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居,汉语词汇,拼音是xiāng jū,释义为在乡村居住。亦指乡村的居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4篇
第一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参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城市各区,下同)、各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在全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省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确定。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后待条件具备时将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全面门诊统筹。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管理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为保持我市学生儿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连续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中有关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的限定年龄,我市扩大范围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类在校学生(含大中专学生),纳入的病种及治疗方法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经办流程,及时上解即时结算预付资金,做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诊转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等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家庭帐户的居民,其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实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和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全面整合,推动我市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关于中途参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我市中小学、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预缴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险种的接续
劳动年龄内成年居民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接续: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止。其中,在转换险种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的,应在预缴期内停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于次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当年12月起停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转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可自愿随时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转换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标准如下图:
(二)问:城乡居民住院享受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大病保险无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图:
(三)问:城乡居民应去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形式参保: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大学生分册)
第一章 参保缴费
一、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哪些?
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大学生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
大学生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五、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
二、医疗待遇
六、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期有何规定?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在参(续)保期内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手续的,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高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不予退回。
七、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详见表1):
(一)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二)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下同)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三)自愿选择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首诊,或经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表1大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比例表
分类
医疗机构
门诊起付标准
基金承担比例
三级
300元
40%
其他
60%
社区
70%
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八、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
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详见表2):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大学生医保不设住院最高限额。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25万元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四)参保大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高于25万元时,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80%。
表2 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表
医疗机构
费用分段
三级
其他
社区
起付标准(元)
800
500
300
起付标准至25万(含)
70%
75%
80%
25万以上
80%
80%
80%
九、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其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其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年限,可视作市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大学生毕业后在杭州市区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就业但属杭州市区户籍的,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可以购买适合本人需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以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先行结算。如按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十一、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一)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以外的;
(二)在境外就医的;
(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五)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何规定?
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三、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付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药品目录中人工泪液3%等。
自付: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医疗困难救助
十四、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如何?
1、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疗困难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2、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十五、医疗困难救助的标准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持证人员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
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
(二)非持证人员
大学生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
救助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困难救助,详见表3:
表3 大学生医保困难救助待遇汇总表
持证参保人员
门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全额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救助标准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全额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救助比例为70%。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救助比例为60%。
非持证参保人员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25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为50%
35000元以上为60%
十六、持证人员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待遇前应办理什么手续?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十七、申请事后救助时,医疗费原始发票已作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销凭证的,如何申请医疗困难救助?
申请事后救助时,医疗费原始发票已作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销凭证的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再按医疗困难救助规定申请救助。
第四章 就医管理
十八、就医、购药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包括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其中社保卡委托市区市民卡服务机构制发;《证历本》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制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应予以校验,并在《证历本》上如实记载诊疗和售药情况。
十九、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药)费如何结算?
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含跨省和省、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十、规定病种门诊管理有何规定?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规定病种的治疗范围。
除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由市、区卫生计生疾控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统一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外,患有其他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等疾病的,须持有相应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中相应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
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实行定点医疗。
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一、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就医的有何规定?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社保卡在医保“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所在高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结算。
二十二、临时外出期间发生医疗费的如何结算?
(一)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社保卡在省、市医保“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未能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长住地所在省其他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
因急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急诊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结算。
非急症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其他省、直辖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
因急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凭急诊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审核结算。
非急症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二十三、参保大学生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何规定?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相关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办理备案手续,可配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
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结算。
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出入境相关凭证和复印件,及时办理出国(出境)备案的撤销手续。
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未办理出国(出境)备案撤销手续前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临时性疾病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
二十四、参保大学生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大学生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含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当地医保定点和等级证明,以及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报销急诊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急诊证明;报销外伤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外伤情况经过说明;报销寒暑假、实习、休学期间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长期居住地、寒暑假证明、实习证明、休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报销16周岁以下人员或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医疗费时,确需使用非本人银行卡的,需提供双方证件及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年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
二十五、本市可办理各类医保业务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哪些?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均可办理参保人员的参(续)保、各类登记备案、《证历本》的申领换发、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审核等医保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地址见表4。
表4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地址
窗口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杭州市市民之家L楼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钱江新城新业路311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13:30-17:00)
杭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建国北路799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受理中心
西湖大道149号二楼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受理中心城北服务大厅
上塘路599号12-23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上城区市民之家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秋涛路242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下午13:30-17:00)
杭州市下城区市民之家医保服务窗口
下城区白石巷256号三楼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00
杭州市江干区市民之家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凤起东路888号(即运河东路200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江干区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景昙路广景弄6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4:00-17:00)
杭州市拱墅区市民之家社保医保综合服务(医保综合)窗口
珠儿潭巷8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下午13:30-17:00)
杭州市西湖区市民之家社保医保综合窗口或医保综合窗口
竞舟路228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杭州高新区(滨江)市民之家社保医保综合服务(医保综合)窗口
泰安路200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下午13:30-17:0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之家养老医疗综合进件窗口
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一楼D区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大江东办事服务中心社保医保综合窗口
江东大道3899号一楼西区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萧山区萧然南路373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45(冬令时下午13:30-17:15)
萧山区市民服务中心
萧山区市心北路880号农业大厦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1:45, 下午13:30-17:15(冬令时下午13:00-16:45)
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临浦分中心
萧山区临浦镇元宝山路1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瓜沥分中心
萧山区瓜沥镇政通路100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3:30-16:45(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15)
萧山区南阳街道办事服务中心
萧山区南阳街道向阳路762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8:15-11:00,下午13:30-16:30(冬令时上午8:15-11:00,下午13:00-16:15)
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
临平南大街265号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下午13:00-16:30)
富阳区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128号永和大厦二楼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20,下午13: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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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宣传资料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动员讲话
铜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运行可持续和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待遇支付政策。
第二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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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分类管理,具体等级设置如下: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二级乙等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I类医院(县级医院、市级三乙和三级专科医院)、三级II类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第七条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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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重度残疾人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2.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取消我市“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赔付”政策,其余按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实施方案和铜仁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8号)执行。
类别
级别
医疗机构
等级
起付线基金可支(元/次)付比例1001002003008001000800
85%75%75%75%70%45%65%
备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
统筹区域内
三级
I类I类I类II类(甲等)II类(甲等)
经转诊未经转诊
省内省外省内省外
县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10001000150015002000
40%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统筹区域外
5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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