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 余露 王毓珣
摘 要:本研究对1949年以来国家颁布的29部中小学师德相关政策进行高频词汇统计,分析发现:中小学师德政策从阶段发展上可分为泛化发展阶段(1949-1983)、重构阶段(1984-2007)、系统发展阶段(2008-2017)和专业化发展阶段(2018-至今)。从未来走向上看,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三:一是促进德治与法治有机融合,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二是关注教师自身发展,着力提升教师幸福感;
三是发挥教师协同育人作用,着力落实“双减”政策。
关键词:新中国;
中小学;
师德政策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95(2023)01-0043-09
自古以来,我国就存在着尊师重教的传统,教师的素质和道德又是影响教育发展和民族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梳理并分析我国中小学师德政策,对于未来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2年3月1日,在中国知网以“中小学师德”为篇名进行检索,期刊论文164篇,学位论文18篇,会议论文4篇。以“中小学师德政策”为篇名进行检索,期刊论文4篇,学位论文1篇。这些研究中运用量化方法的仅有1篇,即林一钢、平晓敏的《我国中小学师德建设政策内容与政策工具》,[1]从政策工具角度和政策内容角度出发,对师德的教育、评价、监管、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使用情况进行二维分析。可见目前对中小学师德政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层面颁布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及重要补充政策为研究内容,以政策文本中的高频词汇作为切入点进行量化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探究中小学师德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数据选择和处理
第一,为了保证政策文本选择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所选取的文本均为与中小学师风师德要求、中小学师德建设密切相关的政策,其选取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政策名称中明确标有“中小学师德”的,二是重要的补充政策,即内容上主要围绕中小学师德展开的。围绕这个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相关政策:一是1984年专项师德出现之前的各类包含师德内容的中小学教育政策;
二是与中小学师德相关的各类教育基本法,如“教师法”、“教育法”;
三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是中小学师德建设相关政策,如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据此,最终选择的政策文件共29部,具体见表1。
第二,利用Nvivo11的词频查询功能,对29个政策文本进行高频词汇的量化分析。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对筛选结果进行二次处理,每个阶段选择10-15个高频词,将其统一替换为2个字符。这些高频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德方面,如“遵纪守法”、“爱国爱党”等;
第二,个人品德方面,如“尊重他人”;
第三,职业道德方面,如“提高教学水平”、“师德宣传、培训”等。最终共选出12个高频词,如表2所示。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小学师德政策的变迁
(一)泛化发展阶段(1949-1983)
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之间并未出现专项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只在部分教育教学章程中有所体现,共颁发相关政策4项。这一阶段的中小学师德内容侧重对教师这一职业本身的要求,相关内容较为分散且未具体展开,因此将1949-1983年称为泛化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高频词共提取出151个,可分为要求、教师、学生、思想、政府和学校5大类。
首先,要求类高频词“关心”“学习”“业务”和“教学”等出现频率最高,说明它们是这一阶段中小学师德政策的关注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要求教师有良好的德行,如关怀学生,努力刻苦等。在1963年颁布的《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指出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2]《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强调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3]第二,要求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努力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如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八点要求教師热爱教育事业,钻研教材和教法、提高教学质量。[4]
除要求之外,“思想”作为又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表明这一时期还强调对知识分子尤其是教师进行思想改造,提高其政治素养。这可能与当时政体性质的转变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政治、文化背景纷繁复杂,对社会主义和西方自由主义缺乏正确的认识,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为社会主义服务,必须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各级各类教师进行政治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因此,在这一时期,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可看作师德水平的代名词,[5]如1954年《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中第四点指出应加强教师对思想政治的学习,注重对教师的思想改造。[6]
其次,高频词“学生”、“政府”、“学校”等呈现频率稍低,说明它们是这一阶段中小学师德政策的关注点但并不是焦点。这可能与当时教育事业刚刚起步有关,同时“教师”的呈现频率明显高于“学生”,说明这一阶段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多以教师为重心,较少关注学生的体验和发展。
另外,这一时期的政策对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关注度不够,还处于关注教师的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方面,且多数内容并未具体展开,只是进行了初步的设想。
(二)重构阶段(1984-2007)
1984年教育部发布了第一部专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7]这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小学师德政策,结束了泛化发展阶段中小学师德政策为零的局面,开启了中小学师德建设的新时代。同时出台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为更好地推进中小学师德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引领中小学师德政策走向正规化。在此基础上,这一阶段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对师德进行重新定义,对中小学师德政策的体系、内容也都进行了修改和规范,以后的中小学师德政策都基本承袭这一体系框架。
这一时期的中小学师德政策不管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较前一时期都实现了突破,共出台相关政策10部,且都走向正规化和法治化,突破了前一时期政策属于“条例”、“草案”的局面,从法的角度将中小学师德政策确定下来,形成法的框架,因此将1984年到2007年这一时期称为重构阶段。
这一时期共有高频词11类,要求类高频词仍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类词汇,但在教育教学方面的要求已经超过对教师个人品德的要求,表明这一时期开始突破前一时期偏重教师个人品德、轻视教师职业道德的局面,而“师德”一词的出现也佐证了这一点,真正意义上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从这一阶段开始。
“建设”一类词突然出现并成为排名第二的高频词,足见这一时期对师德建设的重视,因为无论是《教育法》[8]、还是《义务教育法》[9]都强调从法的角度规定教师门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一时期的中小学师德建设必然会受此影响,尤其是2000年《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束了我国师德建设单极规范的政策史,第一次专门论述中小学师德的机制建设,为后续师德建设的机制完善与政策阐释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与基本框架。[10]
“政府”“资格”“法律”等有关法律、监管方面词汇的出现,其频次总和超过道德建设类词汇,表明这一时期中小学师德政策的法治建设高于道德建设。其中,一些新鲜词汇如“国务院”“代表大会”“委员会”等的加入,也展现了国家对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关注,还为构建中小学师德政策的法制体系做了铺垫。
相较于上一时期,“学校”一词出现频次和所占比例都有明显提升,“社会”一词突然出现,表明这一时期主体下移,权力下移,开始重视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基础工作。而同时,“思想”一词所占比例有明显下降,热度有所减少,这可能与中小学师德政策开始重视师德的外部建设有关,思想要求在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下不再是时代热点。
总之,“建设”、“法律”等词取代“思想”、“品德”成为新一阶段的焦点,从职业道德维度上丰富了中小学师德政策的内容,使中小学师德政策形成包含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的体系雏形。
(三)系统发展阶段:2008-2017
2008年教育部工作要点提到“着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治校”,[11]可见2008年之后的中小学师德建设更加规范、科学。这一阶段共出台相关政策8部,其中,间隔10年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于2008年被再次修订,另外,这一时期还同步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多措并举推动我国新时代师德建设政策不断走向全面化、立体化,形成了多元治理的系统构架模式。[12]
也是在这段时间,国家对《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都进行了校改,在德治和法治建设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小学师德建设体系,因此將2008-2017年称为系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共选出高频词11类,与上一阶段基本相同。但与上一阶段相比,教育教学类要求和能力类要求词汇的出现频次平缓上升,出现“专业能力”一词,表明这一时期更强调教师的个人能力建设,技能专业化要求凸显。
建设类高频词虽然在数量上有数下降,但其所占比例有所增加,且在类型上出现了明显的扩充,新增“评审”、“培训”、“长效机制”等内容,涵盖了职前教育与职后管理两个阶段,注重对中小学师德进行长期、有效的追踪,体系上更加完备和规范,形成了一整套中小学师德建设机制。在从外部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同时,也从内部提高教师素养,协同发挥内外部因素,提高了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学校”“社会”所占比率有所增加,而“政府”一类词出现频次和所占比例都有所下降,表明这一时期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建设的权力再一次出现下移,这可能与中小学师德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涉及的方面不断丰富,政府权力无法兼顾,因此通过赋予社会和学校更多自主权,以更好地实现对中小学师德的监管。“思想”一词出现频次大幅下降,表明这一时期教师思想水平建设已经不是中小学师德建设的重点,这可能与之前中小学师德政策中思想建设取得一定成就有关,也可能与本阶段强调师德建设而轻视思想建设有关。总之,这一阶段中小学师德政策的突出特点在于丰富师德政策体系,推进师德政策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四)专业化发展阶段:2018-至今
这一时期共出台相关政策6部,虽然在量上有所减少,但是在质上却不断增强。首先,2018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各级教师的职业行为准则,包括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13]将中小学师德与高校和幼儿师德分层次论述,更具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为我国中小学师德建设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其次,还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14]进一步划定师德基本底线,完善失德奖惩机制,底线师德的凸显是师德政策专业化的一个趋势;
[15]最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风师德建设的意见》,主张组织有关师德师风的教育与培训。从“草案”到“规范”再到这一时期的“准则”、“办法”,兼顾道德和法律两方面,中小学师德政策逐步走向专业化。
这一时期共选取高频词10类,由于中小学师德建设已经逐渐成熟,这一时期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政策规范,[16]因此将建设类、法律类和资格类词汇归为规范大类。而这一类高频词在这一时期也成为出现频次最高的一类关键词,其中,完善程度最大的当属“建设”一类词,一方面增加了对教师失德行为的处理规定,由之前强调教师应该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到现在增加对教师行为后果的惩罚;
另一方面又新增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培训的规定,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教育的必备内容,并作为单独的模块作出政策规定,从正反两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推动中小学师德的专业化发展。在要求类词汇中,对教师的要求也在随时代发展产生变化,例如,随着教师性侵、侮辱学生事件的频繁发生,这一时期在中小学师德政策中明确提出教师不得侵犯、性侵学生,师德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学生”一词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将学生推向历史舞台,表明师德建设的专业化离不开学生的参与,以教师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
相比前几个阶段,这一时期新增“个体”类词汇,由以往关注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转变为关注教师个体成长,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的尊师重教氛围等方面,檀传宝指出只有从专业生活质量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去理解师德建设才能专业性地推进教师专业道德建设,[17]这一阶段对教师成长的关注表明中小学师德政策在专业化进程中已经取得一定进展,这可能是受到国家近年来对教师教育和教育事业重视的影响。
三、中小学师德政策发展的未来展望
(一)促进德治与法治有机融合,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中小学师德建设的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外在规约,另一个是自我养成,而自我养成是最为重要也最为根本的路径,[18]因此未来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建设应在兼顾两方面的基础上,偏重德治。法治可以包含最低的法律义务要求和最低的职业道德要求,即红线和底线。[19]红线主要指的是中小学师德政策中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底线主要指的是中小学师德政策中的规范、条例、纲要、意见等,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德治可以包含对高尚师德的规定以及对中小学师德的培训。德治与法治有机融合是未来中小学师德政策建设的必然趋势。
在法治方面,首先应注意教育法律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引领和指导,划定最低限度,依据法律红线划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即针对教育法律中关于中小学师德的规定进行细化,与时俱进。如《教育法》[20]的师德红线“考试作弊”,可将其细化为不得组织作弊、不得为学生提供作弊工具、不得帮助学生作弊等。其次应注意规定的具体化,减少理解上的歧义与执行上的弹力。如哪些行为算作侮辱和侵犯学生,什么程度的体力劳动或者惩罚算作体罚,哪些行为或者哪种程度对应哪些惩戒措施,哪些礼品属于贿赂等内容,既要保证规定的惩戒性质,又要维持这些行为的本意,如合理利用惩罚使得学生进步,合理收送礼品增进师生关系等;
又如,在教育法律中提到的“情节严重”、“责令赔偿损失”,[21]应具体说明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算作情节严重,责令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什么等。
在德治上,首先应注意将师德与私德、政德区分开来,引导教师职业道德向崇高方向发展。如“不吸烟、不酗酒”等规定不应与师德底线相混淆,但不能因此减少对教师其他方面德行的规定,因为学生具有明显的向师性,教师应在各方面都成为学生的榜样,尤其在立德树人和三全育人理念下,每位教师的德育作用都是相当重要且必要的。其次将中小学师德要求与奖惩机制、评价机制、宣传机制、考核机制等进行深入融合。从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开始,师德要求就作为惩戒机制的一部分融入了师德建设机制中,[22]且不断在加快与宣传、考核等机制的融合,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小学师德政策中相关奖励机制的建设还较为薄弱,中小学师德要求与师德奖励、保障机制的融合更为欠缺,即使是最新的《教师法(征求意见稿)》也仅初步指出建立待遇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和教师奖励制度。[23]可见,今后的中小学师德政策一方面要注意如何有效落实这些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注意将其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相融合。另外,针对《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师德)》与《教师法(征求意见稿)》中完善的对教师培训的相关规定,在今后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建设中应注意细化和保障其落实。通过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提升中小学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
(二)关注教师发展,着力提升教师幸福感
教师幸福感的构成包含身心健康感、工作自主感、职业认同感、人际和谐感以及道德心安感等。总的来说,教师职业幸福感的高低取决于教师对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后在各工作方面的认可程度。[24]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幸福感是彼此促进、相辅相成的,[25]教师职业道德受到职业幸福感的制约,教师对高尚师德的追求以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为首要前提,[26]只有2019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第27条中用较大的篇幅明确强调应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关注教师成长,因此在后续的中小学师德政策中,应注重着力提升教师幸福感。
首先,在物质方面切实保障教师权益。例如“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这一要求,从1994年《教师法》[28]就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法》[29]也有相关规定,近年来这一规定也被频频推向大众的视野,就说明这一政策规定并未被真正有效落实。自1994年到现在教师权益仍未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未来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制定过程中,最为急切的就是真正落实之前政策中提到的对教师权益的保障,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30]应严肃追责问责。
其次,在精神方面于广泛的社会范围内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健全中小学师德宣传机制,加大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力度、增强其影响范围;
另一方面在学校引导学生尊敬师长,由学校而社会形成全方位的尊师文化。这在最新的《教师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主张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要求在全社会维护教师形象;
明文规定不得要求教师参加与教学无关的工作等。[31]可见,维护教师权益将会是未来中小学师德建设的一个明显趋势和重点。另外,还需注意的有:健全教师维权机制,打通教师维权渠道;
完善师德培训政策,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采取不同的师德教育策略等,帮助教师成长,以提升其幸福感。
(三)发挥教师协同育人作用,助力“双减”政策落实
近年来,我国一直着力于为学生减负,但还是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重、校外培训机构热度不断升高的问题,存在校内积极响应减负而校外不断增负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教学改革效果,为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2021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双减”政策,如《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32]、《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33]、《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34]等,要求各學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课后服务,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协同育人能力,同时严格限制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行。这一系列“双减”政策的出台,不仅有效减少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腾出了时间和精力,也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还有效推动教师成长和素质教育发展。
首先,在“雙减”政策影响下,要求为学生减负,为校外培训减负,这样一来,学生回归学校,教师的重心也转移到教学上,但是这对教师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例如,学生在校时间延长,对教师课后服务能力的要求更高,教师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对学生展开个性化的辅导,这就需要在未来的中小学师德政策的建设过程中,注意健全教师培训机制,提升教师课后服务能力、管理能力与家校沟通能力等。
其次,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35]可见教师的职责不仅体现在教学能力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教育能力上,因此未来的中小学师德政策应突出对教师德育能力的重视,将教师德育能力与考评结合,推动学校教师协同育人,帮助学生从“应试”环境下的内卷氛围中走出。
最后,为了有效对课外培训机构减负,需要加强对师德底线的规定和惩戒力度,严格约束教师有偿补课、违规补课、收受礼物等行为,助力“双减”政策。然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强制政策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有偿补课出现的其中一个较大的原因就是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因此,为了更好地助力“双减”政策,在今后的中小学师德政策中可以新增关于“教师轮岗”制度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地区间的教师流动,实现教师和其他教育资源地区共享,助力双减政策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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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high-frequency vocabulary of 29 policies related to teacher ethic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since 1949 reveals that teacher ethics policie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can be divided in terms of stage development into generalization development stage (1949-1983), reconstruction stage (1984-2007), system development stage (2008-2017) and specialization development stage (2018-present). In terms of the future direction, there are three main development trends:
First, to promote the organic integration of moral and rule of law, and to focus on building a long-term mechanism.Second, to focus on teachers own development, and to focus on enhancing teachers happiness.Thir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eachers in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nd to focus on implementing the “double reduction” policy.
Keywords:New China;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eacher ethics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