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4篇
第一篇: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 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 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 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
(5)财务管理的责任;
(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
(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
(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
(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 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
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
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
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
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
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 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
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
2、单位资料;
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
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第九条 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
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
第十条 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
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
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
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
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
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
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
第十一条 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 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 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 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 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 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 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二篇: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
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
(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
(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
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
第一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一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一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一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一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章 附则第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篇: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经理级(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以上员工。
第四条 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成立审计小组:
第六条 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人资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各主管副总担任审计工作小组副组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员共同配合履行审计职能。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 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
(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小组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分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审计期限:
第九条 离任审计自员工报备离职或决定员工调岗之日起开展,薪资暂不支付,待离职审计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小组应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发出《离任责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现场审计。审计工作小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容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关于审计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本职工作未达到预定目标等渎职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审计对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高管年薪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地调动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集团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
(一)年薪与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个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分配与本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制度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原则。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一)集团公司总部一级部门副部级以上人员。
(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年薪的构成
(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确定依据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经济规模和效益,同时兼顾经营难度。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三)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来计发的机动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以董事会对总经理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完成对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
五、基本年薪的确定
(一)总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每年年末,集团公司总经理班子根据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内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时,根据其他高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并结合个人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实效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确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报请董事会核准。
2、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长一致,其系数设置为1,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师、工会**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0.5-0.75的范围内确定基本年薪系数。
3、基本年薪标准=总经理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系数
4、一人兼数职,只计算其所担任职务中的最高系数,不累计计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二)下属单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主要以任职企业经济规模和经营难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个人的任职资历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系数,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一次调升或调降的调整。总经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公司级别系数×区域调节系数
(1)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基数取集团公司董事会上年度批准的集团高管层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标准。
(2)公司级别系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级别系数根据级别得分分四级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表1 公司级别得分与级别系数对应表
企业级别
级别得分
级别系数
1
得分≥900
1.2
2
800≤得分<900
1.0
3
600≤得分<800
0.8
4
得分<600
0.6
企业级别得分确定采用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等5项指标综合计算,满分为1000分。各指标名称、权重及总分如下表:
表2 计算指标权重一览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
单项
总分
1
总资产
表示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
0.20
200
2
净资产
表示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
0.20
200
3
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
表示经营规模和在市场的地位、作用
0.25
250
4
利润总额
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
250
5
经营管理
难度系数
表示企业价值链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
0.10
100
合计
1.00
1000
在建企业或经营者新接任的企业若由集团董事会认定为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其级别系数可酌情给予适当提升;一旦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期,企业级别则按规定计算。
(3)企业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表3 区域调节系数对应表
区域
区域调节系数
本埠
1
本省(南阳地区以外)
1.05
外省
1.15
国家一线城市及国外
1.3
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的确定
以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作为标准,在0.5-0.75的范围内,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的建议,在集团公司核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
六、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经营班子的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和下属单位总经理班子对高管个人的绩效目标考核的结果确定。
(一)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确定
1、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兑现取决于单位生产经营班子管理指标、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指标、党风廉政指标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2、高管层业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详见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3、集团总部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实施;集团下属单位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资产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党工部联合实施。
(二)高管个人绩效年薪的确定
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公司绩效考核成绩。
1、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主要考评董事会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公司内部管理等。
2、其他高管人员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与公司业绩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
3、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执行提成制的供应、销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后,按当年与公司共同制定的责任目标书、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及提成约定进行相应的提成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
5、在考核中,若出现某单位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则该单位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应无绩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其个人也不应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
七、高管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一)年薪支付
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高管按规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由发放部门在基本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
2、高管绩效年薪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
3、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高管本人承担,由财务部门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4、为加强对年薪的发放管理,集团总部高管及集团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发放。
5、集团总部高管的年薪费用在集团公司财务单列。因集团公司代发下属单位高管年薪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年薪管理
1、集团公司成立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年薪标准确定、考核指标设置与考核落实,以及研究处理年薪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执行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
2、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3、实行年薪的高管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含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约定)。
4、适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能在公司获取其他薪资性收入。
八、其他
1、高管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年薪。
2、高管职务发生变化,或辞职、离职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