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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加班管理模式分析

时间:2023-06-24 13: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姜海全 侯淑君 包伟成 王永青 王晓枫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研究院 上海市 201109)

因适用法律、管理模式、企事业编制共存等方面的因素,很多事业单位身份的国防军工单位在加班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减少或者避免因加班管理问题而产生劳动纠纷是国防军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加班补偿政策是给予补休,而不是支付加班工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企事业身份的不同,在加班管理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而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企事业身份人员共存的情况,使得加班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法律风险,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在加班管理上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2.1 不发放加班费

当前,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在加班管理上还是按照事业单位没有加班费的规定不发放加班费或加班补贴。

2.2 发放加班补贴

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班加点完成繁忙的科研生产任务,以加班补贴的形式补偿加班员工付出的劳动,但加班补贴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发放额度还是有较大的差距。

2.3 发放加班费

也有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市场化运营较为充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加班管理也比较规范,形成了有效的做法。

3.1 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共存的制约

近些年,由于事业编制有限,很多新进员工没有事业身份。这类员工多数与科研院所下属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有事业身份的员工在同一个场所从事同样的或相近的工作。而多数国防军工事业单位还是按照事业单位模式进行管理,这就容易产生劳动合同制员工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领取加班费甚至没有加班费的问题。

3.2 工资总额对加班费支付的影响

目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分级分类核准或备案管理,工资体系还是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薪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工资总额的构成中,加班费(补贴)所占的比例就比较的小,也就限制了加班费(补贴)的发放总量,这与当前科研生产任务繁忙,需要员工经常加班的现实产生了矛盾。

4.1 存在的影响

在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繁重,加班加点现象十分常见的情况下,长期没有加班费或只发放少量加班补贴的情况,将会影响因任务紧而经常加班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一些单位加班管理不严格,无效加班和混加班的情况也影响了工作的公平性。

4.2 存在的法律风险

随着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加班工资案件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2]。国防军工事业单位虽然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但员工企事业身份并存的情况却使得加班费的管理充满了矛盾和法律风险,员工在尚未离开用人单位时一般很少讨要加班费,但在离开用人单位时主张自己的相关权益[3],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5.1 继续现有模式

模式:针对企事业身份人员并存的问题,多数单位的方法是继续按照事业单位加班管理模式,不发放加班费或只发放少量的加班补贴。等待国防军工事业单位转制。

利:没有管理上的变化,不新增管理成本,不增加工资总额压力。

弊:存在法律风险,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2 分开管理模式

模式: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加班管理模式管理,企业身份人员按企业加班管理模式管理。

利:加班管理分类清楚,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

弊:容易引起企事业身份人员相同加班,不同待遇的矛盾。也有一定工资总额的压力。

5.3 企业管理模式

模式: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编制人员均按照企业模式管理加班。

利: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可以减少国防军工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弊:工资总额压力大。

笔者结合近年来的交流、学习和思考,笔者提出了如何选择加班管理模式的参考建议。

最理想的方法是在统一的加班管理模式下按员工的不同身份实行不同方式的加班费发放标准。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是符合法律规定,但企业却存在薪酬支出增加,单位内部矛盾增加,管理难度增大等风险。而笔者认为在员工企事业身份并存的问题短期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最可行的管理方法就是对单位本身执行起来综合风险与代价最小或较小的管理模式,就是要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含违法成本),企业声誉影响,管理成本,管理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之间的最佳或较佳平衡点。比如,市场参与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充分,或者企业身份人员占比较高的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如果不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费发放标准,法律风险和综合违法成本就会较高,进而就会影响到单位的社会声誉和人才的吸引度,甚至会大幅增加管理成本和难度。因此,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管理模式对单位本身就比较好。而对于以国家任务为主,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事业身份人员占比较多的国防军工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加班管理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综合违法成本不会太高。同时针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也是能规避或者减少风险的。

加班管理是很多国防军工事业单位的难点和痛点。笔者通过多年的跟踪和研究,提出了对于国防军工事业单位最可行的管理方法就是对单位本身执行起来综合风险与代价最小或较小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仍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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