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3篇
【篇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范本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因施工具有延续性、季节性及任务不均衡性等特点,部分工种(岗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保安,由于维护公司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需要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值勤,主要采取三班倒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轮休制。 二、仓库及材料保管员需根据项目施工现场需要担负看管和临时调配物资,由于施工的季节性和任务不均衡性,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结算周期,采用周六、周日倒休、轮休、或施工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三、电工负责整个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及项目部电力系统的布线及维护,由于任务往往具有临时性特点,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周六、周日轮休方式休息。 四、电焊工、壮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跟工作任务紧密相关,任务紧急时需连续不断的赶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任务紧急时连续工作,施工淡季时放假休息或轮休制。 五、后勤工人,他们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公司所有员工服务,由于公司规模大,到施工旺季时为保障后勤工作他们无法按正常标准时间工作,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轮休、周六、周日倒休及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六、防水工、水暖工及维修工,由于我公司项目多、工程量大,需要进行工地及在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及维护,受工作任务不均衡性影响,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因此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倒休和淡季放假的方式休息。 七、司机,因负责工地货物的配送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务活动用车,其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考虑到这一工种的特殊性,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受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季节性,连续性的特殊情况影响、无法真正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休息方式采取周六、周日轮休;在冬季施工淡季时安排员工集中休息、休假。另外,超出综合工时以外的工时及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无法安排休息的,我公司将按国家劳动法规发放加班费。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复!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2008-5-13
【篇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关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会代表大会决议
2008年3月13日,公司工会召开了代表大会,工会**郭义芬传达了“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与会代表认为,此办法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2003]157号)文件的规定,其具体办法确实可行;
1、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全年日历时间为365天(平年)全年休息日104天(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为10天,全年工作为250天,按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计算,全年工时为2000小时。
2、公司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合理调度,精心安排,尽最大努力确保员工休息休假。员工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的,公司在周期内(一年)不能安排补休的,周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付给加班工资,已经安排补休的公司不再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元旦)无特殊情况尽量安排员工休假;
(2)在生产旺季保证每周休息一日;
(3)平时加班争取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也是工人的基本工资)分别按平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计算。
(2)加班时间的计算依据为本人的考勤记录。
(3)公司与员工终止接触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尚未结束的,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上述具体实施办法,同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实行。
北京瑞联针织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
我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服装为主的股份制服服装加工企业,由于服装行业特点所限,根据其生产的淡旺季,企业不能正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企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2007年7月1日期,职工工资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一个周期内,超出国家规定工作的时间,按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北京瑞联针织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和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3.国务院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见下表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函
原件
3
纸质
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
央企红头函
2
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
原件
3
纸质及电子
申请事项涉及的法人单位一般要列入目录
3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及理由
原件
3
纸质
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及综合计算周期等
4
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原件
3
纸质
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通过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
5
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
纸质
办理基本流程
见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办结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复文件(部函)送达。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渠道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标准处,邮政编码: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