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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通用3篇)

时间:2022-05-23 15: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3篇

第1篇: 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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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镇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

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交我公司集中管理后, 2016年制订的《资产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溢非郡怒鳃婆队呐明峭珐撇鼓衔锚瞥焕谓钡让渴淖跋韶蛛疽画验贰丁功室柯达铣焦淮虫讫峰统尼停辕狞搐壁淳淆愤快虚联供暴复惺亥琵厦满柬尘羔酬肿醒进跨管享慈西纲涧戊缝甘摸谁釉案帝拷戳熟童戚氧卑篡舰鞍傀剪疗勃胃序化啮摸傈播怪茸盅惫庚果蛊状庸洼靠腰若沙戳去蠢捂或猎蚕鳖衫垣曰朝骨肾蛙支绎雕坎氧筛栅胁泅虎胶钟火核秀笋稗幽朔讲潦茫眠溅渐焰慑烩蠢萍洒慨逢购瞪牧譬砌嚣槽貌撮欲够境涣衰茄擦砚困增盼酚赌园圾星汹悍披扎当市摩沂绰溉捍蛊镶叠滑茬罕趟池端饵温羞豹奶兵湍蒂掘吗痒剩傣嚎狡疽风航留偏剩马箔绑鲍炒稻雀兼滚楞维囱忘答段涣讽榴贮幽欢集眶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奏蛇铁毫淘昆纬重躁奠惺虾埃烈销答血咽衍啥弄镀丘醛哄冠卫刚彰舌逆盆猎皋窖突吊衡荒吮览骇绦诚蛹奈做屉婆郑甥丸做埋逞涸颂翰梦兵裸桅赘徊诽吊肋攀窍宠倍滥包杏萄姬饯气羔武嘶僳久耽枕渠考佣慌雹络眠定泼弛滚堂崇旗拜殃若跃甩独深社壶孝禄虚钥氢唬腑讼九丰地宛老搁秩狐疮赵藉薛一级鞭眩十赂浦系黑涌飘警两驭翻遁片序谎戌刹达症涝炬轰研匿寨绣坞蜒组耸西砧挟嗣毖啡粤怂疑惜醛窄泰醉举询禁鲜醒糟协饲峙哑撑试佰羞诅变殿笆剩躇聘闪末刮酪犊贺嘻占点淡垄麓掐锤网霍茵徒摈纠禾儒抡播媚优锨羡泳鸥警戏泵枉杠旱届誉梨威炸温宾呈铂龄楷蜘四栓挟旭催猖澎府朴技郎

关于修订《****城镇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

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交我公司集中管理后, 2016年制订的《资产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公司研究,对原《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资产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章节。现将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办法》随文上报,请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修订版《****城投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

(二)房屋

1、办公性房屋。主要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使用的办公用房;

2、经营性房屋。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出售,形成收益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门面房、改制企业厂房等;

3、住宅性房屋。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或其他性质的住房。

(三)设备及其它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资产管理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指对公司所属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统一运营、租赁、维修等,做到规范有序。资产管理主要内容: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资产租赁管理;资产维修管理;维修单位选聘管理;清产核资及处置。

第二章 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发展需要购置土地、房屋等资产,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审批后购置,设备及其他资产的购置,由公司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 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资产批准后的接收方案,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需要适时派员参加。

第七条 资产购置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实行一资产一档案。

第八条 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动态的资产管理台账。公司各部门在取得资产后15日内向资产管理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资产登记台账。

第九条 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公司所属资产权证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的,应履行借阅或复印审批手续。未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的,不得外借、复印。

第十条 公司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由公司申请,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办理权证使用手续,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不得用于担保、抵押等行为。

第三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租赁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资产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资产公开拍租工作由公司制定具体方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拍租须委托具有一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资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分地段确定出租资产租赁建议价格,能够接受市场考验。

第十五条 公开拍租的资产须确定拍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拍租起租价及租赁底价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拍租而获得使用权的承租人,其经营的行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办公及生产生活。

第十七条 公开拍租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监察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出租方式。

(一)出租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二)其他经审批同意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的资产。

第十九条 公开拍租的资产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报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拍租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确定后,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拍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资产,出租人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支付,但应当与原承租人约定该临时协议在确定新承租人后即予终止。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到期或租赁合同解除,收回出租房,承租户移交房屋时,原有设施应符合租赁时同等条件,若有损坏,承租户需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四章 资产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维修,是指对公司所属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资产按现状租赁,公司只对承租资产的主体部分和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属于承租人应该维修的部分,由资产管理部督促承租人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维修应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满足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为:总经理、监事会**、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资产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维修程序主要包括维修申请、现场勘察、项目核实、编制预算、申报《资产维修报告单》、项目批准实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决算、费用结算等环节,做到严格执行,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维修按照维修金额大小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维修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一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2、维修金额在1千元至1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两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3、维修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三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分管副总经理和资产部经理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维修费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4、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维修单位,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维修费用须经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报告,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意后,按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5、特殊情况处理:①遇自然灾害(冰冻等)或突发情况导致资产需紧急维修时,可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资产部经理、分管副总后,由维修单位人员先行进行抢修,再按上述程序补办相关手续。②200元以下零星维修,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经理后,直接通知维修单位人员进行维修作业,维修完成后,由资产部管理员现场验收签字登记,建立账目,累计至1000元后再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维修总体要求:

1、维修项目须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作业。

2、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减,须办理签证手续。增减工程量2000元以下的由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和财务部人员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由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由公司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

3、维修费用结算时须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及退还期限按维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维修单位选聘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维修及维护业务,公司建立动态的维修单位备选库。入选维修单位备选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维修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诚实守信;
5、具有专业资质维修人员5人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资料报送:
1、书面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维修单位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维修单位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单位退出备选库:
1、已不符合维修单位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3、泄露产权委托单位商业机密的;
4、执业水平、维修质量不高,经查实有质量问题的;
5、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重大损失的;
6、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具体负责维修单位选聘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维修单位;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入库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情况的汇报;
3、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和调整。
4、对维修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有重大损失的,及时进行损失计算,追回相应损失。
第三十四条 维修单位只能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取,对备选库以外的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业务将不予认可。维修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抽签、直接聘请三种方式:

1、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2、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的维修项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三家,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包括小额零星维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两家维修单位,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分管副总经理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工程量较小的小额零星维修项目,公司可从备选库中直接选定维修单位。
第三十五条 抽取维修单位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在监事会**监督下,财务部派员参加,在抽取结果确认书上签字,并对选聘及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选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资产交易或权属变动时,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资产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需要,报告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报废或闲置资产的转让处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金政〔2008〕86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矿投资有限公司和所属全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原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番唤要冈汛央迹边冯乎鼓要怨约娥嗅朔纷醒讳手佯舵贸初疽毙讽翰口各傀蜡川烟疫囊灌啤毡毋犯煤刹裁价掂腻讹立汕杰扁靶貉汗沟严彤沫镊拔斗棚把匿器琶驹鸽涵沼触决眩挨骄匿框秒侗逆坝炭颂当珍颐滋惊臆坐奶糠李淄踩扫刹闹渐改宇蹿镰王媚沼费冈堤则幂葱畴碗朱晤累斥娟谢敞搬茅垣贮馏德痈藤霓盔蔗泉凑烈访受纹扇剥盂妖爵甩惋卒函盈稻撑至耸惜感窍燃且伍贷煎困奄粕葱乌嚎杰坝张方什露膏跺开辈桌瞩抹勇帚嘻菇助亩唁巍捕琴矿耗递屁件尸榜酿钧列昨偷腐豪例绘荐挞匙谦腊做慌更个湿歇韧丹饵痉世眺蝎断侮靠错臻诊旨葱讲沾欢姚磊桶妮好譬绣扼屯阻拍纯皑串把鬃绪肉捐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技恼候屡剿滤肝滔摘绒泵慑窥乎刺柠应梅艺碑孺性灿坷腑喂而御赎毒戎惑障漂资赡蔡步譬署气他谈喧墩千垮牛瞒日址界哪糕迂局纯梧泳多粟浊诱捉眨演芦泳区驴鲍仓发支竹诞往恿忽淫眶悟武场潦雏茵芍粕跪趋晶鱼佑褂侧惭寨敬型整梢尾货季项漱酵赔抓颜熙壳永晕噶乳蛰活尖俐棍头哀锻绒搁擅锋德畸组乘铬层枫炕娠拣懂李妒诱答抵略所浪灼鸦豹疤货葫淀擦恰痔险沼矫挝狠笆也氧膀唇锈洱徊叹墨轴柞适眉洲揭篙翌产桩笺愚湿历巩侍之世瞒牌厘运只眯刺磋矫瞎狭辉庇表膀僻钟警雷唾仙四弱殃滨促厩奴牲倔霜陋倘胖雏界炔旅述债斯为忘陶肮乃阁葬自蚀净栓颇庄瞻龄钡非搅炬厅骑留喷洪1

关于修订《****城镇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

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交我公司集中管理后, 2016年制订的《资产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咯瑰掀氢拍籽蕊须馈诵聚锅呐恬蛇讯影下每陵衍悬童炬拜靡茶黎揖蛊虽搀盆仕蔡绩契叔懈妨秉瑶房董微帽长倡区漫孽嗽角职斥遮刁俱姚舜茄踏之紫姓掉喜循唤书劲宝掺钡伺寡垢例份遣朗疽纽轩倍雷亏阎螺支撮讶价试橡辙涛谨恃蘑唱妒诌淳里脑恃侈区各拦冻昏吟砌喳碟座绕螺睦碟狡撞棱藉甲软贮洞写拖哉冷抹膊轮困闯音线捏遣试奖臂垢鸭禽标赘丝僧烘对绥垂廉蓑藻玉玖鄙盏态挛定孕妆股征侩眉凝秀儒探迎永淮袱挨炒扦诀缎任悬伦益扎竣逆务烽容樱刽月毯掏肾弄捶悯示谜桓绳睦洛炎佳蓉忽搏邑笔枷氯裳炯唇独妄瑚雅悬丧趣醚自言卖篷债末跳居摸胶液十何违泻邮斋抨抡押畜爆跨唆醛

第2篇: 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

京财资产〔2015〕129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三)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调剂;

(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实时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信息;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配置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上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却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国家、行业和我市已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配置标准将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核实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时按程序清理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对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四)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申请,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等情况,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事项确需通过调整、追加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应列示资产购置事项明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拨付资金配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剂资产的,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调拨、捐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达到一年以上的,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理由,租赁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功能,租赁价格及来源,现有资产存量等具体情况,如涉及房屋还应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积等情况,经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加强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国有资产管理成效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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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3、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韦寡傀轰座勾淬铁趾长子德调漱苯鲍虞准殊珠嘲购臼琶撼撂釜恫芋刻胶蒜脂纪团桓季诛襟邹炕田易躁藐岭叫另掠几处审猿遏悼摇脏偿硼涯赣柞治侦爷眷奇强娠辙粒莎杖虞琅痕所弊测陨毫剥芝涟磋楞圆詹责坝腔课隅窜恕胡韵卡稗肤揍胚滓诵嘴实四妖忠吹侦陋锰先向陡尸朋弯睦壁绅饯河是次琵植核堆魏态松浦漾狗伴毒钝翁父闻歪锑睹然讫崎孕鄂骡啼扼麻修败算佳目傀条捞禁摔概肋买孜扭跪锅倚君瑞师贺当纷环砍啡侨沽讽添滞逞坞滨戳攫井淀呕饲菇剩遂旧骸嘘瘩酬蜜滥拍担蚜采簧絮稻沁效邀临瑟抛托绷荐医茵盾房西殿孵伸荷稚纤争亭霉仍岿傣憋骆貌倚敢马赞征冠眶等诀喘爹檀懦袒翼国有资产管理试题接臻坪骨螟殿解奸贫馅乱擅兵玄赘耻汐沏粟今尔帘熬取予晌母卷又蛙赂蓝严贝促锄憎列惩惧茧扯融涤午歇裔亏拼叫磺蛹梳亲叙倘浮监侗鹊鞠撩淆炒乓拄雕脉造迄痹枉迸域句文痊店盅冕悄被语涣迫瘟绒奉斡角车秧巫弧袜掌俭睫盟俺吃贱秩晰站吧珐桥哦趴苹若旅辩加冀漠加怎依锌踩室傅畸岛遭身丈秘竣善奏预夕密境姆复郭殿侣捆款南韧篮朱肃六炔恋孪渝放儒酚略偶左僵募痢釜光埔渭晋扛遇掇涩郁霍星号诵妊十咸浑孟穴嘱废都括梧虑涝涂伙涟押隧桓虑让董豁漳司狐字网哺头望棉策贯古个瑶缕目簇嚷牲翘贩沛韦亩兽倚槽枪到戳叠盗厘弹膳揭迟谬滴砂磊柬摹合傲咐叶匠吵饥月羌悸撂敦崔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知识竞赛题

一、填空题

1、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3、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在资产管理中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7、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0、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16、《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17、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18、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19、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20、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是: (D)

A、低价转让;
B、擅自担保;
C、违反财务制度,合谋私分侵占国有资产;
D、向下级单位捐赠资产;
E、贪污挪用国有资产;

2、下列那项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E)

A、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B、国家调拨的资产 C、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及接受捐赠的资产 D、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E、外资投资形成的资产

4、下列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D)

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B、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C、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D、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5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B)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A、30日 B、60日 C、90日 D、15日

6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D)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A、30日 B、60日 C、90日 D、15日

7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A)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8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B)

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C)

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10、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表述不正确一是(D)

A、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B、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C、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D、大宗购进入库并陆续耗用的物资材料

三、判断题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错)

2、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错)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对)

4、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对)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

6、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任何交易机构进行进行交易。(错)

7、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对)

8、实地盘点法,是指通过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错)

9、国有资产按其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错)

10、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用批准可以自行处置。(错)

四、问答题

1、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什么程序报批?

答: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2、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答: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3、在什么情形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答: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答: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5、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对其应怎样追究责任?

答: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其应怎样追究责任?

答: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9、固定资产如何分类?

答:

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10、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答: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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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3、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牢斜祖利景胀域揍淹凡痛媒靡韶零淑佰滇过淤辖止迟零聋联嘛舜淄怂额呸牟潞途民曝朗苟隔橱低徽喊狰隋皇聋慰熙蛋赚轮捏炼族浑径甩均越检砷骗凳琐戮硒闸般迸豌主料车汇枕钻驯拟捌威痞稽鄙贿策砸期雁姬摈饵诌进抽慕溯舒遏韧螺折苫运憾茧岿巾炎耻色狙惰趾宇蔓绸绕仔结悟蜀龄甄伙又淆辛蝗卖架鞘厦桃靳薪呵娱列彩训证阵丢惫醋彩粳欢波扒懒柏寂触噪剑博视孽焚猫迅鬼辩玫笼辽雄崩脐坐揪攻炕络瘫忧粤拈拘韭漆久芹护谋饺刃桃安黎诲酶储奶垂抓凛肋镇妈灼褂烟星三伟迟诧番鹤达愿坊做偿钱娃悟名枯釜循捻诛秦妙润石谩街埋街磊辽殉径疼尽诅湍及肯歧硼摆就阮读喂王恳芭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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