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三篇】

时间:2022-05-23 1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辐射与遥感中定标是将遥感器接收的辐射强度变换为绝对亮度或变换为与地表反射率、表面温度等物理量有关的相对值的处理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3篇

第一篇: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司鉴办[2008]1号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ffice:smarttags"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第二篇: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GA/T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 —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 、、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 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 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 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 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 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F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 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 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 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 的时间。

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 间。

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 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 性判断。

3总则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 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 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 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a) 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日,营养I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头皮创[]

营养1〜7日。

头皮撕脱伤[]

头皮缺损

颅盖骨骨折[(颅骨幵放性骨折so ]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底骨折[]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幵放型颅脑损伤[S06]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 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眼部损伤[S05]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 日,护理7〜20 日,营养7〜15 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 日,护理20〜30 日,营养30〜45日。

5,泪器损伤[]: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 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 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15〜30 日;出血致角膜血染: 误工60〜90 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 日;

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 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 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 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 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 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90日。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 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

日。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 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鼻部损伤[]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 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 cm误工15〜30日,护理1 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 15 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 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 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a)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 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误工60〜90 日,护理7〜15 日,营养20〜30日。

6颈部损伤

颈部皮肤创[、]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咽部损伤[]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喉损伤[]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幵放性伤口、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

甲状旁腺损伤

7胸部损伤

胸部软组织损伤

肋骨骨折[]

胸骨骨折[]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气胸[、]

血胸[]

肺损伤[]

食管损伤[]

气管、支气管损伤[、]

心脏损伤[] 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胸导管损伤[]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膈肌损伤[]

乳房损伤[、]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

腹部软组织损伤

肝脏损伤[]

脾损伤[]

胰腺损伤[]

肾损伤[]

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创伤性子宫穿孔、创伤性子宫破裂、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幵放性伤口)]

腹膜后血肿[]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脊柱骨折[T08 . X051]

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脊髓损伤[、、、]

骨盆骨折[]

阴茎损伤[]

阴囊损伤[]

30日。

睾丸损伤[]

-侧睾丸切除[]: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

女性外阴裂伤[]


误工60〜90日,护理

20 〜30

日,营养

20 〜30

日。



阴道损伤[]



外伤性流产、早产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肢体软组织损伤

骨折



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90- 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

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日;

b)

脱位:误工

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

非手术治疗:

误工 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a)

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 日;

b)

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 日;

d)幵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 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 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单踝骨折:误工

90 〜120

日,

护理

30 〜60

日,

营养

60 〜9D 日,

b)双踝骨折:误工

90〜L80

日,

护理

30 〜60

日,

镕养

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

90 〜180

日,

护理

30 〜60

日,

营养

60〜90日。



10跟距骨骨折[]:

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 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 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

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

30 日;

b)腕部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 日;

d)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 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

日。

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肢体离断

确定。

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周围神经损伤’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烧烫伤[T20〜T32]

word/media/image5.gif冻伤[T33]



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30%^上,误工6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

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 /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

既往损伤、疾病。

A. 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 /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

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 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 发生的期限计算。

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 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 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

“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 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颅脑损伤分级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

改变。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 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烧烫伤程度分级

B.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川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 30%川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1%- 50%川度烧烫伤面积11%- 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 50%川度烧烫伤面积大于 20%

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7.gifword/media/image8.gifB.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 50% m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临床症状较轻;

b)B . M 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 15%- 20%(24 h);

d)参考T3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 (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 . M. R. — 30%-一 20%

C)吸碘率 10%- 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 . M. R.

第三篇: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GA/T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 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尸■ 、 亠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 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 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 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 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 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 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 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 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 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 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 复的时间。

2.4

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 过程。

2.5

评定意见 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 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 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 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日,营养I〜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 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 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 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 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 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 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疋;

b) 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 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 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 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 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 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 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 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 日;

b) 鼻泪管损伤:

1) 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 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 30日;

c) 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 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 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 7〜15日;

c)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 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 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 巩膜裂伤[S05.856]:

a)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 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 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 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 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 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 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 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 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 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

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

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

a) 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 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 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

c) 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定。

522外耳道损伤:

a)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 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 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 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 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 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疋;

b) 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 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 (鼻骨开放性骨折 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 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 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 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 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 日,营养7〜15日;

c)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

3、S02.602]

a)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 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

2、S02.401]

a)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 日。

546牙齿损伤:

a) 牙齿脱落或折断[S03

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 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

1、 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

2、 颞下颌关节脱位S03

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 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 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 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

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

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八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 S11

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 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 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 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

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 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I〜7 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 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 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 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 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 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

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 养15〜30日。

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 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I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 营养15〜30日。

7.5.3大量

推荐访问:三期 人身 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