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论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本文认为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甚至监督者的任免、调动、待遇升迁等权力都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腐论文4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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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认为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甚至监督者的任免、调动、待遇升迁等权力都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两难抉择和尴尬境遇,是“制度反腐”的一大困惑。
关键词:监督主体 制度反腐 被监督者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99-02
腐败问题,不仅是当前很多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直接原因,它还动摇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在如何反腐的问题上,理性地分析,中国目前反腐败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制度不健全,因此根治腐败的关键是推进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就是要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坚持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探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工作规律。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给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我们原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原来比较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有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现行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有的制度“缺位”、有的制度“移位”、有的制度“错位”、有的制度“虚设”等,导致了某些方面、某些环节的“虚监”、“弱监”。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理念――仍是重“人治”、“德治”,而轻“法治”和“法制”
多少年来,我们设置、设计反腐倡廉制度时,一些缺少科学法则的观念,一直影响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质量。例如,那些“我们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我们要信任干部,保护干部”、“要相信组织,相信政府”、“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等论断时而成为我们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理念。使我们的反腐倡廉过多地放在道德教育上,无形中重“人治”和“德治”而轻“法治”和“法制”建设。而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却重视不够。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党的反腐倡廉斗争充满了“人治”色彩。由于没有严格的制度作保护,一个伟人的一言一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包括反腐败斗争在内的各项工作成败得失。过去大民主、群众运动的反腐倡廉斗争模式是“人治”的必然结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根本。换句话说,制度缺陷是一切腐败的根源。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功”的“法治”模式,我们总是习惯于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对待之。我们在认识的误区上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反腐倡廉制度设置、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
(二)反腐倡廉制度化的程度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以制度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中国的反腐倡廉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建设自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现行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其一,在全部反腐倡廉制度安排中,执政党内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科学之处。比如,选举制度,干部选拔的程序,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等。其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整体功能缺乏。例如“内部人的监督太虚”、“外部人的监督太弱”、没有形成党内党外反腐倡廉制度的互补、联动。其三,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上看,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少。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有监督下级行政机构的责任。立法是保障公民行使其权利、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前提。但就目前而言,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有关制度与法律还存在制度化程度低的问题。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监督政府行为时,无法可依、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手段。
就公民个人而言,在与腐败者作斗争时,总感到腐败者是那么“强大”,自己却那么“弱小”。由于我国社会普遍存在传统的“官管民”意识,使得出台的反腐倡廉文件也较多体现“官管民”的封建意识。
(三)“制度反腐”的主体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对党政监督的本质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党政监督机构往往缺乏相对独立性。现行党政监督体制中,行使监督的专门机构,如纪检监察部门,大都设在党政机关内部。
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爱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的牵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
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上级党委、行政机关任命。从而依附于同级党政机关。
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办公费、办案费、工资和奖金等。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
客观地讲,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甚至监督者的任免、调动、待遇升迁等权力都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两难抉择和尴尬境遇,是“制度反腐”的一大困惑。
(四)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低
虽有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共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但就其公开的内容和信息而言,“公开”的内容和信息还是太少。要提高监督的力度,先决条件就是要让党和政府的行为公开化,加大党务、政务、公共财务信息透明度。在政务方面,虽然已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具体的执行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从政府运行机制来看,至今还没有一套相对完整而又行之有效的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使得公众无法深入参与管理政府事务,也无法持续监督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公民的知情权,是监督政府官员的先决条件,如果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制度反腐将先天不足。
(五)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党内监督,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个层面是国家权力监督,主体分别是人大、行政机关中监察和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第三个层面是社会监督,主体分别是公众、新闻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其他人民团体。
从理论上讲,“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是好的。但这个领导体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根本的缺陷就在于这个体制的各种监督是不对衬的,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是在现行的监督、制约体系中,最有力、最权威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而自下而上监督却非常薄弱;二是权力结构中的内部监督相对较为严密,而外部监督却非常缺乏;三是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时而有之,重事后纠偏,轻事中、事前监督,更缺乏随机全程监督。按理,凡掌握有一定公共权力的人都是被监督对象,但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长期以来都是“制度反腐”中,一直没有找到答案的难题。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构想
(一)树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理念
制度是人定的,树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理念,至关重要。在漫长的国家制度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理念。这些理念,是世界各国政治治理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思想宝库中的共同财富,理应根据中国国情有选择的吸纳之,这是科学发展观本来之义;中国自身政治实践的成功部分,同样需要我们坚持并发扬光大,这也是科学发展观本来之义。
(二)确保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
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要有专门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各级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严肃纪检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制度反腐”的力度,中纪委和中组部已向下级部门派驻机构并统一管理,中纪委和中组部已建立起有效的巡视制度,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联合向下级党委派出巡视组并直接受上级纪委领导,这对监督权力运行和加强“制度反腐”有重大意义。为保证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就必须对监督主体现行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探索监督主体的垂直监督机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逐级巡视员制度,从而使制度反腐的主体能够对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确保党务、政务、公共财务有效信息的公开真正制度化
透明度是与腐败和一切不良行为做斗争的首要环节。对于公民社会而言,党务、政务、公共财务有效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深度。设想一下,一个信息不公开的政府,公众是无法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的,更无法有效地对政府行为的各个环节予以监督,反腐倡廉更无从谈起。要通过政府与公民间的互动,起到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目的。首先,我们可以采取近几年公共管理改革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电子政务方式,通过电子政务,公众可以迅速地了解政府机构的构成、职能、办事程序、公共政策等;公众也可以直接进行利益表达,提出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要求。其次,媒体的迅速发展对增强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闻媒体常被看成是政治体制中的第四种权力。近几年的不少重大案件的真相被揭露、案件得到公正而迅速地处理与新闻媒体的介入密不可分。党务、政务、公共财务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这是一个需要制度化的问题。
(四)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
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认识上的飞跃,腐败的过程主要发生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要有效地制约权力,关键是对公共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调控。从国家制度学说的视角来看,监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命题,关键有三点,即监督准、。监督什么、谁来监督。
监督谁?所有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是被监督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制度和保障措施。
监督什么?也就是要回答监督的内容。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
谁来监督,也就是要回答监督主体的问题,或者说通过哪些形式来进行监督。
为了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二是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系制度,以便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三是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监督网络,以便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总之,“制度反腐”应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法规性、可操作性的建设,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从而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着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使各项法规制度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着力改革创新,从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本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人民日报。2008-06-23.
[2]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系纲要。人民网。
反腐论文篇2
树新风,十八大以来有关党的建设的新思想和新观点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推 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 和新要求。对于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了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腐败是人类尚未攻克的顽疾,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败上出重拳、发实招,一连串“老虎级”、“苍蝇级”的贪官落网,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透明反腐、责任反腐、节日反腐、治奢反腐、法治反腐、网络反腐、国际追逃等一系列举措成为十八大以来反腐新常态。用事实证明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不是空话和口号。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显现出一系列新特点。
一、党中央反腐态度坚决
党的十八大把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把反腐败列为国家治理战略的重要内容、强调如果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和国家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反腐成为党和国家历次会议的焦点和热点,更加注重顶层整体设计和系统规划,扎实推进。***“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展现了中央肃贪反腐的决心和魄力。几年来,中央雷厉风行的“反贪风暴”,使腐败蔓延的势头得以遏制。 二:高层亲自推动。
十八大开后短短2个多月时间内中央就反腐作了六次表态, 其密集程度之高、用词之严厉十分罕见,体现了与腐败分子、腐败势力势不两立的姿态与决心。
三是群众参与,形成反腐的人民战争。
网络反腐成效显著,实名举报不断涌现,广大人民群众对党中央反腐的决心、信心和能力都给予了大力的肯定。 四是大小统打,查处有力。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相关数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平均每天有396名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处分,每两天有一名厅级干部因腐败受到查处,每月有一名省部级干部“落马”。目前先后有李春城、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季建业、廖少华、陈柏槐、郭有明、陈安众、付晓光、童名谦、李东生等十多位高官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或已被查处。 五是处置快速,曝光及时。
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得到严肃查处。截至今年10月31日,各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共计17380起,处理1989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5人。曝光力度前所未有,中央纪委先后4次对32起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12月18日点名通报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等10起典型案件。 六是公开透明,开放自信。
党的十八大之后,新华社推出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的系列特稿,通过党和国家领导人平凡生活的生动故事,集中展现了七位常委的从政生涯、个人风格和家庭细节;公审***案件,高度开放的案件审理过程给法治一剂猛药,给贪腐一记重拳,给民众一针强心剂。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相互开展批评的公开报道也是前所未有,意义深远,堪称经典。 七是服务群众,依靠群众。
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立面向群众公开的监督机制,让群众“看得见”;建立推进群众参与的决策机制,让群众“说了算”;建立畅通群众诉求的表达机制,让群众“心气顺”;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保障机制,让群众“得实惠”,更加体现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精神。 法规制度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等等,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的意义:第一,对干部起到了健骨补钙的作用;第二,对全党起到了刮骨疗毒的功效;第三,对社会风气起到了抑恶扬善的效用;第四,对国家起到了改善形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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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反腐倡廉新常态也逐渐显现。反腐倡廉的新常态,说到底,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化。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重心都将围绕新常态而改变。是主动适应新常态,还是视而不见、依然故我,检验出一个机构、一名干部是否称职。
依托当前的形势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人们逐渐认识到,反腐倡廉新常态起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
反腐倡廉呈现出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政治要求的新常态,即党委担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两个责任”基本得不到落
实,一些领导干部为所欲为、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现“塌方式腐败”,不得不说与此有关。诸多信息与细节都已佐证,中央已将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反腐倡廉的
重中之重作为反腐倡廉的“牛鼻子”。在此背景下,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显然是背离了中央要求。未来一段时期,落实“两个责任”是一条红线,贯穿反腐倡廉始终。
作风建设呈现出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主要抓手的新常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八项规定被称为“铁八条”,可见群众公认。然而,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
性不容忽视,“四风”问题是长期形成的痼疾顽症,纠正“四风”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对此,中央有充分清醒的认识,***反复强调,作风建设永
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客观地说,“四风”存在着“树倒根在”的现象,“四风”病源还在、病根未除。广大干部群众最忧心的,是“四风”问题回潮反弹,纠正
“四风”雨过地皮湿。中央既充分认识到“四风”的顽固性、反复性,又深知作风建设是攻坚战、持久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保持惩治
不正之风的压力,无疑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锲而不舍转作风,弛而不息反“四风”,纪检监察机构责任无可推卸。
惩治腐败呈现出以“零容忍”为基本态度的新常态。***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零容忍,意味着反腐败没有“禁
区”;意味着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例”,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十八大以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批大案要案得
以查处;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对腐败行为“露头即打”,防止滋生蔓延。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顶风作案,甚至变本加厉,令人触目惊
心。事实表明,中央正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那些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重点。
围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常态,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呈现出以“三转”为改革创新导向的新常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革命,是纪检监
察机制的改革创新。“三转”的核心要义是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突出主职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给主责部门,履行“检查的再
检查”,“监督的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 “三转”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是涅槃、是重生。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说过,反腐要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现在的高压反腐的确让许多官员不敢腐败,然而若是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让官员不能腐败或是没有提高官员的思想道德修养让他们不想腐败反腐就只能像以前一样只是一阵风,风吹过了之后官员照贪不误。***曾多次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要实现对于腐败的根治必须完善相关的权力限制机制和推进相关的反腐法律进程。同时我们必须要加强各级官员的思想素质,提升修养,打造过得硬的领导班子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唯有高压反腐和制度建设思想建设两手抓,方能在最大程度上消灭腐败滋生的土壤,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劲的推动力。
反腐倡廉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首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论述。如何看待当前的反腐形势?我认为还要辩证全面地看待。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消极腐败现象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水火不相容的。我们党反对腐败的态度是旗帜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这个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我们反腐败的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应该说,经过这些年的反腐败斗争,我们首先是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逐步成型了,就是我们强调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样一个战略方针。另外就是我们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了。我们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一些领域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这些我觉得都是非常了不起的成绩。
同时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还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还难以消除,这就导致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些腐败案件,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腐败案件,影响非常恶劣。还有就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还有奢侈浪费、挥霍奢侈等问题,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还是非常不满意。对我们党解决这些问题充满了期待。
所以,我觉得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关键还是在于***所讲的“常”、“长”二字,一个是经常的常,反腐败要经常抓,一个是长期的长,就是反腐败必须长期抓。***特别强调要实现我们“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这“两个一百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的时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的时候,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这“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又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所以,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在我们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有很多我们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说,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最根本的制度和政治保证。再比如说,我们是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对待。在2005年的时候,党中央颁布了惩防体系的实施纲要,2008年的时候又颁布了惩防体系的五年工作规划。大家知道,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国家有五年规划,我们反腐败同样有五年规划,这说明我们是把这项工作在有序地、稳步地、扎实地向前推进,这也是我们的优势。再有就是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来形成的物质基础、法律体系、文化氛围,还有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逐步形成,这些都是我们战胜腐败的有利条件。
另外,我们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倡廉道路。包括我们反腐败的指导思想、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还有基本的制度框架,这些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想,最重要的还是我们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们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我们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我们夺取反腐败斗争最根本的力量源泉。所以,我想,只要我们把我们中国的这些特色和优势发挥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取得反腐倡廉的新成效,最终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的奋斗目标,从而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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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财政主要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以及重要支柱所在,财政管理在社会反腐体系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财政事业的稳定发展起着推动性作用,同时还能对腐败进行有效防治。所以,每级财政部门必须要全面提高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以及监督管理,并且也要重点规范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的流程,从而有效的防治财政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关于公共理论导致政府财政腐败原因
(一)由于政府官员以及雇员存在着私人效用
政府官员并不是一定都是一心的追求社会福利的人民公仆,并且在缺乏公众以及相关机构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下,在私下之中,也会存在着较为偏爱于自身地位和迁生机会的财政方式,或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从而将财政管理权力进行有偿出租,对于财政利益主体而言,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寻找自身利益的内在本性,财政收支利益主体会进一步成为财政权益的寻租者,并且想方设法的通过财政倡导或者是直接贿赂影响这些机构或者是人员,从而保证根据较为低廉的成本从而获得这些财政的权益,因此便直接导致政府财政权力出现腐败问题。
(二)由于公共理论选择普遍认为监督机制欠缺
目前对于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来说,在形式上所存在着的问题主要是财政预防的权利结构存在着失衡,同时结构式经过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等所组成。然而财政预算体制的腐败隐患主要是在于预算编制较为粗糙、预算批复流程较为形式化以及预算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失规等现象,从而使得公众对于政府的收支以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查。由于每一级的财政部门和政府机构是一个平级关系,并且在进行财政管理中,对于每一个部门的预算编制并不够统一,因此很难对其他具体预算部门预算管理作出有效监督,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消弱政府财政部门对于各个预算部门编制的统一管理权。
三、关于提高财政管理的反复监督制裁机制
(一)需要不断的优化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管理防腐基础
一是要对相关部门的预算进行强化,同时也需要体现出集中支付的管理方式。要依法科学合理的编制以及审核和执行财政预算,这也是政府财政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重要机制,能够有效的防控部门内部多头掌握资金以及自行随意支配资金的一些行为。通过不断的对预算管理作出相应的改革,不断的去强调财政收支间存在着约束,对财政预算执行中所新增加的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控制,需要明确追加项目过程中的审配权限,这样能够全面的保证财政资金得到有效的应用。同时也需要完善财政重大决策机制,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以及程序,从而能够全面促进财政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以及完善重大决策听证的制度,保证防腐机制得到有效落实,促进防腐水平整体提高。
二是需要全面的优化政府部门对财政收支的预算管理制度。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所示:首先要在一定程度上全面的推进预算收入税式化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其次则是需要强调防治腐败的预算编制以及执行机制。再次则是需要建立起政府支出偏离预算安排的自动否决制度,使其能够进一步做到实施政府无预算不得收支,同时也能够保证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最后则是需要对财政的资金允许动态进行监控,也需要能够完善惩防相互结合的措施,使其能够将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得到充分的体现,也能够使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根据房率程序以及统一方式对民众进行公布,有效的对相关部门的权利寻租可能性进行降低。
(二)提高财政监督机制完善及强化监督反腐作用
对于财政监督而言,其主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惩治和预防反腐,但是怎样围绕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对财政权力制衡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进行加强,结合权力在运行中的问题,需要对权力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清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财政运行监督机制,使其能够健全惩治以及预防防腐的长效机制,也需要能够充分的发挥财政监督的力度以及腐败的免疫力。首先建立起相对来说比较科学以及完善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这样做的目的能够加强财政收支在监督过程中的控制力。为了能够提高财政内部的监督覆盖面,必须要全面的监督内部监督力度,同时也需要构构建协调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以及财政专门监督机构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证相关财政机关对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另外的一个方面为,每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作为核心以及时序引发腐败行为作为目的,使其能够建立起一个有利于防止腐败事件出现的时间,也可以有效的健全预算监督等权利机构。
四、总结
通过对上述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可以得出,在进行反腐的过程中,必须要不断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同时也需要对不合理的地方做出相应的改革,全面的提高我国反腐监督的能力,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人人反腐,全面的带动我国反腐能力的提高,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部门公正清廉,加强财政管理反腐功能,对其进行不断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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