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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容易分手难,遭遇“分手暴力”怎么办?

时间:2023-07-18 1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黄莎 张吟丰 陈佩佩 李炎成 胡东平

2022年初,北京一居民楼里传出阵阵刺鼻的气味。住客循着味道发现,一个醉酒男子故意打开了家中厨房的液化气罐出气阀,并将厨房门反锁。

男子情绪特别激动,手拿着打火机,嘴里叼着烟,对女友嚷嚷道:“你要是跟我分手,我就把液化气点了!”女友劝说无果后报警。

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挨家挨户疏散住客,还有民警到厨房门口劝说男子。等住客疏散完毕后,5位民警破门而入将男子控制住。2022年4月,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承办检察官李莹对该男子的行为感到后怕:“男子想通过伤害自己、一了百了的方式来威胁女友别和自己分手,但他的所作所为却会让周围人跟他一起承受代价,显然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近些年,李莹经办了不少因为分手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有时候,她为两个家庭因一时冲动而破裂感到惋惜;
有时候,她感慨受害者遭到多次伤害却仍在自责;
还有的时候,她气愤于施暴者到了法庭还坚称法官不该管他的“家务事”。

像这样危险的“家务事”并不少见,光是近几个月,就有多起案件曝光——“广东男子用私密视频敲诈前女友,获刑8个月”“云南一男子分手后纠缠前女友,殴打女方并砸车被行拘14日”“江西男子收前女友分手费后仍频繁骚扰,拿私密视频威胁还蹲守其单位”……

“要么和好,要么死,面对分手暴力,‘感谢前夫、前男友不杀之恩看似一句网络热梗,这种潜在的社会危险实在是不容轻视。”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表示。

缺失的统计数据

“分手暴力”怎么定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认为可以参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作一个性别中立的定义:“在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之后,亲密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暴力、威胁、恐吓或者纠缠、骚扰,或泄露、传播另一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实现控制对方,恢复关系或者进行报复目的的行为。”

目前,关于分手暴力的案件,仍没有全国性的调查统计数据。究其原因,何霞分析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分手暴力作出单独界定,即便这种暴力已经有司法干预,可能都只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处理,没有进行单独的统计。第二,分手暴力案件与家庭暴力案件有相似之处。当事人寻求公权力介入的情况,并不像实际发生的那么多;
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制约,浮出水面的案件还是较少。这两点使得分手暴力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看到足够丰富的研究资料。”

《方圆》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多地检察院近些年办理的分手暴力案件的数量呈平稳上升趋势,被害人多为女性,且施暴的形式也有新的变化。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煜在过去3年共协助检察官办理了10余起因为分手引发的案件,案件数量是逐年上升的。他经手的案子里相较于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关系的比较多,且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尽管关于分手暴力目前缺乏可信度较高的数据,但参考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能推知绝大多数分手暴力受害者为女性。”何霞补充道。

但也有被害人为男性的案件。在李莹多年前办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和女方二人分分合合,直到最后一次,被害人提出分手时,二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女方到卫生间把清理马桶的硫酸拿出来,直接泼到被害人脸上,导致其重度烧伤。

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范欣在过去一年办理了3件与分手暴力相关的案子。在她的印象里,前些年类似的案子只会零星出现,这么密集地发生还是比较少见,而且案件性质都比较恶劣,犯罪嫌疑人均涉嫌故意杀人罪,有的还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實施暴力的。

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统计,自2021年初至今,该院共办理了35起分手暴力相关的案件,其中因男女朋友分手而引发的案件多达24起,被害人为女性的比例为75%,涉及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放火罪。从整体趋势而言,“以裸照威胁”的案件在增加。

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文一就办理过一起与裸照相关的敲诈勒索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裸照要挟女方继续同他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就会把照片发给女方的亲人,发到论坛、微信群等。赵文一说:“由于男女朋友关系较为亲密,一方比较容易掌握另一方家属的联系方式,而恋爱中情侣拍摄的亲密照片、视频如果成为男方用来威胁的把柄,女方想结束恋爱关系会变得很无力。”

而有时候,“把柄”甚至都不需要是真实的照片或视频。在安徽省祁门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迅平为求和被害人王芝红复合,多次威胁恐吓王芝红,非法入侵她家。为逼不接电话的王芝红主动联系自己,李迅平还捏造王芝红私生活混乱、与他人有染的事实,并将侮辱信贴在她家附近的电线杆上和墙上。

齐秀敏从业期间,共办理了百余起维权援助案件,帮助调解300余次家事矛盾纠纷。据她观察,分手暴力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现在的分手暴力不再单纯是肢体暴力,还包括在网络平台曝光隐私、信息骚扰等新的暴力形式。网络的发展,让人人都手持话筒,这给施暴者创造了一些机会。施暴者可以在公共网络平台上追踪受害者行踪,虚拟名字侮辱诽谤受害者,这也是分手暴力的一种新形式。”

对于分手暴力案件数量增长的成因,湖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舒春蓉认为是属于问题的集中暴露,“随着近些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可能把以前遗漏的违法线索都挖掘出来了,从数量上看感觉有明显的上升,但实际可能上升趋势不明显”。

为何选择暴力挽回情感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会选择用暴力来挽回破裂的感情?为何曾经的甜蜜要以痛苦结束?

齐秀敏认为,产生分手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因为当事人面临感情上的失落和创伤,自身的情绪调节能力比较差,性格偏执、控制欲强、嫉妒心理重等导致他们无法面对分手和失去对方的现实,不能接受好聚好散,从而产生暴力倾向,做出一些偏激行为。有些是因为双方在交往期间财物混同,分手时想扯却扯不清。还有一些是一方怀疑另一方或确实发现另一方在交往期间有其他的交往对象,继而发生矛盾和冲突。

谢煜总结过自己经手的10余件案子的情况,他发现,很多时候施暴者有赌博、酗酒的恶习,又很依赖另一方对自己的照顾,在双方关系终结的时候,只想到用暴力去挽留对方。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静同样发现,施暴者的性格大多比较偏激。“他们往往认为自己付出了很多,有时候也会怀疑对方是否有外遇对象,情绪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便实施了暴力行为。”李静曾办理过这么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情绪比较极端,同女友的日常相处里经常有言语、肢体暴力。当女方提出分手时,他将对方拘禁起来,有殴打、强奸等行为。当犯罪嫌疑人发现女方向亲友发送了定位求救时,他一下子丧失了理智,就想用刀捅死女方。

范欣办理的案件多数和经济纠纷有关。“有的是觉得对方无法再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提出分手后遭到对方暴力报复;
有的是觉得自己为另一方付出了很多,一旦分手,自己的付出便没有得到任何‘回报。矛盾日积月累,最终在分手那一刻爆发。可以说,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得突然,却有迹可循。”

以杭州市蕭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告人赵成强与被害人周雪晴因打游戏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周雪晴多次找赵成强要钱,赵成强虽然都给她转了钱,但他也感觉到周雪晴不是真心与自己相处的,也怀疑女方出轨。两人分手后,赵成强怀恨在心,当街捅刺周雪晴腹部、腿部、手臂等部位致其轻伤一级,其中一刀直接刺进了其腹腔,造成左腹部肠道非全层破裂。

除了肢体暴力,言语暴力也是很多施暴者会采取的暴力形式,但它并不容易被识别和重视。在赵文一参与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一直对女方施加语言暴力。他没有稳定工作,哄骗女方给自己钱创业开公司,而后欠钱不还,提完分手就失联。虽然被害人最终报了警,但还是认为给不出钱是自己的过错,始终认为自己在事业上帮不了他,只有不断给他钱才能配得上他。

赵文一在审查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时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很擅长“画大饼”和精神操控,骗钱时还会用一些话术,常常以被害人对自己的爱不够坚定为借口。当女方掏空自己积蓄,实在给不出钱后,犯罪嫌疑人便指责她说:“你是不是功利心比较重?你是不是不愿意跟我有长远的发展?”“钱我一定会还你的,但是没有一个做事的男人会喜欢一个有所保留的女人。这样就算以后我们结婚了,分得太清,也不会是真正的一家人。”

《重拳之下:亲密关系与家庭暴力犯罪》一书中描述了施暴者的特征:“犯罪者经常试图控制受害者的时间、衣着和行为。控制行为显示出对伴侣的蔑视和尊重的普遍缺乏。侮辱行为和贬低是用来打击受害者信心和确保未来统治地位的手段……”何霞也提到,不管是肢体暴力还是言语暴力,其本质都是控制。对施暴者来说,分手意味着失去掌控,因此他们企图通过加剧暴力,重新获得控制地位。

“这也涉及性别不平等造成的权利关系不平等,与经济地位、文化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以及家庭氛围相关。”何霞解释,所谓“家庭氛围”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家庭是否建立在不平等的、控制型的权利关系上。如果一个孩子出生成长在“强者具有控制权,弱者就是要听从”的家庭关系中,那么他学到的人与人的关系也会只有一种纵向的控制和被控制、强和弱的关系。他会把这种掌控作为证明自己存在价值与能力的一种方式,也会把暴力作为一种正常的沟通方式,甚至没能学会除暴力以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二个层面是关于性别的权利。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中,当女孩因为性别获得比男孩少的资源时,男孩会产生一种优越感,认为自己理所应当地享受这样的地位和控制,女孩也会觉得“我好像应该是这个样子”。她的内心或许有很多情绪,但可能都会内化为对自己的贬低。

“不管是男性或是女性,这种成长环境造成了他们认为这种不平等是理所当然的,在处理日后的人际关系时,他们就会再去生产这种不平等,这也是施暴者会选择用暴力去挽回情感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何霞说。

“越是文化背景或价值观念差异大的地方,基于亲密关系的暴力就会越多,比如东南亚、阿拉伯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女性人均遭遇亲密关系暴力的比例在70%以上。”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广州商学院法律心理研究院副院长张蔚说。

在何霞看来,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就会一直存在。“法律的干预和实施是消除分手暴力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所以说还是要期待社会意识的发展。当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建立横向的关系,这种不平等才有可能被消除。”

逐步升级,难以逃离

赵文一在办案中观察到,分手暴力是逐步升级的。“最初,双方会对分手这件事进行协商,不愿意分手的一方可能开始出现挽留行为,随后是滋扰并出现言语冲突,继而开始尾随、蹲点、发生肢体冲突,最后衍生为犯罪。”

“实施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千万别觉得一定得是有大的矛盾才会产生暴力。”李莹告诉《方圆》记者,在她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觉得女生的穿着比较暴露,在外给他丢了面子,于是回到家后没有任何解释,把东西一摔,就一拳打在女生脸上,致使女生鼻骨粉碎性骨折。女生无法忍受,最终报了警。

后来,被害人告诉李莹,这并不是她第一次被打。有次她被打掉了两颗牙齿,医院也开了诊断证明,但她还是没有报警,因为男方在每次暴力行为后都有所“忏悔”,有时跪在她面前,有时痛哭流涕、一通求饶。被害人就觉得:“这样是不是就和解了?打完了是不是就过去了?自己是不是也有点错?”

当时李莹看着这个瘦弱的女生,很难想象一个一米八几的人一拳挥过去时,她承受的痛苦。李莹问被害人:“(他)打你的时候你都不疼吗?”

被害人说:“很疼很疼。所以我觉得我得来报案,这次我一定要跟他分开。”

李莹特别支持被害人的决定,也开导她这不是她穿着的问题:“你想穿是你自己喜欢穿,不是因为他才穿,你不用为了迎合另一个人的喜欢做出很大的改变。”

而有的时候,分手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它还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像以点燃液化气威胁对方的案子,李莹办过,谢煜也办过,这甚至成了威逼求复合的一种“常规操作”。

除此以外,李莹还遇到很多在马路上“发脾气”的情况。有个案子里,被害女生正在开车,男生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两人最近的生活有些矛盾,女生便说:“你要是不想跟我一起过了,咱就分手。”

话音一落,男生朝着还在开车的女生眼睛打了一拳,女生双手“脱把”,车直接蹭到了马路边,幸好当时路上没有太多车辆和行人,没有引起更严重的后果。但是这一拳导致被害女生眼睛上下视力受限,九級伤残,未来职业道路因此受到巨大影响。

然而,这名犯罪嫌疑人不仅认罪态度不好,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赔偿,在法庭上还很不服气,特别嚣张地冲着法官说:“我承认我打了她一拳,但我俩是男女朋友,凭什么给我判这么重?那是我女朋友,我打了也就打了。”

对此,谢煜表示:“部分民众对暴力行为的认识不够,仅仅将它归结为一种感情纠纷或者是家庭纠纷,而忽视了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在第一次暴力行为发生时也没引起足够重视,任由暴力步步升级,直至身心健康被严重损害。”

既然如此,为什么受害者不寻求公权力的介入?何霞列举了几个原因。“第一,受害者要考虑安全问题,自己的安全、他人的安全。当遇到暴力时,他们会有一种恐惧感,觉得如果走出去一步,他们和家人的生命可能就得不到保障。除了要考虑安全与否,还要考虑生存问题,经济能否支撑生活、能否自立等。因为生活中可能都是让女性更多地照顾生活,也就是说她们对发展自己经济能力的投入是较少的。”

“第二是对亲密关系的留恋。亲密关系暴力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暴力循环,它分为三个阶段,其中一个是平静期,又称为蜜月期。在这一阶段,施暴者会有各种示好、示弱的行为,这会让受害者觉得暴力行为可能是能改变的。还有一个主观上的羞耻感,受害者通常是感到羞耻的,而亲密关系又会与性相关,这也使得羞耻感加剧。”何霞告诉《方圆》记者。

“第三是受害者对公权力介入的效果信心不足。”何霞解释:“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分手暴力中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是家庭暴力或者分手暴力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在法律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足。男性优于女性的意识形态通过长期的社会化过程实现了合理化,深深地扎根于社会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但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社会性别意识的专门培训。当大环境里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文化依然存在,他们很难不被影响。”

“在刑事案件公诉方面,检察官需要一定的性别敏感性,避免二次伤害,不对受害者进行谴责,更不能要求受害者是道德完美的。很多受害者可能自身也有一些过错,但这不能够成为他们受到侵害的正当化理由,也就是说一码归一码。在民事支持起诉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依法支持起诉。除此以外,还可以继续通过司法救助、检察建议,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何霞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雷明光补充道,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如果分手暴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
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或者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让受害者有底气、有能力走出来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便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29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雷明光认为,这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相对于过去非常有限的事后救济,这条新规为分手以后男方对女方的死缠烂打,各种无赖行为,可以说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济,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这条规定出台后,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的层面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保护。”

雷明光告诉《方圆》记者:“目前,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分手暴力并不能直接适用国内的反家庭暴力法,但我较乐观地认为,在下一次修订反家庭暴力法的时候,可能会将分手暴力纳入其调整范围,今后分手暴力的行为也应该会逐步减少。”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极大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给想终止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们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也能起到震慑作用,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李静说。

今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提到,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办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为例。此案中,女子提出分手后仍遭到前男友侮辱殴打,还经常收到短信被威胁恐吓。最终,老城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据悉,这也是洛阳市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

除了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事中、事后阶段也在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与救助。

《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应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
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
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今年3月24日,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对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舒春蓉觉得虽然这份实施意见出台时间不久,但她已经能感受到积极的影响,“各部门的协作更顺畅更紧密了,信息高效互通后很多工作可以做到前头,在各部门共同发力下,司法救助来得更及时、更全面。”

舒春蓉也向《方圆》记者介绍了湖南省开展的多元化救助工作。“例如,被害人出现心理问题,但又没有达到诊断为心理疾病的标准,那我们会协调妇联组织给予心理疏导;
如果已经诊断为心理疾病,湖南省也率先探索出了一种新模式,即给予被害人心理救助,但资金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是把钱给医院,医院会进行治疗,直到被害人康复为止。”

在就业帮扶上,如果分手暴力的被害人有就业意愿,但缺少就业条件,检察机关也会协助相关部门,给予就业指导培训;
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害人,同样会和民政部门对接。

“我们不能就案办案,给予司法救助后,还要针对个人的现状和能力,开展多元化救助,我们都希望被害女性有一个自我发展的途径和能力,能够走得更远。”舒春蓉说。

期待社会公众意识的改变

2020年开展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这说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成效。

“家庭暴力从一个所谓的私领域走出来了,最开始大家都觉得是家务事,打老婆是正常的,打孩子是正常的,现在大家都知道这是家暴。可以看出,意识的改变是一种共识的形成,也是法律法规有效贯彻落实最重要的一个保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现已正式实施,相信分手暴力问题将会得到公众重视,这样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少。”何霞说。

除了期待社会公众意识的改变,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和专家均提到,受害者也应增强自救意识,如果不幸遭遇分手暴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寻求妇联、居委会、司法机关的支持;
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伤情诊断证明等证据,有利于后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我觉得受害者一定要有这个想法,遇到暴力不是我的错,受到伤害不是我的错。我是受害者,我并不羞耻,我有能力保护好自己,有能力结束这段不健康的关系。自己的任何不足都不能成为暴力的理由,都不能把伤害正当化。”何霞补充道。

参与办理了多件案子后,谢煜向《方圆》记者感慨道:“一段感情最难的地方不是该如何开始,而是该如何结束。分手的原因确实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分手不该是实施暴力的理由。使用暴力,不仅是对这段感情的一种背叛,也是对对方的伤害,而且在伤害对方的同时,自己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一时的惋惜和愤慨上,而是要积极地行动起来,为社会构建一道防线,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加强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全民反暴力的意识,持续推进反暴力工作。”谢煜认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因分手暴力导致的犯罪;
另一方面,也要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司法救助等工作,解决因经济困难而不敢报案的担忧。再者,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受害者知道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说只能默默地忍受这种暴力。

但打击犯罪行为不意味着“抛弃”施暴者。何霞认为:“我们反对的不是实施暴力的人,我们反对的是暴力行为。目前,我国也有专门针对施暴者的心理干预,比如说‘白丝带行动。施暴者可能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心理可能严重缺乏安全感,所以对待这些人,我们不仅仅是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惩罚,还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矫正、救治,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认识。这也是为了打破循环,恢复健康的社会关系。”

黨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齐秀敏希望,随着全社会对分手暴力的认知和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能被充分利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此外,她认为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我希望能够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分手暴力问题的合理合法解决,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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