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超
2020 年7 月12 日,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学法规活动月)在沈阳大东区文化馆正式召开,这次会议是学法规活动月的启动日,又是视频与网络传播方式的正式研讨会。为了防控疫情,我们150 人座位的会场上,只邀请各层面30位代表出席。会议主题为: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
参加研讨会的单位有辽宁大学、东北大学、鲁迅美术学院、沈阳化工大学、辽宁传媒学院、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中国晚报摄影学会、辽宁省青年摄影家协会、辽宁老干部摄影协会、辽宁旅游摄影协会、辽宁纪实摄影协会、辽宁中山摄影协会、辽宁摄影艺术家协会、沈阳市摄影家协会、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还邀请了新华社辽宁分社、辽宁日报社等单位。来自各领域的法律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出版社、摄影专家、各领域协会领导从不同的视角提问和回答了本期研讨会议和学法规活动月中所涉猎的问题。中国摄影家协会副**、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线云强在会上做了发言,并带头为研讨会撰写了文章。会后通过微信专用号发布了会议的全部内容,作了两次问答方式的辽宁大学法律专家访谈录,利用发布的学习法规开篇语向参与者提出线上活动月学习法规的内容、目的、要求,以及学习研讨线上交流的方式方法,同时向参与者发出征稿和邀稿的启示。
下面围绕学法规活动月的内容、作者文章和大家研讨的问题作总结报告。
《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发布,在摄影界掀起热烈的讨论和学习高潮。一个月的学习研讨大家有了共识,普遍认为学习《民法典》和相关法规是全国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是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宝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对摄影而言,落实《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崇德守法、尊权爱民的社会公德与职业操守。
摄影人学法规不仅仅是学法、懂法、用法来实施摄影创作、发表、传播的权利和维护肖像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应以世界眼光和国家文明、人民利益的高度来思考和审视摄影人的使命担当。把摄影界的学风、文风、创作作风融入国家法治建设、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的大潮中,融入国家精神文明、物资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建设中,融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中。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法典》是符合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讨论和来稿中大家特别提出应深刻领会《民法典》的“人民性”。摄影人应通过影像文化活动、创作的优良行为,去回应人民的法治需要,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呈现人民对真善美的生活向往。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定位摄影工作,将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权益、弘扬人民精神、捍卫国家尊严贯穿摄影工作的全过程。
高扬文艺人民性是***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明确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一以贯之的核心思想,也是我党对文艺工作所一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摄影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把人民作为剧中人、剧作者,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作为审美鉴赏家和评判者,这是摄影工作的出发点、聚焦点和落脚点。
大家普遍认为学习《民法典》和相关法规,应深入掌握法规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核心解决摄影创作“为了谁”,镜头“对准谁”的问题,解决创作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情感、价值取向等问题,处理好法律与摄影的关系、摄影工作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结合实际精准把握法规的思想精髓,根除落后陈旧的陋习,把人民需要不需要、喜欢不喜欢、接受不接受作为判断作品的价值标准,我们才能创作出有道德、有血脉、有温度、有力量的好作品。
本次学习在启动日研讨会上就提出,深入排查问题,理顺法律关系,强调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践性。经过一个月的研讨和征集文章所排查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1.当下摄影本身存在的问题
(1)认识问题:对摄影的本质、意义、价值认识缺乏深度。相当大数量的摄影人思想观念停留在摄影的记录功能层面,停留在单纯唯美的台阶上,甚至停留在娱乐性消费领域。对摄影不是“工具”而是“武器”认知不到位。对摄影的推进和影响社会进步、产生社会意义、时代作用、精神力量、价值判断与选择,缺乏深层次的思考。
(2)理论问题:对摄影发展史、基本理论、相关理论,缺乏了解和必要的掌握,对摄影艺术创作的规律,缺少更深入的研究。
(3)实践问题:对摄影的题材选择、主题定位、呈现方式、风格单一,缺乏思想上的突破和观念上的转变,跟风思考、扎堆取材、重复创作,模仿化、同质化之风较为普遍。
(4)心态问题:对摄影创作的目标选择、自身定位、价值取向、选题计划缺少清晰而科学的抉择。贪大求全,重数量,轻质量,急于求成的浮躁心态,影响创作的质量、水平和创作选项的专注性。
2.当下学习法规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误区
尤其在讨论前期,有些人认为新法规的发布,主观上是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束缚了作者创作的手脚,让作者和肖像权人在协商中带来更多纠结麻烦,甚至是拒绝拍照。全国难以计量的尚未发表的作品,许多拍的都是讴歌人民、赞美家乡、昂扬向上、推进社会进步的正能量作品,转眼间成为侵权作品,作者很难接受这一现实,提出能否老照片老办法。
还有些人认为《宪法》早已提到:“对公民的有益人民的创作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为摄影家自由创作摄影作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基础。公民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应提倡作者通过影像伸张正义、赞美英雄和揭露邪恶,这类作品是否可以从法律层面给予免责侵权的司法解释。
公民为实施新闻报道;
公民设定“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公民为公益事业所需的“特定公共环境的展示”;
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肖像权人合法利益所拍照片,是否也可以发表和获得新闻单位记者所相同的免责权利。凡此种种思想困惑和认识,反映了学法规**思想误区,是这次学习首要解决的问题。
(2)惯性思维误区
从法规学习活动月前期和中期所反映的问题看,惯性思维是影响我们深刻理解《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的关键障碍,是影响今后转变摄影创作行为的症结。
一是缺少法治思维框架下思考创作,对肖像权淡漠,习惯于“居高临下”的侵入式的心态,先入为主,常常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实施偷拍、抢拍、抓拍,这一方式几乎成为经验之谈。
二是缺少独立思考、独立选题、独辟蹊径的创作意识,习惯于扎堆创作、命题、发表,甚至扎堆模仿的创作思维方式。
三是缺少逆向思维,对换位思考被拍者的心理感受以及是否允许拍照想的少一些、淡一些。
四是缺少中长期拍摄的专题计划,习惯于“短平快”的创作思维,包括创作活动中人际交往的方式。致使摄影专题作品缺少时间、历史、文化、内涵故事以及整体内容的厚重积累。
(3)摄影贫困误区
在一个月的学习法规、理顺摄影法律问题的研讨中,大家较为集中研讨的是肖像权问题。对肖像权人优先于创作权人,对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有了深刻的理解,并取得大家的共识。这虽是思想和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但尚有相当大数量的摄影人又感到迷茫困顿。
有些人认为学习法规,以法行事是摄影人的责任担当,但同时也让我们摄影人走进摄影“贫困区”。未来的摄影人背着神圣的请求许可授权书,还会有多少肖像权人会接受你的诉求;
数十人的合影如何让每个人都来签署许可合同;
都在拍那些不可识别的肖像,是背影还能百花齐放成为真正的作品吗;
喜欢儿童摄影创作的人,即使对方同意拍,有多大可能操作性找到其父母授权;
歌颂残疾人的创业精神的作品,即使对方同意拍摄,但啥时候又不同意发表了,还得以对方优先权为主要选择,作者还能拍吗;
许多动人的故事、精彩的场景,现场人允许你任意拍,但不允许你发表,拍后作品还有何用途。还有人提出大家都紧紧盯住《民法典》中有5 条免责中的三条,期待从这里找到不用许可的依据,拍片方可有对肖像权免责的希望之路。其实我们理解法条核心系指法定的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中持有合法记者证件人。公民有什么选择的片能够在这些单位合理使用呢,如有的话只是个别不可替代的爆炸性新闻,没有普遍意义,说明公民拍新闻无出路。还有人提出“特定公共环境的展示”不属于公民自己所拟定的环境展示权利,也没有普遍性摄影用途等等。这些困惑和提示的差异性问题,也使得许多人认为摄影的路子变窄了。街拍难拍了,新闻摄影作品没有太多合法出口,许多纪实摄影成果无法求证授权只能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只有风光摄影才是阳光大道,酷爱人文摄影的作者对今后的创作确有贫困之感。凡此众说纷纭的对话交流,为这次研讨提供了丰富的探索话题。带着问题**误区,深入学习法规核心思想,恰恰是本期活动应有的重要学习环节。
大家通过以上两个题目内容的学习研讨,取得了一致的认识和体会。
1.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争议难题
这次研讨《民法典》对摄影界带来双重收获,第一层面是更加清晰认清摄影本身长期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的即将实行,大众化盲从摄影的时代即将成为过去时。法律的强制性、严肃性、权益性如同刹车锏,放慢了我们前行的车速。让我们稳定心态和情绪,重新思考摄影的本质,摄影为了什么,摄影都有哪些作用意义与价值。大家在讨论和文章已提到,尽管摄影是伴随科技革命的发展而营运而生,初期只是其它艺术的附属工具,只有记录性写真功能,而后逐渐成为艺术摄影与摄影艺术。摄影从记录影像延伸与创造影像,从写真的物象延伸到写意的心象,摄影不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而是精神产品,摄影越来越为人类提供无穷无尽的审美与智慧、精神与力量,乃至社会意义与时代的梦想,同时摄影已经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既可以赞美和弘扬真善美,也可以是揭露邪恶、警示人们的具有批评精神的利器。摄影有了政治意义的站位,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审视摄影人的创作行为、创作理念。
《民法典》既然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同样也是摄影人生活与创作的行为准则。从思想到感情上把肖像权放在至高无上的优选定位,用镜头去捍卫这一神圣的权利。牢牢树立“以人为本”的摄影价值观,牢牢树立法治思维,我们的摄影创作思想、理念以及那些思想误区、惯性思维误区、摄影贫困误区,才会在实践中逐步消除。
摄影人学习法规,其根本要务不是让人们如何去绕开法律限制,去重新寻找创作之路,而是以法制思维统领人们的创作行为。我们的学习重点不是放在能否让无许可的作品给予免责,而是重点放在如何处理好作者与肖像权人的法律关系,如何尊重平民百姓的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精神权以及对方的尊严,如何以善解人意之心、感恩之德、大爱之情怀去深入生活,广交朋友,体恤民情、民意、民生,用深扎换来的深情、底气、血脉,创作出人民需求、人民喜欢、人民点赞的时代佳作。这说明大量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好故事、好形象、好精神之作,不是通过免责换来的,而是通过肖像权人的合作许可换来的,这是一个世界各国毫无争议、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共荣、共赢的人权法则,也是未来摄影艺术创作的客观规律和不可抗拒的法律底线。
早在现代工业革命时期便开始推动了世界科技、经济、文化乃至法理的建设。针对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等国际纠纷问题,在1886 年制定了世界性的《伯尔尼公约》,后来还有《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等,长期不保护著作人格权的美国也于1989 年加入该公约,中国是于1992 年10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正式成为170 余个国家和地区签约国之一。虽然此公约在1971 年前经历过80 多年7 次修改,但仍然标志着人权在人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伯尔尼公约》在法条中还提出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但不得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 年,而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确定延长至50 年。这充分说明中国《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既吸收了国际某些通行惯例,同时又充分融入我国的国情、民情、社情。正如会上文章所言:“《民法典》编繤过程中体现了‘人民性’。5 年、10 次公开征求意见,42.5 万人参与收集102 万条意见建议,充分彰显了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国际与国内的大量案例所验证,肖像权人虽然是先权者,但在实际生活中他却往往处于被拍摄的被动者,而创作者虽是后权者却应成为守法的先觉者、先行者和捍卫者。广大摄影人能坚守法治思维去创作,中国的摄影界才会迎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新秩序。
2.坚持以辩证思维看问题,理清法律关系
本期研讨会广大参与者能牢牢抓住“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主题开展排查问题,力求理清弄懂新法规的新要求。
一是借助法律等学科专家优势资源,提高学习法律的质量与水平。
邀请法律、人文艺术专家、专职记者、教育理论界、专职报业、出版社专家和律师面对面开展问答式研讨,在线上推出两期法学专家访谈录,在线上推出与摄影紧密相关的法条汇编、案例汇编和学习法规书目汇编、线上研讨短文摘录,国内外摄影图片与法条对照解读案例,25 期微信专用号发布频率之高,远远超出以往活动记录,使广大线上参与者从理论到实践、从文字到图片、从问题到成果,有了清晰可辨的视觉阅读观看效果。尤其是法律专家的解读,**了大家许多热点、难点、疑点,大家提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深,受益匪浅。
二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理清历史与当下摄影的法律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大量已发表和尚未发表的历史好照片,虽没有授权,但当年摄影家那些爱民敬业、与民众同甘共苦所积累的作品,其创作思想、作风、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和传承。
大家认为新法规即将实施,对摄影不是冷却下来,而是头脑冷静下来,让我们深度思考创作的数量倾向应转向高精尖的质量导向;
同质化、类同化的弊端转向多样化、个性化的优势;
“侵入式”、“强加式”、“偷窥式”的陋习转化为“深扎式”、“契约式”、“合作式”的理性摄影;
思想观念行为误区转化为文化自觉、法律自觉的和谐人文环境。
3.坚持以创新思维为动力,做新时代摄影先行者
创新思维既是摄影创作的动力,也是学习法律、崇德守法、尊权爱民的动力。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新思想、新思维、新制度、新机制,才能使我们走向国人自豪、世界瞩目的辉煌时代。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我们文化艺术界的一项政治大事。
(1)总结经验,抢救整理好照片
大家在讨论中针对《民法典》的新思想、新规则和讨论的内容,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想法。建议能抽出一定时间,总结好的经验和创作中的教训、不足。集中精力抢救整理我们原始积累的历史照片和近期拍的好照片。以《民法典》为基准,将照片分出类别,第一类:不舍得放弃的好照片、代表作(专题片、单幅、组照),准备发表、参展甚至出版。追溯历史人脉,实施追认许可授权计划,让压箱底的好作品获得安全使用的附加值,重新激发照片的新生机,让作品保值增鲜,充实汗水换来的获得感;
第二类:充满艰辛获得的好专题、好照片,继续完成短缺的计划,可一举两得,继续完成授权心愿,又激活了沉睡的照片,为发表作充足的准备;
第三类一般照片,可以留为资料,不花费精力处理授权问题。
(2)理清思路,完善创作新计划
这次学习研讨中有一篇通过学法规调整自己创作思路的文章,引起大家思考。作者结合个人爱好和自己积累作品,提出几点意见,其一,从单幅的瞬间、短时图片故事转向长期摄影项目;
其二,镜头向内从身边人下手的私摄影;
其三,从摆脱“真实”的“新纪实摄影”入手;
其四,从“社会的风景”入手,摆脱人物的禁锢。围绕文章内容大家普遍认为:结合自己的优势、爱好,搞个计划很有必要。我们中间有许多人早已从娱乐型摄影人转向专业化、带有个人艺术倾向的摄影人,因此制定计划,心中有目标、有专题对提高自己的创作水平大有益处。许多摄影名家都有个人的项目,甚至有的人为一个项目创作二十年,这能不出成果吗?创作中的原始积累很重要,但要抓住计划中的主项目、重点,不能贪多,求大求全。新法规即将实施,必须以法制的思维、创新的思维来确定自己的选题与计划。
(3)深扎大地,创新摄影谱新篇
深扎大地是摄影艺术创作的基本功,作品高于生活,必然源于生活,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贴近心灵也是文艺创作的规律。该会文章作者结合******对文艺工作讲话谈到: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文艺创作方法有成百上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就是这条。摄影工作要眼睛向下、镜头向下,心甘情愿做人民群众的小学生,深入基层一线蹲点采风,才能创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作品。摄影工作者要把准时代节拍、社会脉搏,关注普通人的痛点、泪点、笑点,记录好可爱的人民和鲜活的生活。
学习法规活动月,已经正式结束,一个月的讨论使大家通过学习、认识,再学习、再认识,思想有所进步,但我们的总结是按照学习进程并跟随大家认识进程,客观真实表达出来的,不少人的前期观点和后期观点恰恰有了不同的认知,包括文章作者,因此这些真实的讨论难免有误,难免有渐进的认识偏差。我们深深体会到国家法律法规是严肃、严谨、公正、有序的。最权威的解释有三种,第一种是立法解释,第二种是司法解释,第三种是学理解释。前两种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三种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我们深入学习理解法规,颇有辅导性甚至是学术性的启发和感悟。我们翘首盼望,希望早日能看到与摄影相关的肖像权等司法解释与大家见面。
《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和相关法规,它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基础,强化了已经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学深悟透,用好笃行,将进一步规范摄影人与社会人的社会行为,同时也进一步规范摄影艺术实践的底线与边界。我们深信摄影人作为时代的先觉者、先行者、捍卫者,一定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作出不负于伟大时代的伟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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