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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4篇

时间:2023-07-16 11:05:03 来源:网友投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1、中央提出这次换届要达到哪两个目标?答:一是统一思想,凝聚科学发展共识;二是选准干部,配好领导班子。2、中央提出实现换届目标的三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4篇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篇1

1、中央提出这次换届要达到哪两个目标? 答:一是统一思想,凝聚科学发展共识;

二是选准干部,配好领导班子。

2、中央提出实现换届目标的三项保证举措是什么?

答:一是充分发扬民主;二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三是严肃换届纪律。

3、为什么必须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答:风气不正是干扰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最大危害。换届纪律不严,风气不好,容易助长拉关系、跑门子和平时工作中的“好人主义”,会使老实人吃亏,投机钻营者得利。只有严肃换届纪律,才能培养造就一支干净干事的领导干部队伍,树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搞好换届,必须有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作保证。中央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从换届一开始,就必须把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摆在换届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狠抓好、抓出成效,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4、中央提出的“5个严禁”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5个严禁”: ⑴严禁拉票贿选; ⑵严禁买官卖官; ⑶严禁跑官要官; ⑷严禁违规用人; ⑸严禁干扰换届。

5、中央提出的“17个不准”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

⑴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⑵不准贿赂代表;

⑶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⑷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⑸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⑹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⑺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⑻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⑼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⑽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⑾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⑿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⒀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⒁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⒂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⒃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⒄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6、中央提出的“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换届,中央明确提出“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⑴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⑵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⑶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⑷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⑸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中央和省委提出“一个保证、三个决不让”的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一个保证”,即保证换届风清气正;“三个决不让”,即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

8、中央和省委提出“三个在先、五个从严”的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三个在先”,即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五个从严”即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密组织。

9、中央和省委提出严肃换届纪律三条工作措施是什么? 答:加强教育、全程监督、严厉查处。

10、中央、省委对换届风气如何考核?

答:中央提出主要是“六看”:一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二看“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三看接到的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四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五看整治工作宣传特别是媒体反映用人热点问题的舆情应对情况;六看各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省委提出主要是“五看”:一看民意调查中换届风气的满意度情况;二看换届风气民主测评情况;三看接到的反映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情况;四看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查处情况;五看换届纪律干部群众知晓率情况。

重点看三个指标结果:一看教育预防的深入程度,重点看广大党员干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知晓度。二看监督措施的落实程度,重点看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和委员对换届风气的测评情况。三看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重点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

11、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三在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三在先”,把保证风清气正工作做在歪风泛起之前。一要坚持教育在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信谣不传谣,与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大局观念、组织观念,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坚决服从组织需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二要坚持警示在先。要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通知》中提出的“5个严禁、17个不准”的要求,作为换届工作的“高压线”,告知每一位领导干部和参加推荐、选举的人员和代表。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纪律要求,完善防范措施。要运用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对违反换届纪律案件通报力度,警示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自觉筑牢纪律防线。三要坚持预防在先。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监督、民主监督,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

12、中央对严肃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查处是有力的武器。各地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反映的违纪问题,要迅速受理、深入调查,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对查实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查处的违纪案件,要及时通报;对惩治违纪行为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和纪检机关紧密配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要通过严肃查处、惩防并举,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13、中组部对违纪行为查处有什么要求?

答:查处是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惩戒措施。凡是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各地都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受理和办理,做到一件不漏;经查确属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要坚决惩处,绝不姑息。一要从快查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如果查处不及时,就可能使一些投机钻营、铤而走险的人图谋得逞,就会严重败坏换届风气。要建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明确办结时限,组织力量重点查办。对反映线索不具体的,先谈话诫勉。对上级组织部门的立项督查件,要在15天内报送查核结果;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披露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对换届选举期间当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坚决纠正。换届期间,“12380”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二要从严查处。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如果查处不严厉,就难以对那些想搞不正之风的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对违反换届纪律的人,要坚决处理到位;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问责;对查处不力,该查不去查、该追究不去追究的,自己就要受追究。总之,从严查处,就是要在“5个一律”上动真格,让换届纪律成为“高压线”。

14、省委对换届风气和严明干部人事纪律有什么要求?

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强调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换届风气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今年,我省市县乡党委将集中换届。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旗帜鲜明地弘扬清风正气、狠刹歪风邪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作表率,坚决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以铁的

纪律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5、省委组织部对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提出四点要求:第一,准确把握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各项要求;第二,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第三,坚持把监督查处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第四,坚持把强化责任贯穿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始终。

16、市委对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以深化全程纪实为突破口,为规范选人与违规失责追究提供依据。继续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工作,详细记录每一位提拔干部各个环节实施情况,为干部选任违规失责追究提供第一手依据,在纪实基础上实施责任追究。换届期间要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

二是以深化全程核查报告事项为突破口,完善事前报告工作机制。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严格把关。要在人事调配酝酿之初,及时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编制职数执行情况、人事档案、亲属关系任职回避、奖惩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不搞下不为例。

三是以深化“一报告两评议”为重点,构建干部监督评议工作新格局。要大力推进“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实行阳光监督,提高透明度,减少神秘感。要注重评议结果运用,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人事任免权单位的选人用人工作作出公正评价,对排名靠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对各地“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推进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以深化离任审计为突破口,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常态化。在换届工作中,凡涉及到县市区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逐步形成干部全程监督工作常态化。

17、市委提出的“20个禁止”换届纪律要求是什么? ⑴禁止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一切拉票行为;

⑵禁止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名义拉帮结伙拉票贿选; ⑶禁止送钱、送物、送各类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贿赂他人; ⑷禁止组织和参与有拉票意图的吃请和消费活动; ⑸禁止收受他人贿赂;

⑹禁止采取拉关系、走门子等不正当手段跑官要官;

⑺禁止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⑻禁止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⑼禁止违反原则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⑽禁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指定提拔人选;

⑾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⑿禁止超职数、超职级、超规格配备干部;

⒀禁止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⒁禁止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和歪曲事实真相;

⒂禁止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⒃禁止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⒄禁止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⒅禁止私自向代表、委员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和赠送纪念品; ⒆禁止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⒇禁止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18、我市将采取哪“六个全覆盖”措施做好严肃换届纪律工作?

答:一是教育警示全覆盖。加大学习、宣传换届工作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的力度,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二是责任承诺全覆盖。分五个层面签订严肃换届纪律责任状和承诺书。⑴由各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严肃换届纪律责任状;⑵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⑶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⑷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党组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⑸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中层以上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作出书面承诺。

三是监督检查全覆盖。重点把握三个环节:⑴加强民主推荐环节的监督。将严肃换届纪律《通知》函送每一位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学习,同时,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情况问卷调查。⑵加强干部考察环节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由考察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入考察材料,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⑶加强换届选举环节的监督。给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会议通知时,将严肃换届纪律要求函送每一位代表和委员学习,要求“两代表一委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四是信息监控全覆盖。⑴成立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督导组。⑵选聘一批选人用人协查员。⑶建立一支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员队伍。⑷组织专题培训。以市、县为单位,对全市所有选人用人协查员、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员进行一次轮训。⑸密切关注舆情舆论。及时报送换届工作中有关情况,对出现特大、重大问题应随时报送。加强舆情实时监控,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披露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五是查处追究全覆盖。健全市县两级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信受理、来访接待举报体系,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

六是风气考核全覆盖。重点考核三个指标结果,即教育预防的深入程度,重点看广大党员干部对“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知晓度;监督措施的落实程度,重点看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和委员对换届风气的测评情况;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重点看民意调查中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

19、我市开展“创建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争做模范遵守换届纪律优秀干部”有哪些标准?

答:

(一)创建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标准 ⑴组织领导到位; ⑵教育宣传到位; ⑶制度执行到位; ⑷监督检查到位; ⑸问题查处到位;

⑹风气匡正到位。

(二)争做模范遵守组织纪律优秀干部标准 ⑴政策法规学习深入; ⑵工作宣传积极主动; ⑶表率作用发挥有力。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100个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先进单位和100名模范遵守组织纪律优秀干部。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⑹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⑺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⑻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⑼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⑽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⑴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⑵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⑶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⑷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⑸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⑺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⑻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⑼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⑽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⑵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⑶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⑷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⑸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⑹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⑺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⑴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⑶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⑷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⑸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⑹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⑴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⑵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⑷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2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⑴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⑷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⑹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⑺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⑻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必须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⑴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⑵越级提拔干部的;

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⑷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⑸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27、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⑴破格提拔干部的;

⑵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⑶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⑷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⑸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⑹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8、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29、对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结果如何运用? 答:《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第八条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30、如何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 答:市纪委举报电话:0713-12388 0713-8352084 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713-12380 0713-8662557 市委组织部举报信箱: hbhg12380@ 市委组织部举报网站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篇2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篇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 )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 )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

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

三、多选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 )的原则。

A党管干部原则

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 )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 B举手表决 C无记名投票 D署名投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 )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A党校 B行政院校 C干部培训班

D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B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C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D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A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B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C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D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篇4

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今后的干部选任工作提供依据和导向。通过认真学习条例全文,结合自身工作,我有以下三方面体会

一、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为核心。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强调干部选任要重实绩、重能力、重优秀年青基层干部的新导向和参考但不唯民意、采用但不唯测评成绩的方式方法。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坚持重政绩,重“公论”,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大局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把干部推到工作实践中磨炼考验,将个人修养体现为智慧、能力,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科级岗位。

二、领导带头,公平公正为基础。

在干部选任中,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条例》,正视权力、用好权力,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防止不正之风,能够公正、公平,坚持条件、标准、原则,调整和使用干部。在用人决策方面,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政治素养,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人人平等,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激发班子成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方面接触基层群众,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力,进一步构建和谐高效的干部选任氛围。

三、强化监督,体制机制为保障。

能不能选好、用好、保护好干部是对我们党性修养的检验,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一定要立足部门定位和岗位职能,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坚持把好“推荐关”,把基层党组织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由基层组织严格把关推荐人选;坚持把好“民意关”,把公开竞争、民主测评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由干部职工来参与决策和选拔;坚持把好“酝酿关”,根据民主测评,结合工作实绩,由基层组织综合考虑提出初步意见;坚持把好“考察关”,由局党组派出工作人员,深入所在单位,面对面与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干部职工进行谈话征求意见,提出考察意见;坚持把好“决定关”,将考察意见汇报党组,经党组研究,按照《条例》规定,做出任用决定;坚持把好“监督关”,党组任用决定意见在局系统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重点对计划生育、干部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征求意见。

通过学习,进一步把握了新《条例》的精神实质,更加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岗双责责任”,全方位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和强化了全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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