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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思路和评价内容建议

时间:2023-06-17 15:15:03 来源:网友投稿

郭 森,王 策,袁宝成,陈袁袁

(1. 生态环境部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
2.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12;
3.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 沈阳 110167;
4. 海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100027)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石化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在一些石化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也提出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但目前环境影响后评价尚处于初步发展和摸索阶段,国家层面尚未发布相关技术导则。**、重庆等地虽然在2009年和2011年发布过地方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但较为原则,未对具体行业提出细化的要求。因此对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评价思路和内容要求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本文针对石化建设项目的特点,阐述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思路,介绍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为石化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提供参考。

200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2003年国家海洋局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制订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出,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该办法对后评价的适用范围、时限、管理规定、评价内容等均提出了要求。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导则。2018年生态环境部曾发布过煤炭采选、水利水电两个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征求意见稿,从行业角度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如何开展做出了规定,体现了煤炭采选和水利水电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技术特点,但截至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如:**维吾尔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最初于2009年颁布了《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2021年修订),规定了**地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总则、工程概况、环境变化评价、措施有效性评价、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在2011年发布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重庆地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详细要求,包括工作程序、工程评价、大纲编制要求、报告编制要求等内容。我国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汇总见表1[1]。

表1 我国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导则汇总

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一些石化企业对其石化建设项目开展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探索了行业后评价的工作内容和思路[2-5]。

2.1 基本思路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建设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前序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说明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于企业同一厂区/生产经营场所内、正常运行、存在叠加环境影响且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由于环境影响难以区分,可一并作为评价对象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由于常规因子的质量变化情况难以界定是由本项目或本企业造成的,还是区域整体环境变化造成的,因此可将特征因子作为评价重点。

由于石化建设项目大多位于工业园区,可视情况将评价重点放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环境、土壤等要素,适当简化声环境、陆域生态等要素的评价内容。由于历史原因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现行环境要素导则开展现状评价,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应提出有效且可行的补救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客观评价建设项目评价时段内的环境影响,分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调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提升、环境保护目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环境影响,重点通过收集历史监测数据,分析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进行补充监测。同时还应关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造成的累积影响。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一方面可以对环境影响预测参数(如源强)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可以对预测结果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验证,重点是对差异较大的验证结果分析原因,但难度较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主要是结合最新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长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生态保护措施重点关注实施效果,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则关注其是否规范、完备。

2.2 评价重点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价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结论及建议。具体评价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管理要求合理确定。

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时,原则上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a)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要求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b)项目调整内容,主要为不符合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
c)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造成的累积影响;
d)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公众重点关注的其他环境问题。

2.3 评价要求

后评价时段原则上应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开始的3年为重点评价时段。

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评价范围一致。若评价对象涉及多个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涵盖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评价的环境要素,后评价可根据现行要素导则确定评价范围。

各环境要素的评价因子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并根据建设项目工艺变化和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调整,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累积性因子、建设项目排放且区域环境现状超标的因子。

各环境要素的评价标准应采用现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执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更严格的管控要求。评价历史监测数据应采用同期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新标准已发布尚未正式实施时,应对正式实施后的可达标性进行说明。

3.1 建设项目过程回顾

简要概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一般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建设过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涉及试生产审批的,还应说明有关情况。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说明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如建设项目涉及原料或产品储运、供汽、供电、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依托工程,应说明依托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给出不符合项的主要内容,并简要说明原因,初步分析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分析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说明未落实以及实际建设与要求不一致的原因。

说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设立、自行环境监测方案(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修复等)及应急环境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的要求,说明环境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生过环境风险事故的,应说明环境风险应急监测实施情况。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的,应说明相应环境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说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使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等情况。

说明建设项目在评价时段内的环境信息发布、环保投诉情况。因环境污染事件被公众举报后,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或处罚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3.2 建设项目工程评价

3.2.1 建设项目概况

说明工程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主要原料来源、年运行时间等,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间和建成投产时间。按照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等,说明各装置/单元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路线等。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对比环评文件建设内容与项目实际建成内容,重点分析不一致情形。根据原料和产品方案,说明建设项目总工艺流程,并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变化情况。说明重点评价时段内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延迟焦化、乙烯裂解等各生产装置、动力站等公用及辅助工程和主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运行负荷、检维修、年运行时间等);
全厂产品产量,以及原料(石油、天然气、炼厂气等)、辅料(溶剂、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等)、新鲜水、燃料、蒸汽等用量,并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变化情况;
储罐(特别是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周转、原料/产品(特别是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大宗物料运输情况[6]。

3.2.2 污染源分析

利用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和重点评价时段运行及监测数据,以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为基础,给出各个废气、废水和固废污染源的源强,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分析排放达标情况。分析污染源强时,除常规污染因子外,还应重点关注特征因子产排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法规新提出的污染因子的产排情况。

废气污染源应按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分别说明排放位置、排放规律、排放参数、废气量、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文件要求,核算碳排放量。

废水污染源应按处理方式进行分类,说明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废水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去向等。污水处理设施须说明处理工艺及处理前后的水质数据。要求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的因子,应说明相应处理工艺及排放情况。

废催化剂、废碱渣(液)、废脱(吸)附剂、“三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说明产生位置、产生规律、主要有害成分、产生数量、固废类别、处理/处置方式等。

3.2.3 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分析

分析重点评价时段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污染物单排、能耗、物耗、污水回用率等清洁生产指标,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核算重点评价时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算量、排污许可证许可量及执行报告统计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核算量等进行对比,分析总量控制情况。

3.2.4 规划及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与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3.3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

充分收集和利用历史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结果,评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变化情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环境保护目标变化、区域污染源变化。历史资料包括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结论,区域/海域/流域例行监测资料,以及评价范围内的历史监测资料。

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应包括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海洋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及陆域生态环境等要素,重点分析累积影响变化情况。

环境质量现状应按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利用重点评价时段内有代表性的监测数据进行现状评价:

1)环境空气。补充监测点位应在评价范围内,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1~2个监测点,尽可能选择同一点位的现状和历史监测数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7]。

2)地表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补充监测调查按照HJ 2.3进行,补充监测断面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对比环境影响文件中的数据,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8]。

3)海洋环境。海洋环境质量调查包括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环境等内容。对比同季节环境影响文件中的数据,分析海洋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重点分析排污口周边及敏感目标海域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9]。

4)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质量补充监测调查监测点一般不少于3个,应至少在厂区内及上、下游各布设1个,并在下游最近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处设置监测点,重点分析厂区及下游、环境保护目标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10]。

5)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调查按照HJ 964进行,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未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可采用当地土壤环境背景值作为基础进行对比分析[11]。

6)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按照HJ 2.4重点对厂界环境噪声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补充监测,可不做变化趋势分析[12]。

7)陆域生态环境。当评价范围内涉及陆域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时,应按照HJ 19对其开展调查,分析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13]。

当历史资料无法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补充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监测,并进行评价。将评价时段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数据对比,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当环境质量出现超标时,应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建设项目实际生产、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区域污染源等情况,分析超标原因。

3.4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根据评价时段内的调查资料,结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当前采用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评估,主要是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长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及地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符合情况,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规范、完备、有效、可靠[14]。对于环境保护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分析原因。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污染源验证和影响预测结果验证。污染源验证主要是对评价时段内实测源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差异较大的污染源进行分析,并给出原因;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考虑到的污染源进行梳理归纳。影响预测结果验证主要是对评价时段内的实际环境质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预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各环境要素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原则如下。

1)大气环境。根据后评价时段内各大气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情况,分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针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差异较大的废气污染源,应根据工艺调整、原辅料变化、生产装置/单元及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分析差异较大的原因。根据后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重点对特征因子进行验证,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2)地表水环境。根据后评价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说明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还应分析其废水排放口的情况。废水总排口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差异较大时,应根据工艺调整、原辅料变化、生产装置/单元及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分析差异较大的原因。根据后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重点对特征因子进行验证,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3)海洋环境。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和修复措施的,结合海洋生态调查结果,分析补偿措施的实施效果。根据后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海水水质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重点对特征因子进行验证,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4)地下水环境。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分区防渗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后评价时段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析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后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5)土壤环境。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结合后评价时段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析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后评价时段监测结果情况,验证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6)固体废物。从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方面,分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按相关标准鉴定后,危险废物性质发生改变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评价时段固体废物产生量情况,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产生量预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

7)声环境。根据后评价时段内项目厂界噪声和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分析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8)陆域生态环境。针对项目实际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结合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生态环境调查结果,分析措施的有效性。

3.5 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与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累积影响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实际情况,以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为底线、改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提出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明确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和预期效果。各环境要素环境保护补救和改进措施原则如下。

1)大气环境。从废气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自行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应结合国家和地方碳排放控制要求,通过调整能源或燃料结构,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地表环境。从废水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自行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当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特征因子超标时,还应通过优化工艺、强化治理措施等减少相应污染物排放。

3)海洋环境。从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和修复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4)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从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的达标,完善自行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当后评价时段建设项目所在场地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地下水或土壤环境质量特征因子超标时,应提出后续开展污染隐患排查的要求。

5)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6)声环境。从厂界噪声达标、完善自行监测及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当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超标时,还应通过强化治理措施等降低噪声排放。

7)陆域生态环境。从生态补偿等方面,针对敏感生态保护目标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8)环境风险。从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规范性、完备性、有效性、可靠性,强化分级响应和区域联动等方面,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并明确改进目标及落实方案。

3.6 结论及建议

结论部分应给出建设项目评价时段内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环境、生态等要素产生的影响,概括总结建设项目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建议部分可根据本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成果,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区域环境特征,对未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导则,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续的环境管理,一定程度上可由排污许可制度承接,但是对于石化行业建设项目而言,由于企业规模大、环境影响情况复杂,仍需关注项目建设运行后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实际影响,因此应重视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于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石化建设项目,在相关技术评估导则出台前,可参考本文及企业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建议相关部门和技术研究机构积极推进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方法研究,特别关注对持久性污染物累积性影响的评价方法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的应用,以促进评价结果的可靠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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