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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服务”:概念整合与重构

时间:2023-06-29 13:15:02 来源:网友投稿

刘 江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8)

“语言服务”的概念历经显见的演变。比如在《中国翻译年鉴2005~2006》收录的Sheryl Hinkkanen的讲话中,“language services”和“language service providers”分别出现了两次,而使用最频繁的仍是“translation services”“translation industry”“translation service provider(s)”。

再如,美国语言服务行业调查咨询机构Common Sense Advisory(以下简称CSA)自2005年起发布的全球语言服务供应商排行榜显示,其2005~2008年的标题使用的均为“Translation Companies”,2009 年变为“Translation Services Companies”,而自2010年起则统一为“Language Service Providers”。

同样,在2006~2008年加拿大连续发布的语言行业评估报告,以及2009年欧盟发布的《2009年欧盟语言行业市场规模报告》中使用最多的仍是“language industry”。但自2010年起,在加拿大的相关报告中使用更多的则是“Language Service Providers”或“Language Services Industry”。在国内,“语言服务”概念同样经历了类似的演变,甚至存在译学界和汉语学界“自话自说”的现象。这不仅导致同一术语的内涵混乱、疆界不明,有碍于从理论的高度搭建科学系统的研究框架,无益于在实践中定位和推动这一行业或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语言服务”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进行厘清、整合与修正尤显必要。

译学界有关“语言服务”的界定,可以追溯至2010年的第一届“中国国际言服务行业大会暨大型国际活动语言服务研讨会”。郭晓勇在其主旨发言中指出,“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催生了一个包括翻译与本地化服务、语言技术工具开发、语言教学与培训、语言相关咨询业务为内容的新兴行业——语言服务行业”[1]。此后,中国译协就语言服务业的业态范畴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双重界定。广义的语言服务业指“所有从事多语信息转换及关联服务的机构”,包括“经营或业务的主要内容为提供语言间信息转换服务、技术开发、培训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核心层),“经营或业务部分依赖语言间信息转换服务的机构或企业”(相关层),以及“为语言服务提供支持的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支持层)等三个层次。狭义的语言服务业则仅指核心层所包括的范畴,即“翻译企业、本地化企业、翻译软件开发企业、翻译培训机构、多语信息咨询机构等”[2]。由此可见,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语言服务业,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语言间信息的转换,因而其核心都是口笔译和本地化服务。此外,袁军基于上述界定,专门撰文探讨了“语言服务”的概念问题,并继而强调了“语言服务”的语际属性和语言信息转换指向。[3]

不难看出,在译学视角之下,语言服务的核心是为“语际信息交流”或“语际信息转换”提供服务或产品。换言之,在译学界话语模式下,“语言服务”中的“语言”是个复数概念,而非单数,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确切地说,译学视界中的“语言服务”是为双语或多语信息转换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一种市场行为。

概言之,无论是“语言服务”还是“语言服务业”,其概念核心在翻译学界看来均涉及两种或多种语言间信息的转换,而非单一语言内部的语言服务活动。究其实质,译学语境下“语言服务”和“语言服务业”概念的提出仅仅是翻译服务概念的扩展。换言之,在译学界,“语言服务”之“语言”注定是与“翻译”密切相连的复数概念,而不包括单一语言语境下涉及语言运用的服务性行为。

基于中国知网的检索表明,汉语学界对语言服务概念的理论思考早于翻译学界。2007年,屈哨兵对语言服务的学科类属、基本属性、类型、范围等维度进行了探讨,并总结归纳了语言服务概念在国内外使用中通常包括的“语言翻译服务”“语言教育服务”“语言支持服务”以及特定行业领域的语言服务(如广告、导游、销售、医疗、法律等行业的语言服务等)等四个方面。[4]此后,这一有关语言服务业的“四分法”贯穿屈哨兵一系列的相关论著之中。在他看来,“狭义的语言服务通常是指语言翻译服务,广义的语言服务是指所有以语言作为工具或项目内容而开展的服务”,而语言服务业则是指“以语言服务作为生产和经营手段的事业,也可以称之为语言产业”。[5]

汉语界其他学者对语言服务的界定也大体上持类似的观点。如李现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语言服务进行了区分,其中,微观语言服务“主要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以语言为内容或以语言为主要工具手段的有偿或无偿、并使接收方从中获益的活动”,而在宏观层面,“语言服务则是指国家或政府部门为保证所辖区域内的成员合理、有效地使用语言而做出的对语言资源的有效配置及规划、规范。”[6]再如,基于服务内容的差异,赵世举将语言服务定义为“行为主体以语言文字为内容或手段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帮助的行为和活动”,并据此将语言服务业划分为“语言知识服务、语言技术服务、语言工具服务、语言使用服务、语言康复服务、语言教育服务”等六种类型。[7]赵世举这一有关语言服务内涵的观点提出之后在汉语学界取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与此相似的是,邵敬敏也将语言服务业细分为“语言特色教学”“语言翻译系列”“特定行业的语言培训”“商业用语设计”“语言咨询”“语文工具书编撰”等六大门类。[8]

由此可见,“语言服务”的概念范畴在汉语学界的话语体系下远远大于译学界。与译学界强调“语言服务”之“语言”的复数属性不同的是,汉学界的“语言服务”观中的“语言”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复数。换言之,汉学界并不像译学界那样认为语言服务行为或业务只必然地发生于“语言间”,而是认为同语言内部涉及以语言为工具和内容的服务都可纳入语言服务的理论与业态范畴。不过,汉学界的该做法最终往往导致过度扩大语言服务概念范畴的结果。如屈哨兵认为,百行百业,只要涉及语言做事,就会涉及语言服务问题。贺宏志等学者更是认为,“几乎所有的语言行为都可能是语言服务”[9]。这些论断无疑突出和强调了语言服务的重要性,但过度泛化的概念外延显然无益于科学建构语言服务研究的理论体系,无助于科学明确“语言服务”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行业地位、行业发展统计等,更难以推动相关部门将语言服务业纳入《国家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从而实现新兴绿色行业的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

综上,在译学界看来,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语言服务,都涉及语际间的信息转换,因而不考虑同一语言内部以语言为手段和主要内容的服务行为。这一“语言服务”观显然将仅基于汉语语言发展起来的各种服务性产业排除在外,从而不利于汉语语言服务各业态的健康发展。而汉语界所谓的“语言服务”则既包括以翻译为主要业态的双语或多语信息转换,也指涉及单一语言内部的语言服务活动,但其概念外延却明显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从而导致难以科学界定“语言服务”的概念边界。具体到语言行业分类标准制订时,则容易因对其业态形式的认定过于模糊导致无果而终的尴尬。因此,基于译学界和汉语学界既有的界定,文章拟将语言服务及语言服务产业的概念整合、修正如下:

语言服务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基于营利或公益性目的,为客体提供以语言为载体、内容、手段的服务或产品的市场活动,既包括传统的口头和书面语言服务(如语言技能培训、翻译、信息咨询、语言康复、语言制度等),也包括数字化的多模态语言信息技术或产品(如语际信息转换软件、本地化工具、译后编辑软件等)。语言服务产业是语言服务供应主体的总称,以营利性语言服务为其主要市场活动方式和内容。

上述定义主要包含以下七个方面的内涵:①语言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组织”在这里指所有类型组织,不论其规模大小,所处何地,既可以是国家机构,也可以是语言服务供应商、高校、学术团体等民间组织。②语言服务不限于双语或多语间的信息转换服务,也包括同一语言内部基于语言的服务性活动,比如,国内不同民族语言(方言)的翻译服务等。③语言服务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体态的、标识的,也可以是多媒体形态的。既涵盖了翻译服务中的口笔译、手语翻译和本地化服务,也包括同一语言内部的商务用语设计(如命名产业和广告产业)、语言康复、语言技能培训等。④语言服务仅指提供专业性语言产品和服务的活动,而不包括在行业或职业活动过程中的语言服务(如交通、医疗、餐饮、商场、银行、电信等),因为在这些活动中,语言服务仅仅是辅助性或伴随性的,其最终目的并非语言信息的转换或语言技能的获得,如此可以避免将语言服务概念过度扩大化的危险。⑤语言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单语或多语种语言产品、语言技能培训、语际信息转换、语言制度及规范咨询服务等。⑥语言服务活动既包括语言服务供应商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也包括由国家或社会团体提供的公益性语言服务,如制订语言服务政策、语言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⑦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语言服务业”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语言服务供应商。由于国家或其他研究机构所从事的公益性语言服务行为只起着“支持”的作用,其语言服务行为更多的是产生无法量化的社会效益,因而不应归入“语言服务业”之列。如此界定不仅使语言服务行业在分类认定上有据可依,还能解决“泛语言服务论”所带来的业界产值难以量化统计的问题。

总之,无论是从“翻译服务”到“语言服务”,还是从“翻译产业”到“语言服务业”,体现的不仅仅是术语的简单演变,其折射出的更是学术研究视野的宏大化,以及服务产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职业化与行业化。语言服务不仅具有主体多样性、内容丰富性、形式多模态性,而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同时兼具商业与公益的双重属性。从学源观之,语言服务的研究则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涉及语言学、翻译学、经济学、跨文化传播(交际)学、国际贸易学、计算机(软件)科学等多门学科领域。因此,在有关“语言服务”的研究中,一方面要打破不同学界的研究藩篱,摆脱过于狭隘或宽泛的语言服务观;
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语言服务”的本体研究,厘清和界定语言服务的概念内涵和边界,以便为将来尝试探讨构建独立的、系统的“语言服务学”作好相应的理论准备。如今,语言服务业已经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产业形态独立于市场经济活动之中,尤其是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今天,语言服务的研究范畴、研究路向、产业生态链都日趋扩大和成熟。有鉴于此,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相关条目进行整合修正,设置独立的“语言服务业”或许正当时,以期为我国语言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全球化扩张扫清体制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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