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倩,戚 湧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国家“十四五”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企业发展正进入新旧能转换阶段,数据要素的深度开发与使用是企业数字化发展的关键[1],这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2]。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挑战包括核心技术缺失、数字人才匮乏、行业标准缺乏等,这些可能严重削弱我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阻碍企业高质量发展进程[3-5]。因此,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成为平衡“机遇”与“挑战”的关键,决定着企业市场生命力。因此,如何提升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目前学术界对于数字经济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关系存在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化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管理扁平化合理化发展,利于提高区域风险承担能力[2,6]。另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的高开放性暴露了企业商业机密,企业信息技术缺乏安全保障,增加外部环境的侵犯风险,降低内部信息安全及风险承担能力[3,5]。上述研究为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研究提供了相对宽泛的证据,但缺少对深层次系统机理的分析。因此,数字经济发展如何影响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其中的影响机理与作用机制成为目前亟需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逐步渗透,信息技术的传播交流变得格外便捷,这也会产生侵权、侵占等违法行为[7,8]。侵权行为将会损害创新主体利益,削弱创新热情,抑制创新发展实力,从而削弱企业风险承担能力[9]。因此,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作用机制的关键要素[10]。同时,数字化战略必然要求企业加大研发支出,以保持市场生命力。然而,企业研发支出并不是投入得越多越好,过量的研发支出可能会增加创新不确定性[11,12],带来更大的风险。基于此,本文主要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支出视角,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作用机制。本文选择2016—2020年的33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形成1650个平衡样本数据,并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得出研究结论。
本文可能存在的贡献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主要研究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提升的重大现实问题,力求打破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研究的黑箱,丰富数字经济理论体系。第二,主要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支出视角出发,解决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如何平衡“机遇”与“挑战”的重大问题,为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提供有价值解决路径。第三,从微观层面对数字经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变量进行测度,相较于以往模糊测度,更能精准衡量企业发展情况,从而进一步丰富相关变量的理论测度体系,为后续深化研究打好理论基础。
1.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数字经济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融合新兴技术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13,1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数字经济主要分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以及数字化治理。第一,数字产业化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主要为数字经济提供技术和方案。数字产业化将会筑牢5G、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上游供应体系,夯实数字技术发展基础,为中下游企业发展提供较好的数字资源,增强供应链中相关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形成良性循环[15]。第二,产业数字化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产业数字化是指对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实现结构升级。产业数字化将会实现生产资源共享查询、协同作业生产、线上产品交付,企业价值创造效率与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实现降本增效,风险承担能力自然得到提升[16]。第三,数据价值化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数据价值化是对企业资源进行采集、标注、存储、汇聚,使资源便于市场流通、交易、应用。数据价值化有助于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形成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降低市场风险,提升应急能力[17]。第四,数字化治理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数字化治理是将数字技术与公共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公共服务[18]。数字化治理将提高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形成一体化精准高效治理新格局,有效净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热情,促进多主体参与,形成凝聚力,最终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数字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2.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
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是采用行政或者司法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首先,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成果。数字经济模式下会催生出众多新模态新业态以及新知识,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8,19],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提升企业自身创新实力,进而增强企业风险抵御能力[7,9]。其次,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也是企业合作谈判的筹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强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10],夯实自主知识产权基础,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强化产业融合发展,产学研融合等,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最后,政府知识产权可以彰显科技实力。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载体,政府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可以产生地区影响力[20],吸纳更多科技型人才,引进海内外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区域创新,从而提升区域科技实力,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2: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中具有积极的调节效应。
3.企业研发支出的调节作用
企业研发支出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研发支出越多,创新实力越大,越有助于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11,12];
也有研究认为,研发支出与风险能力成正比[21]。本文认为,上述研究成果均没有结合中国企业发展情况来分析。由于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正处于新旧能转型阶段,呈现创新投入大于创新产出的状况。基于中国企业发展情境而言,企业创新流程包括设计、研发、生产、财务、管理和市场等[22,23]。过多的研发支出会使企业陷入容易失败的陷阱,仅注重设计与研发过程的改革,而忽视其他环节的数字化改革。这将会转移企业创新注意力,降低市场敏感度与洞察力,削弱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3:过量的企业研发支出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中具有消极的调节效应。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框架
1.数据来源
2016年杭州G20峰会我国首次出现“数字经济”的提法,此后获得政商界的广泛关注。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及有效性,本文在时间跨度上选择2016—2020年企业样本。其次,从WIND数据库中选择1000家上市高新技术公司,剔除缺失年份及指标后,剩余有效样本为33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形成1650个平衡面板数据。
2.变量测度
(1)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本文借鉴陈小辉[2]和周雪峰[6]等学者的研究,采用企业盈利波动性衡量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即企业ROA(年度息税前利润TDA与平均资产AST的比率)波动程度。具体计算方法如公式(1)和公式(2)所示:
RISKin=
(1)
(2)
其中,adjROAin表示企业i第n年经行业均值调整后的总资产收益率,TDAin表示企业i第n年息税前利润,ASTin表示企业i第n年平均资产(即期初和期末资产总额的均值),RISKin表示企业i第n年风险承担能力,观察期N为3年,X为企业i第n年所在行业的企业数量。
(2)数字经济发展。现有研究主要从互联网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数字交易程度角度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度量,较好地反映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25,26],因此,本文继续沿用现有研究分别采用当地互联网用户数、移动手机用户数、计算机和软件业从业人数、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电子商务销售额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测度,并取对数处理。
(3)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司法、行政保护两方面进行测度。由于较多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年行政保护数据缺失或不对外公开,行政保护指数难以准确获得。基于数据可得性,本文从司法保护视角采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测度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指标,并取对数处理。
(4)企业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支出可用企业对研发的重视程度表示,即采用企业每年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由于本文样本选取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该类型企业的研发支出相较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较多,占比较大。2016—2020年间330家高新技术企业样本中约99%的企业研发支出占比大于1,因此,基于样本数据特征,我们认为总体样本的企业研发支出过量。
(5)控制变量。考虑到企业创新发展还可能受到城市层面及企业层面其他因素的影响,关于城市层面,本文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市场化程度(政府预算)、金融发展水平(当地机构存贷款余额与地区GDP比值)作为控制变量;
关于企业层面,本文选择企业规模(员工数量)、企业年龄(成立年限)、企业资本(固定资产)作为控制变量。
首先,本文先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还需要对所有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变量的VIF值均小于10,这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回归分析。经过Hausman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从而我们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
表1 描述性统计
表2 多重共线性分析
1.基准回归
为了验证假设1,本文将自变量及控制变量加入模型中,结果如表3所示。数字经济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显著系数为0.14(p<0.001),表明数字经济发展可以积极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从而假设1成立。
2.机制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作用机制,本文将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交互项、企业研发支出及其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交互项加入模型中,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1中,数字经济发展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交互项显著为0.01(p<0.001),从而假设2成立,即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中具有积极调节作用。如图2所示,随着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增高,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提升效果越好。
表3 基准回归
模型2中,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研发支出交互项显著为-0.01(p<0.001),从而假设3成立,即过量的企业研发支出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中具有消极的调节效应。如图3所示,随着企业研发支出不断增大,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提升效果越差。通过模型3检验,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研发支出的调节效应依旧存在,符合本研究假设。
表4 机制分析
图2 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
3.内生性检验
常见的内生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变量测量存在误差,遗漏相关变量,以及自变量与因变量互为因果等方面。为进一步验证本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将固定电话数量与邮局业务数量作为检验内生性问题的工具变量。原因在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起源于固定电话中的“宽带中国”,从而固定电话数量
图3 企业研发支出的调节效应
是较为合适的工具变量。其次,邮政承担着中国固定电话相关业务,邮政业务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也发挥着推动作用,从而邮局业务数量也是较为合适的工具变量。结果如表5,将固定电话数量与邮局业务数量作为工具变量加入模型中,数字经济发展的回归系数均为0.09(p<0.001)与总样本回归结果一致,同时第一阶段F值均大于J. H. Stock and M. Yogo[24]提出的有效性临界值16.38。因此,本文的变量测度、核心变量选择以及自变量与因变量关系判断方面均不存在内生性问题,具有较高稳健性。
表5 内生性检验
本文基于创新管理理论、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以及组织行为学理论,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发支出视角分析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作用机理。选择2016—2020年33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形成1650个平衡面板数据。本研究打破了数字经济发展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研究的黑箱,丰富了数字经济理论体系,以解决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如何平衡“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为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提供了有价值解决路径。主要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数字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数字经济可以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以及数据价值化四个方面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具有较好的提升作用。因此,未来政府及企业应该加大数字基础建设、引进高精尖人才、强化产业协同建设、建设数字化平台等,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保护创新成果、强化市场竞争力、彰显科技实力等方式积极调节数字经济与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因此,未来政府应该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大违法侵权成本、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提高政府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过量的企业研发支出抑制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过多的研发支出会使企业陷入容易失败的陷阱,仅注重设计与研发过程的改革,而忽视其他环节的数字化改革。因此,未来企业应该关注全流程创新,而不仅仅是研发环节,保持适度研发支出即可,不应过量投入。
最后,尽管本文假设通过实证检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及稳健性,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研究样本仅是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未来应该拓展企业类型,提升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同时本文仅关注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未来应该关注企业创新发展能力、绿色创新能力等,研究企业创新全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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