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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篇)

时间:2024-08-21 20: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议

  一、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二、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

  三、加强医疗卫生设备建设。加强医疗卫生设备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设备的质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加强医疗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加强医疗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推出更多有利于改善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加强医疗卫生教育和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医疗卫生意识,增强公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认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篇二:关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

  号】潭政办发〔2022〕25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潭政办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实施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构建优质高效分级诊疗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健康湘潭提供坚实基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基本医疗卫生公益属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卫生健康服务需求为目

  标,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力争通过5年努力,实现县域内住院量占比大于95%,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比例大于65%。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构建优质高效整合型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面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县级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和业务融合,构建“防、治、管、教”四位一体的医防融合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到基层,推进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强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监测,促进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责任单位: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

  2.优化基层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在大型物业小区、企业和高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25年前,行政村卫生室产权公有率和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湘潭县、湘乡市各遴选1~2家中心卫生院加大投入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县域医疗次中心;支持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中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二级医院,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启动新一轮基层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行动。力争到2025年前,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在建筑面积、床位设置、科室设置、设备配备、技术准入、特殊检验检查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建设要求。巩固拓展基层中医药全覆盖、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建设项目成果。开展湘潭市基层医疗机构多机构版云HIS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卫生信息平台、相关

  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

  4.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和疫情应对能力建设。到2022年6月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均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协助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辖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以及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到2025年前,所有基层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发热诊室和患者转运能力建设,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设置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疾控能力,提高应急反应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健全公益高效的基层卫生运行机制

  5.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按政策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行经费,其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基层医疗机构按“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尚未达到80%的,要在2022年底前达到80%,以后逐年增加10%,在2~3年时间内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6.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编制管理。2022年,在县市区编制总量内,以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数为基数,重新核定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总量,以后每5年进行动态调整,允许编制在县市区内统筹使用,用好用足空余编制。对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临聘人员,可通过考核考评择优办理入编手续。严禁违规借用基层医疗机构在编在岗人员,清退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委编办)

  7.壮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立“县聘乡用”人员使用机制。县级公立医

  疗机构新招聘临床、中医类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完成规范化培训后5年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续工作至少1年;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必须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1年。原则上各县市当年“县聘乡用”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当年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含总量备案制人员)总数的80%。各县市区、园区分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基层医疗机构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乡村医生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强化履约监管。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8.拓宽基层医务人员晋升通道。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统一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统筹使用岗位数,参照相关规定按照中级职称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职称增加3个百分点调整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可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如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医务人员,可对应申报中级职称,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具体倾斜幅度由各地按照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结合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允许基层医

  疗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扣除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增发单位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增发部分纳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对其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基层医疗机构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加大医保政策对基层倾斜力度。全面落实“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2025年底前实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定点全覆盖。优先在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行政村卫生室开通普通门诊统筹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工作任务,提高门诊统筹可及性。适当增大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在县域医保费和医疗费预算范围内,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上一年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付总额占县域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比例低于20%的县市区,不再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年度住院人次总数、年度住院医保基金总额等控制指标,逐步将县域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占比提高至45%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新开科室或实施新的医疗服务技术,应提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医保部门备案,所产生的住院医保基金费用实行单列管理,因信息系统暂时无法进行单列管理的,在年终费用清算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给予倾斜。按国省文件精神,对在县域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目录内病种,由医保基金按DRG支付标准进行补偿。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1.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基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扩大医保报销范

  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提升系统连续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12.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同质化诊疗能力。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与评审。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发展中医、康复、口腔、妇科(妇女保健)、儿科(儿童保健)、精神(心理)、慢性病等专业科室。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实施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三级及以上手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13.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充实家庭医生签约队伍,每个家庭医生团队必须有医共体、医联体牵头医院专科医生参与,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退休医生参与签约服务,根据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人群,结合实际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等服务,提升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3年。从2022年开始,在现有服务水平基础上,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推进家庭医生签约信息系统的务实应用,实现线上为居民提供签订协议、健康咨询、慢病随访、双向转诊等服务,落实签约居民医保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巩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制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四有”全覆盖工作成果,提质建设一批中医馆。2025年前,20%以上中医馆达到“旗舰中医馆”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师至少掌握40个中医优势明显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知识和2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快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力争中医类别医师占比达到25%以上;市、县两级中医医院按照网格化布局,与基层医疗机构组建专科联盟,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

  服务能力,力争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诊疗量占比大于35%,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3~5个基层中医特色专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卫生评价体系

  15.建立适合基层卫生特点的等级评审评价体系。启动基层医疗机构一、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评审成为一、二级医院后,保持现有财政投入和补偿、医保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人才梯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等方面,按照相对应的一、二级医院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16.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持续改进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到2022年6月底前,各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要设置基层卫生管理科,统筹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同质化管理。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市、县两级质量控制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常态质控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17.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绩效评价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实行目标年薪制,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全面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主动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的依据,并与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聘任、奖罚、薪酬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推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机制

  和工作推进机制。将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牵头协调部门要牵头抓总,制定各地具体目标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督导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责任分解,市、县两级要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监测,定期调度通报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评估督导。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篇三:关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卫生健康事业是一个涉及全民健康的重要领域,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健康需求的提高,卫生健康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完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足,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建议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要加强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卫生健康事业的良好秩序和规范运行。

  二、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基层卫生服务是保障人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建议通过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和装备条件,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水平,增加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

  同时,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卫生服务团队,提供全面的卫生健康服务。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与上级医疗机构的衔接和协作,做好病人的转诊和转运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卫生健康信息化是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建议加大对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

  进卫生健康信息化的全面应用。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

  同时,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电子病历的互通互认。加强对医疗卫生信息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四、加强预防保健工作

  预防保健是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高传染病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对儿童、老年人和特殊人群的预防保健工作,提供个性化、全程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要加大对慢性病的管理和防控力度,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

  五、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改革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

  建议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推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建立合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定价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和就医费用合理。

  六、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建议制定和完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管理政策,推动卫生健康人才的结构调整和能力提升。加强对卫生健康人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卫生健康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同时,要加大对卫生健康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卫生健康人才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加强卫生健康人

  才队伍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卫生健康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卫生健康事业是全球性的问题,要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同时,要加强国际卫生健康问题的研究和信息分享,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实现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广大医务人员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关心患者,尊重职业道德。全民要增强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参与卫生健康活动,共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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