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暴力袭警的法教义学分析

时间:2023-06-23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郑建伟,范传琪

(1.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2.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799)

社会上袭击警察的高发频发态势促使国家将袭警罪设立为一种新的罪名并做出研究。随着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进入司法适用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是否应当设立袭警罪的争论就此止步。关于袭警罪的相关概念、法律适用以及职务行为界定等问题开始成为新的思考和探索话题。

(一)暴力的概述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袭警罪并配以独立的法定刑,彻底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行为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定罪量刑。由于袭警罪的法定刑设置具有较为宽泛的跨越幅度,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式样繁多的暴力袭警行为如何予以准确量刑,有必要对袭警罪中“暴力”的内涵、程度以及特征等进行解读和认定。

通常在字面意义上的“暴力”指的是强制的力量或者武力。在刑法学概念上,“暴力犯罪”泛指通过暴力手段所施行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暴力行为的表现具有现实的有形力,同时也具有主观的故意性。

“两高一部”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袭警罪罪责中的“暴力”界定为两方面内容:其中一种为对人民警察所进行的直接的人身攻击,比如撕咬、踢打、抱摔等暴力行为;
还有一种是通过对警用装备的破坏而对人民警察造成的间接性的人身攻击,比如打砸和毁坏警车、强抢警用装备等。这里所实施的“暴力”可以是对人的直接暴力,也可以是通过对物的暴力导致间接对人的攻击。实践来看,不管其暴力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对人的还是对物的,如果其暴力行为所展现出的物理性力量都对人造成了攻击,本质上这种具有物理性硬暴力性质的袭警行为都可被认定为暴力袭警。

(二)暴力的程度界定

袭警罪在单独设立之前是隐含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单独剥离出来后,袭警罪所表现的暴力内涵则明显要小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内涵。何以见得?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能成为构成袭警罪的全部条件。使用暴力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暴力方法如果是通过毁坏警用装备以实现阻止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而其暴力毁坏警用装备的行为并未对人民警察造成攻击和伤害,此种犯罪行为不应被界定为袭警罪,可被界定为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暴力行为内涵应小于妨害公务罪。在袭警罪单独设立之前,关于暴力袭警的条款被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规定在刑罚中予以实施。在袭警罪单独设立之后,关于袭警罪法律上做出了独立的法定刑,相较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类型的国家公务人员,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施以暴力袭击,在定性和量刑上就有了区别,前者为妨害公务罪,后者则可定性为袭警罪,且量刑上较重。量刑上的加重充分彰显了立法机关将袭警罪单独设立的作用和意义。[1]

为了解决暴力袭警行为定罪与非定罪、定袭警罪与定其他罪的认定问题,有必要对暴力程度进行上下限界定。

1.暴力的下限。暴力的下限界定了袭警罪的入罪和出罪路径选择。司法实践中将轻微伤以上后果定性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入刑的尺度未免过于简单,在这样的司法理念中,不可避免地让人误以为,轻微伤后果可以作为袭警罪的暴力下限。我们拿这样一个案例来说,甲乙民警在道路设卡查酒驾过程中,民警甲被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丙加速冲卡过程中剐蹭到手臂,因甲躲闪及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如果按照上述定性理念,则丙不构成袭警罪。但事实上,丙驾车冲卡行为已经危及到甲乙民警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民警甲躲闪及时才避免了冲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丙的冲卡行为虽未实际威胁到民警甲的生命安全,但却给执勤民警带来了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造成民警无法执行职务,实际构成袭警罪。由此可见,轻微伤后果并不能作为袭警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当然也不能作为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对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从暴力袭警程度的轻重来界定。暴力袭警的暴力下限可以通过行为和暴力程度两个层面对其进行把握。关于行为层面,犯罪行为人要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肢体上的强烈攻击;
关于暴力程度层面,犯罪行为人所施行的暴力行为需达到足以使警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者难以开展的程度,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总之,暴力袭警的下限标准需充分体现现代刑法的谦抑理念,同时其追诉标准也不可被变相抬高。

2.暴力的上限。暴力的上限界定了袭警罪与其他罪名的适用界限。在司法实务中,当袭警行为对人民警察造成重伤以上的后果时,是否定罪为袭警罪需要进行法律界定。[2]我们拿这样一个案例说明:酒桌上的甲乙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引发打斗,民警丙丁现场处警。民警丙上前拉开还在殴打乙的甲,甲突然拿起水果刀捅向丙肝脏部位,造成丙重伤二级。在甲的定性问题上就出现了是将其定为袭警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刑法分歧。在袭警罪第二个法定刑中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重伤、死亡后果如何适用,换句话说“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是否包含了造成重伤、死亡后果。该条款以刑事立法中常见的“手段列举+后果概述”形式阐述罪状,要求两者条件同时符合,才构成袭警罪的加重刑适用。然而对于袭警罪加重型的量刑最高也只能达到七年有期徒刑,暴力袭警行为的危害程度达到重伤、死亡后果的话,仅仅用袭警罪来定罪恐怕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按照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原理,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法律定罪处刑中则不能仅仅考虑袭警这单一罪名,而可上升为故意伤害罪甚至致人死亡的定罪为故意杀人罪。那么在本案件中,甲的行为既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也可以用故意伤害罪定性,考虑甲的实际量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兼顾保护法益和实际量刑的基础上,将甲定性为袭警罪。

(一)人民警察的定义及其基本任务

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人民警察的范畴单纯定义为公安民警。事实上,按照《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中对人民警察的界定,其范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包括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包括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受到暴力袭击,同样可以按袭警罪定刑。在概念陈述上,人民警察指的是依法行使警察权,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公职人员。我国的警察被冠以“人民警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这也同时决定了其基本任务,主要包含五项任务:一是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
五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所施行的警察权以维持秩序、防止危险为基础,在法理角度上它是使用特殊强制手段干预私人权利的国家手段,这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而又必须予以严格约束的权力。警察权属于功能性权力,该权力实行需要对整个国家担当秩序守护者角色时的全部行动空间和规范基础进行密切关注,并自始至终追求秩序和安全、稳定。

(二)辅警的定义及其执法权性质界定

因人民警察的数量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往往采取大量聘用辅警的方式来弥补人民警察的缺失。但是关于辅警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辅警在辅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遭遇攻击能否被认定为袭警众说不一。首先需要界定辅警的定义。辅警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协助民警维持公共安全的工作队伍,其日益成为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辅警不是正式的警察编制,他们不具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只能在警察的带领下开展辅助性的工作。其次需要区分辅警的类别。公安机关辅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勤辅助,主要包括协助治安巡逻、指挥交通等;
一种是内勤服务,包括文书记录、文档整理等。由于内勤服务并不实际参与执法活动,自然不会成为袭击对象。在涉及袭警罪的讨论中,所指的类型主要是前一类辅警。部分学者认为,按照类推解释将辅警纳入到袭警罪的对象是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将辅警纳入袭警罪对象是更好地维护警察职业群体利益的要求。学术界关于人民警察范围问题的“身份说”“职务说”还是“折中说”,好像都无法解释在同一个执法环境中,当民警和辅警同时遇到被袭击并面临着同样的伤势后果的情况下,如何凭借“身份”或者“职务”来界定是否为袭警罪。所以在解释辅警是否能够成为袭警罪的对象时,仅仅看辅警这一身份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看到辅警是以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警务活动为依附实施法定职责,辅警的执法权限是对警察权的延伸。从本质上讲辅警所延伸出的执法也应该是警察权,在这种情况下的辅警可以被纳入到“人民警察”的范畴,这种“人民警察”概念扩大化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辅警被攻击,有两个案例值得对比研究。案例一:民警甲带领辅警乙交通执法,民警甲有事临时离开,交代辅警乙继续执法。乙在单独执法中拦停驾驶未上牌电动摩托车的丙,丙表示不满,对辅警乙的执法行为提出疑问。乙、丙在交涉中发生争执,乙受到轻微伤。案例二:B辅警在A民警的带领下进行交通执法,辅警B发现驾驶电动摩托车的C闯红灯后上前口头教育。C不服,并与B发生争执导致辅警B受到轻微伤。在案例一中,辅警乙并没有单独执法的权力,其执法也就不具有合法性,当然辅警乙在该警务活动中也不能纳入“人民警察”范畴,丙所发生的“抗法”行为不应该作为袭警罪。同时,由于乙的执法缺乏了合法的基础,即便辅警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执法的不合法性,按照妨害公务罪量刑也是不具备条件的。因此,只能按照公共场所随意对他人予以殴打造成伤害应予行政处罚。在案例二中,辅警B属于协助民警A执法,其执法权依附于警察执法权的基础上是对警察权的延伸,此时辅警B可以纳入“人民警察”的范畴,那么C的暴力抗法可以定性为袭警罪,这不仅符合袭警罪的立法初衷,也有利于保障国家警务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

(一)警务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及判断标准

表面上看,袭警罪是在保护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但是其实质上保护的权益是国家警务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确定袭警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人民警察所执行的警务活动必须首先合法。警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不合法的情况往往会使公民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这种存在明显违法的公务行为,公民可以有限度地拒绝配合。

警务活动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才具合法性:其一,职务行为具有合法的主体。这主要涉及到前文所述的辅警这一主体需要在民警带领下参与执法,如出现案例二中民警甲暂时离开需要辅警乙单独执法时,其执法行为主体就出现了不合法性。其二,职务行为的权限范围必须合法。在《人民警察法》中,界定了人民警察包含“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14项职权,人民警察必须严格在这14项职权中依法行使职务行为。其三,职务行为内容必须合法。警察的类型分为公安民警、狱警、司法警察等多警种,而在公安民警内部还分为治安警、交通警、刑侦警察等岗位。警察在执行警务行为时必须在具体的职务授权下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其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内容必须在自身的警种和岗位范围内。举个例子,只有法院的司法警察才能有执行死刑的具体权限,公安民警则不具备该权限;
当交通警察异地执法时需要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才能执行。其四,职务行为程序必须合法。公安民警在办案中,除了执行逮捕需要出具相关的逮捕证明之外,执行逮捕命令的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如果职务行为在执法程序上出现瑕疵,其警务行为的合法性就站不住脚,容易受到质疑。

刑法理论界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其中“客观说”,即由法院认定警务行为的合法性最为客观,也是最优路径。“客观说”从立场问题上解读警务行为的合法性,并产生“行为时标准说”和“裁判时标准说”两种观点。前者观点认为,人民警察所执行的警务行为具备了合法性四要件,其警务行为自然合法,该观点侧重于对国家警务活动正常秩序的维护;
后者观点认为,即便警察所执行的警务行为程序合法,但在裁判时判定该警务行为具有了不合法的基础,那么警务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该观点侧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3]两种观点的合理性各有千秋,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行为时标准说”的客观性更强。首先,应该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语境下解读犯罪行为,这种评价更为客观。如果按照“裁判时标准说”的逻辑去要求警察执行警务活动,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需要按照审判时所应该具备的证据标准去执行警务活动,势必造成抓捕行动的畏首畏尾,导致贻误破案时机。其次,任何执法对象都有配合警察调查的义务,在有法可依的情势下,警察使用强制手段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合法性。如果按照“裁判时标准说”,执法对象以对等手段还击将造成警察队伍的自危。再次,公民在因警察执法失误受到损害时,可向国家申请赔偿,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会被变相剥夺。

(二)其他争议问题

1.过度执法与瑕疵执法。过度执法是指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时作出的超出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管辖及职权范围的行为。过度执法由于不能同时满足警务活动合法性的四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而在过度执法的执行过程中,执法对象对非法进行的职务行为可以行使一定的拒绝权,那么此时警察受到执法对象的暴力袭击则不具备刑罚可罚性。瑕疵执法是指警务活动在执行中存在轻微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瑕疵执法并非“非法”,而是在合法性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因此袭警罪在瑕疵执法的适用上占据“一席之地”。

2.非工作时间执法。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该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应该履职,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所执行的紧急情况下的警务活动可视作“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并且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的处警行为不应该受到警种和岗位分工的限制。比如,当交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盗窃犯罪需要执行警务活动时,也可以履行警察的共性职责,而当该交通警察受到袭击时,执法对象可构成袭警罪。当然,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不着警服和不携带警官证也只能是执法中的瑕疵,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允许范围内的。

袭警罪作为一种新设立的独立罪名,拥有其特殊的立法目的和特定的保护客体。在是否适用袭警罪中,需要对“暴力”“人民警察”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猜你喜欢辅警人民警察合法性文化链视角下辅警刻板印象的典型表现、形成机制与消解策略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2年9期)2022-11-21致敬 中国人民警察走向世界(2021年3期)2021-04-06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今日农业(2020年15期)2020-12-15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探析法制博览(2020年18期)2020-11-30Westward Movement考试与评价·高二版(2020年4期)2020-09-10“中国人民警察节”开始设立办公室业务(2020年8期)2020-09-09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翠香派出所:“三板斧”管好辅警队伍派出所工作(2019年9期)2019-09-10人民警察节定在哪天,大家怎么看?派出所工作(2019年9期)2019-09-10合法性危机:百年新诗的挑战与应战天津诗人(2017年2期)2017-11-29用立法助“辅警”走出阴影领导决策信息(2016年37期)2016-03-20

推荐访问:袭警 教义 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