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甲斌
在拉美地区,中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逐渐多样化,无论是传统的EPC+F、PPP或单纯的投资项目,均频繁出现信托的身影,本文以墨西哥某轨道交通PPP项目为切入点,对贷款协议所涉及的用于对借款人还本付息进行担保的信托展开论述,就其基本性质、构成和运作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墨西哥城,主要工作内容为对某条既有线路的升级改造以及后续15年的维保,使用墨西哥常用的长期服务合同(简称PPS合同),采取PPP模式进行开发,当地政府方主导机构为墨西哥城地铁局(简称STC),经过国际公开招标程序,由一家中资企业中标,作为社会投资人参与项目开发。
该项目为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建设期总投资约10亿美元,筹资方式采用无追索的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实施主体是专门为此设立的项目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SPV负责融资及管理项目,由中标中资企业的两家子公司作为股东,两名股东合计100%持股;
另外分别设立EPC公司和维保公司,亦由该中资企业的下属子公司100%持股。
在融资方面,5家墨西哥当地银行或国际银行在墨的分行组成的银团提供融资,无中资银行参与,完全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习惯进行融资安排,从项目PPS合同签约到融资关闭耗时近两年时间。
根據项目融资的一般规则,贷款人在谈判中提出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股权等财产及权利设置担保,但在具体操作上,必须采用“信托”方式予以设置。
二、信托的目的
信托是一种古老的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收益归属于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在现代金融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信托已逐步成为理财与担保重要手段,并与各行各业相融合,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和用途。
在本项目中,信托协议的目的是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墨西哥的商业惯例,针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和99%股权设置担保,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且未能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保障贷款人行使担保权利。
三、信托的主体
委托人:股东A公司、股东B公司和项目公司C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为项目投资人,隶属于同一家中资企业,C公司为其在墨西哥当地成立的SPV,性质为有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
受托人:M银行,也称作担保品受托行,是一家具备信托业务资质的当地商业银行。
第一顺位受益人:由5家银行组成的融资银团,其代理行为当地N银行。
第二顺位受益人:原委托人,即A公司、B公司和C公司。
四、信托的客体
信托的客体,系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公司的股权,系指股东A公司和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股权,包括未来可能以增资或其他方式认购的任何额外股份。受托人M将成为C公司的新股东,但由于墨西哥法律规定,一家公司至少需要具备两名股东,受托人无法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必须预留一份1%的股权,由原股东A公司继续持有,并通过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的方式向贷款人出质。
2.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系指C公司已形成或将形成的、可以转让的全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3.次级贷款项下所有权利,系指经银团批准的、劣后于高级贷款的其他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股权出资的股东贷款、项目公司可能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
4.PPS合同项下的收款权,系指PPS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公司在STC处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维保期间SPV应获得的月度放款、PPS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STC需要负担的违约金等。
5.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此处“项目合同”系指PPS合同、EPC合同、维保合同,涵盖全部项目合同的所有权利和有权收取的任何款项。
6.保险保单项下的权利,系指项目投保的工程一切险、海运险等保险中获得赔付的相关收益。
7.项目各种担保项下的权利,系指PPS合同相关保函、担保项下的权利。
8.利率掉期协议项下的权利,银团出于规避利率市场波动的目的,在高级贷款协议中要求通过利率掉期手段,将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进行套期保值。根据该对冲机制,如利率走高,项目公司可能获得有利于己方的正向现金流。
五、信托的成立
信托成立系指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依法确立,按照墨西哥法律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件:
1.信托协议签署并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授权代表需要在墨西哥当地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协议及其附件。
2.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应协议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交付予受托人,并在墨西哥担保统一注册机构(RUG)完成相应的登记备案,另外,股权担保还应当在股东所在地按其要求完成登记,并将登记文件或其副本交予受托人。
3.履行相应转让手续,由于信托方式设置担保在墨西哥被视为“真实销售”行为(True Sale),需要按照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办理相应手续,如完成股权登记簿变更、资产盘点、合同转让、添加保单受益人等动作。
六、信托的管理
(一)信托责任
在信托协议签署生效、信托关系正式成立之后,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经营和经济权利,全部转移到担保信托,受托人M即成为项目公司C资产和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财产管理的责任,不允许其利益与职责相抵触,不得利用受托人身份牟取利益。
本项目中受托人M是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并不具备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所需的专业能力,因此受托人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委托人及项目公司出具授权书,由项目公司继续占有上述资产和股权,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同时,出于资产保值的目的,委托人允许受托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低风险、非投机性的理财行为,例如购买三大评级机构最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等。
(二)信托费用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人需要因此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按年计费;
而对于上述经营事项所需出具的授权书则按份取费。另外,信托协议发生修改、执行担保等还将额外计取费用。
(三)信托期限
信托自成立并履行相关登记备案后生效,至借款人完成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为止,换言之,在正常情况下,涵盖整个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如发生异常,则持续至借款人完成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为止。
七、信托的账户
融资文件谈判过程中,需要对一系列协议进行逐一明确,其中账户协议是极为重要的文件之一,用于规定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的具体流向,以现金流瀑布的形式对项目资金进行制约,描述项目建设支出、贷款还本付息、股东分红的优先顺序。
墨西哥项目的特点是采用信托方式设置担保,受托人本身是具备完整业务链条的银行,因此本项目在受托人处开立归集账户、一般收入账户、维护和运行账户、项目成本账户、偿债账户、偿债准备金账户、提前还款账户、赔偿付款账户、分红准备金账户、分红账户等10余个账户;
文件结构方面,无需单独签署账户协议,而是可以采用信托协议附件的形式,对各个账户的开立和资金使用加以规制。
由此,信托账户实际上也起到了资金监管的作用,在建设期内,明晰各方出资,保证政府资金、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等专款专用,对建设成本进行监控,避免资金挪用;
在运营期,对项目公司收入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定期核算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保障银行贷款得到偿还。
八、信托担保的执行
信托协议构成对贷款协议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因违反贷款协议而触发违约事件,进而拒不履行提款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控制权变更
贷款人首先会通过代理行N指示受托人M撤销给予项目公司的授权书,剥夺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收益的权利,资产的占有也回归受托人。
(二)行使担保权
授权书撤销后,代理行将进一步通知受托人,已经发生贷款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事由,并可以指示受托人启动资产出售的准备程序。
委托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证明提前终止事由已获得补正或豁免;
如无法证明,受托人将聘请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信托资产进行估价,并直接经由拍卖程序出售,拍卖所得价款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信托费用;
(2)税费;
(3)拍卖费用;
(4)其他款项转入第一顺位受益人(即贷款人)账户,用于清偿贷款协议所负债务;
(5)剩余款项(如有)归还第二顺位受益人(即委托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与政府出资信托的关系
信托方式在墨西哥较为常见,PPP项目的政府出资或者EPC项目的业主付款也可能使用信托方式,但与本文所讨论的融资担保类信托存在明显差异,前者的性质实际上是政府方的出资担保或付款担保,其主要作用是归集政府资金和明确款项的用途,例如可以约定税收、公共服务收入、政府专项资金根据一定的比例或额度按期注入信托,在用款方面区分为建设成本、维保资金、大修准备金等,存入信托内设置的不同的账户并统一对外拨付。
(二)与抵押、质押的关系
项目融资模式中,项目公司以自身的财产或权益向贷款人设定担保,常见方式是抵押和质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世界各国法律框架下,不同類型的担保物权定义和内涵不尽相同,抵押、质押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也有所区别,区分标准可能是资产的动产或不动产属性、设立方式是否需要转移占有等,甚至将两者视作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项目除了信托担保,也同时使用了质押方式。
股权质押:如前文所述,由于公司法的限制,一名股东保留项目公司1%股份并向贷款人出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项目公司股权数量大于100股,贷款人有可能倾向于原始股东仅保留1股,而非股权总数的1%,例如,项目公司共计10,000股,则9,999股转移至信托。
非占有式质押:项目公司在经营中获得许可证、专利、政府批文等专属性质的无形资产,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和获取,无法直接向信托转让。贷款人出于对高级贷款设置充分担保的诉求,要求借款人以非占有的方式进行质押,与信托担保和股权质押一同形成对项目公司资产和股权的全面覆盖。
抵押和质押在墨西哥也是较为常见担保方式,但从实现担保物权的难易程度来看,信托方式下受托人可自行完成资产处置,无需通过前置司法程序取得法律令状后再行拍卖变卖,从时间和费用成本上都有较大优势。正是出于操作上的便利性,贷款人也更倾向于尽可能地将借款人和股东的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设置担保。
(三)与让与担保的关系
让与担保,系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就其标的物受偿。
让与担保还可以分为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先让与担保是事先进行财产转移,待债务履行后返还;
后让与担保,若到期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请求履行让与合同,移转让与财产的归属。
可以看出,以信托方式设置担保和先让与担保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所在地具体的法律制度,比如流抵、流质契约是否属于超越司法权的不合规行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认定。根据墨西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融资银团的偏好,优先使用信托方式。
结语:
信托制度是在拉美地区存在了百余年的成熟制度,有配套法律体系和市场交易习惯对其进行较为成熟的运用,也因此成为中资企业在该地区开展投融资业务的必修课。墨西哥金融环境相对较好,各项制度相对完备,中资银行也在该国广泛设立了分行进行国际信贷交易,对信托业务也在实践层面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可以给予更为详尽的解读和专业的建议。本文仅从项目融资信托担保的角度,对这一古老制度的创新性应用进行粗浅的介绍,以期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融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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