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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路径研究

时间:2023-06-25 1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姚 擎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交通管理学院,四川广汉 618307)

归化(Naturalization)是移民法领域的名词,在辞海中有两方面的解释,“归服于教化”和“入籍的旧称”。从人口学的角度来讲,归化是人口迁移的一种现象,属于永久性国际迁移,具体是指以改变国籍为目的由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移民或者移民。在众多的归化人群中,有一种特殊的归化现象,即通过取得他国国籍,取得合法参赛资格,从而代表他国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归化主要是对国家的竞技体育水平具有重要的提升作用,而且效果明显。由于体育竞技的特殊性,归化运动员会代表国家参加各项比赛,有可能会遇到归化前的国家代表队或者队友是对手,这一现象必将引起媒体关注和民众的目光。同时,归化运动员也会受到有损国家荣誉,违背体育道德,打乱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等方面的质疑。

当前,关于体育领域中的归化问题研究,主要探讨了归化发生的原因是由个人、集体和国家需求造成[1],归化并不是我国的特殊现象,国际体坛归化现象十分普遍,研究表明是由于全球化造成[2]。由于我国的足球水平停滞不前,归化外籍运动员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分别提出我们应该“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积极归化外籍优秀足球运动员[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选择“引入外籍年轻优秀潜力股外援”[4]等建议。这些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归化外籍运动员是一个涉及人口迁移、国籍法、传统伦理和精神等全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分析与全面研究,本文拟从国籍法的角度,分析加入中国国籍的要求入手,探讨归化运动员的相关问题。

首先,归化促使运动员在全球范围内合理的迁移,可以快速提升国家的竞技体育实力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缩小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从而利于体育项目的持续化发展。其次,归化为在原国籍国家无法参加高级别比赛的运动员提供了更多的比赛机会。如果国家体育人才济济,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的名额又很有限,从而部分运动员选择归化,希望得到更多的比赛机会,实现人生价值。再次,部分国家在经济上的强大与竞技体育的落后促使归化现象的出现,即西亚部分国家吸引众多的运动员为其效力,从而提升竞技体育在国际比赛中的影响力。最后,由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婚姻和移民定居越来越多,从而出现了部分运动员因为婚姻、教育和家庭选择归化,在竞技状况良好状况下继续参加体育比赛。

运动员归化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归化总会涉及到一些诸如国家荣誉、民族感、体育道德和法律等敏感问题,引起群众的热议。特别是西亚国家通过“金元体育”的政策[5]吸引了大量的篮球和足球运动员选择归化,不合理的归化破坏国际体育秩序,引起很多国家的不满。2011年的亚洲篮球锦标赛,卡塔尔有7名归化运动员,造成了上场队员中仅有1名本土运动员,引起了国际体坛的广泛争议。另外,归化是一种急于求成的重要手段,在赛场上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也会打乱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平衡,严重挫伤了梯队训练的积极性。

运动员参赛资格是对参赛运动员的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比赛公正原则的首要条件。每一次大型比赛,以及一段时间内,组委会或者主管单位都会对比赛的运动员资格进行公布。奥运会、洲际运动会,以及各体育单项组织都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归化运动员做出了相关要求(见表1)。

表1 奥运会亚运会以及其他单项体育组织对归化运动员的规定

由于西亚部分国家,诸如卡塔尔、巴林等国家,由于经济发达,人口数量较少,经常会归化一些运动员为国家效力,特别是田径和篮球比赛。通过对表2中各个体育组织对参赛运动员资格的要求,特别是明确指出国籍更改运动员,即归化运动员的参赛要求。其中奥组委和亚奥理事会的要求相近,都是需要获得国籍后3年方可代表国家参加比赛;
最为宽松的是篮球比赛,国际篮联明确规定允许各代表队有一名归化球员报名参赛;
国际足联较为严苛,要求必须达到5年的长久居住才能参加相关比赛。国际田联明确规定,禁止因为金钱而变更国籍的选手参加IAAF举行的比赛以及奥运会。其实,国际田联的规定只能算为定性规定,没有定量,难以具体操作。

近20年来,在中国竞技体育环境下,我国大量的运动员归化到其他国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新浪体育2018年8月报道,“乒乓球世界杯参赛名单公布!被外国归化华人球员竟占参赛人数1/4”[6]。美国《纽约时报》报道,“里约奥运乒乓球比赛,172名运动员参赛中有44人是华裔”。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归化到其他国家的运动员已超过40人,大部分是归化到日本、新加坡和韩国,乒乓球运动员归化到世界各地(见表2)。

表2 中国运动员归化到其他国家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辛松和(2014)[7]和王占坤(2014)[8]的相关资料,以及结合网络相关资料整理。

通过对表2的数据分析发现,在我国运动员归化到其他国家的群体中,归化到其他国家的有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法国、荷兰、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瑞士。其中归化到日本的运动员最多,在40名归化运动员中,占到了37.5%,归化到日本的运动员主要以篮球和乒乓球为主。归化到新加坡的运动员次之,占到了27.5%,归化到新加坡的运动员主要以乒乓球为主。从归化的运动员中分析发现,归化后运动成绩也有差异,有获得奥运冠军的,例如李东华获得了1996年奥运会鞍马项目的金牌;
赵常玲获得了2012年伦敦奥运会举重冠军(2016年兴奋剂重检中呈阳性奖牌被剥夺)。有些归化运动员虽然没有获得过奥运冠军,但是在一些国际比赛对中国代表团构成了一些威胁,例如何智丽曾经战胜了邓亚萍;
冯天薇击败过张怡宁;
李佳薇战胜过王楠、郭跃等主力,有媒体认为,李佳薇、冯天薇都是是乒乓球海外兵团中成绩较为出色的女子运动员。当然,也有很多运动员归化到其他国家后成绩明显下滑,并没有出现在国际赛场上。

虽然,我国有大量的乒乓球、篮球和羽毛球运动员归化到其他国家(见表2),但是,在中国的国情和竞技体育环境下,还并没有出现过其他国家运动员归化到我们国家,并参加国际比赛的案例。这一现象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因素造成。

4.1 不承认双重国籍是阻碍归化运动员的法律因素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同时拥有取得了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有资料显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仅为27个,其中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与稳定。如果一些不法分子拥有了双重国籍,将会逃脱我国的法律对其的制裁。其次,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维护各自的安定团结,打消国外地方政府对华人的各方面顾虑。

其实,在国际比赛中,竞赛组委会也不承认双重国籍,因为所有比赛组委会都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有特殊要求。虽然运动员有权自由选择国籍参加比赛,但是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参加体育比赛。这一做法,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要求与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法律相一致。中国拒绝“双重国籍”制度,是中国难以“归化”国外运动员最主要政策制度原因[9]。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是其他国家运动员不能归化到我国的重要法律原因。

4.2 孔墨的利与义是阻碍归化运动员的道德因素

目前,没有其他国家的运动员归化到我国不仅有法律因素的原因,还受到我国传统伦理因素的影响。利与义是阻碍归化运动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孔子和墨子的利与义的思想。体育比赛归化运动员的求利,另一方面是传统文化精神中倡导的利与义的思想,二者相悖,必然会引起两者的矛盾。

孔墨的利义思想体现在“先义后利”“重义轻利”“以义制利”观点上,长期以来,在竞技体育归化问题方面“惟看义当为不当为”的传统道义论价值观,影响了国人对道德价值和理想人格的评判标准[10]。当前,归化现象的发生,首先是运动员自身“求利”的表现,追求更好的参赛机会,获得更丰厚的经济回报,毕竟运动员良好的竞技状况持续时间并不长;
其次,体育单项组织寻求项目均衡发展的“利益”,例如篮球明确允许一名归化球员,乒乓球项目长时间被中国运动员所垄断,通过限制参赛名额求均衡发展,允许归化制衡中国乒乓球队;
最后,是部分国家为“求利”需要尽快出运动成绩,获得国际知名度,运用“金元体育”政策实施归化。这些归化的现实“求利”都与孔孟的义利相悖,从而阻碍了中国实施归化的进程。要想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与伦理思想诉求的和谐统一,就必须尊重传统伦理的义利思想,营造健康的归化舆论导向[11]。

5.1 对我国国籍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提升归化的法律可行性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一贯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我们可以对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进行完善。国籍法中第七条第三款,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三个条件“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其他正当理由”。万文博等人(2017)认为适度拓宽外籍球员加入中国国籍的制度门槛[12]。为了提升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和体育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其他正当理由”完善[13]为“须为科技、文化、教育、艺术和体育方面的急需人才等正当理由”,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引入归化运动员提供法律依据。

5.2 优秀的华裔青少年运动员是当前归化的重要突破口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海外定居的华人华侨共计6000万,这也是搭建了一个庞大的华裔群体。依据国籍法中第七条第三款,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有媒体报道,中国足协开始着手归化的相关事宜,不管消息是否真实。从国籍法来讲,通过对寻找“中国人的近亲属”,也就是华裔青少年,由他们自主选择是否加入中国国籍,不做经济利益上的诱导。2008年,马术选手华天就是很好的先例,出生英国,2006年转为中国国籍。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归化的突破口——成绩特别优秀的华裔青少年,特别是我国当前急需发展的项目的华裔青少年,例如足球和冰雪运动。通过相关资料显示,足球项目中,意甲尤文青年队的王毅,挪威国青队侯永永,英超的萧高进和荷乙的EdwinWang符合这样的条件。

5.3 中国赛场中优秀青年运动员仅为归化的一种可能

依据国籍法中第七条第三款,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第二个条件“定居在中国”。这就为活跃在中国赛场的外籍球员的归化问题创造了条件。前几年,美国篮球运动员马布里效力于北京队,并获得三次CBA冠军。很多媒体都曾认为马布里将会加入中国国籍,代表中国参加篮球比赛。但是,马布里仅仅在2015年4月拿到了中国的“绿卡”,并没有加入中国国籍。足球中,为广州恒大效力的穆里奇,重庆力帆效力的费尔南多等都传闻要加入中国国籍。其实,效力于中国俱乐部,只是为“定居在中国”奠定了基础条件,并不是归化的重要途径。根据运动员年龄、竞技状态和定居的时间,优秀的青年运动员最为合适。

体育领域中的归化问题,已经不是原来那么有损民族团结,背叛国家那么尖锐的问题。当前,我国也是在归化运动员方面的重要输出国,在引入归化运动员方面,还没有完全放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传统文化思想,合理合法的归化运动员,是新时代我们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竞争力的重要原则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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