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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精选范文4篇)

时间:2022-05-22 17:00:03 来源:网友投稿

《问题》(英文名为:Emerson)是美国爱默生在1998年创作的诗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4篇

【篇一】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 、“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存在。

【篇二】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同心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马晓晴

森林公安有着"森林卫士"的光荣称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通过半年时间的工作学习,我想对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双重管理、执法体制等问题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不同程度存在。

森林公安行政领导属于林业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的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虽然森林公安在业务上受地方公安的指导,但与地方公安的关系却又不是很紧密。虽然森林派出所也挂有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牌子,但更多的时候,地方公安也不把森林公安看成是一个系统的,而是兄弟单位。比地方公安的信息传达相对滞后。森林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比较被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时,往往要请教地方公安,再加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指导又不多,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民警的政策水平、办案能力及办案节奏与地方公安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民警在谈到地方公安民警时也自愧不如。例如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也很难。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新警培训、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学校培训外,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复杂。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

【篇三】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

原因:1. 整体受限于经济水平(经济因素)。贵州经济在全国处于倒数第三,安顺又是贵州最落后的一个地区,经济实力极差,基础薄弱;

2. 地理位置限制(自然因素)。万绿城位置相对较偏,位于城市边缘地带,交通不便,而且人口密度低,客源是巨大问题;

3. 品牌知名度低(先天不足)。万绿城作为新引进开发建设的项目,其发展时间太短,名气小,认可度低,客源不足;

4. 集聚效应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万绿城由于种种原因,发展缓慢,主要依靠大润发超市和KTV 来吸引顾客,没有完整的消费娱乐体系;

5. 定位不准(自我认识不足)。万绿城在地处偏僻,交通不方便,基础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客源不足等等限制条件下走时尚潮流路线,对市场及自我认识不足。

建议:1. 准确定位。万绿城应该认识到安顺经济实力,对消费水平与承受能力有一定了解,以便于打开市场;

2. 完善自己。万绿城在应该加强基础建设,以形成集聚,构建体系;

3. 广告宣传。万绿城只有加大宣传力度,才能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所熟知,才能吸引到更多的顾客;

4. 产业标准化。走时尚潮流路线必然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吸引顾客,培养自己的“粉丝”。

5. 改善交通。只有交通方便了,才有更多的人愿意去、方便去消费。

环境区域中扮演的功能万绿城作为一个城市综合体,既有大型超市,又有城市广场,万绿城引进的大润发超市给附近的居民提供了家居生活的方便,同时也满足了众多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万绿城的广场给广大群众提供一种娱乐休闲的公用场所,同时一个美观大方的广场也有助于提升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它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城市文化特色以及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对外体现

万绿城广场的功能:

①组织交通作用:广场作为道路的一部分,是人、车通行和驻留的场所,起交汇、缓冲和组织交通作用。

②改善和美化环境:广场内配置绿化、小品等,有利于在广场内开展多种活动,增强了城市居民生活的情趣。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艺术审美要求。

③突出城市个性和特色,给城市增添魅力。或以浓郁的历史背景为依托,使人们在休憩中获得了解城市过去曾有过的辉煌。

④提供社会活动场所:为城市居民和外来者提供散步、休息、集会、交往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⑤城市防灾:是火灾、地震等方便的避难场所。

⑥组织商贸交流活动。

对周边影响:1.吸引就业,提供就业,减少失业人口2. 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带动消费,促进周边经济发展3. 促进区域间文化发现,促进区域间协调合作,因为餐饮业是商业活动、居民社交场所

4. 缩小地区差距,推动该城市化进程

总体价值

整体来说,万绿城餐饮业市场不太好。由于安顺整体工资水平较差,万绿城消费相对较高,而且其位置较为偏僻,人口密度不大,人流量也较差,市场其实早已

饱和。再加上其他商圈的竞争,万绿城整体处于劣势。但相对而言,万绿城商圈促进了城市规模发展,加快了市政建设,带动了就业,促进了市场集聚,也完善了市场功能。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佟福林 史长福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04期

        摘要:加强土地管理,是缓解土地供需压力,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而土地管理中最重要一环就是土地执法监察。鉴于此,本文对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土地执法监察;地方政府;联合

        一、前言

        执法监察工作是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家粮食安全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发展与用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执法出现“瓶颈”效应,各地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面临的形势愈加严峻。鉴于此,近年来,国务院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从严土地管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政策,意在以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来保证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然而,土地违法事件错综复杂。时至今日,依然问题多多。

        二、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

        1、重在执行、缺乏宣传

        近年来,国土部门不断加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但离“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群众和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搭乱建,滥用土地;或为了一己私利知法犯法,互相攀比,跟风效仿。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一些村级养老院、卫生院等乡村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也触犯了耕地红线,这和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用地意识缺失及土地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2、执行难度大

        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违法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违法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理不睬。申报法院执行的案件,往往不能执行到位,特别是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时,更是如此. 甚至有些地方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动地方保护势力,对执行人员以生命相威胁,用暴力殴打对抗执行人员,造成流血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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