守

  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离职交接

  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爱护机构财产

  费用报销

  电子设备使用

  媒体采访

  举报违法行为

  第16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准则

  接受监管

  配合现场检查

  配合非现场监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内容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17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篇九: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篇十: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实施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2016/12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2016/12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2016/12(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2016/12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学习心得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学习心得

  最近我行对我们全体员工进行了的测试。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农行成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在这年里,我遵守中的条款,我也知道这次支行组织测试的对我们普通员工意义非常重大。它是员工从业履

  职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

  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的社会

  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这次测试,我认为认真执行,是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

  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需要;积极贯彻,不仅有

  利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培育健康和谐的企

  业文化,树立和保持农行良好的形象,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次颁布的定位准确,概念清楚,明确了员

  工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是我们农行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2016/12基本要

  求。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

  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

  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农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

  件的迫切要求。农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

  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如果我们工作

  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优质服务,公

  平竞争;以人为本,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

  务的发展。

  通过学习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明确自

  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

  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

  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2016/12防范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农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职业操守建设必须搞好四个结合,一是把加强职业操守教育

  与法规法纪教育、合规文化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典型案例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倡导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促使员工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调整,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素

  养,要坚持从业,履职基本标准,严格规范员工职业行为。二是把职业

  操守教育与风险内控管理结合起来,贯穿到业务经营各个环节中,要站

  在风险控制的高度去看待,职业操守建设控制风险不但要治标,更要治

  本,从而强化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三是把职业操守教育同培育员工对我行的忠诚度

  结合起来,贯穿到员工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要从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自

  2016/12豪感处着眼,通过教育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识到只要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是有充分保证的,从而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和对农行事业的忠诚度。四是要把职业操守

  教育同学习先进典型人物的模范事迹结合起来,使广大员工领悟到先进

  人物,人格魅力正源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人生真谛,弘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高尚品质,把“奉献在岗位”作为工作准则和座右铭

  三、调动广大员工参与职业操守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员工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农行的良好形象,全行员工都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为农行股改发展做出新贡献,争做一名合格

  的农行员工。

  张

  宇

  篇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编者按: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中国银监会于二○○九2016/12年初向全国各银监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和银监部门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对的主要内容、落实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为此现将全文刊载,供大家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2016/12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2016/12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

  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611/12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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