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宜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承担着推动“三农”政策在基层落实和促进乡村振兴、乡风文明的重要“职能”。〔1〕王必伟、王乐:《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11 期。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权益“看不见摸不着”,需要依赖凭证、也是法律对权属认可的直接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张证书往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无法绕开的“线索”,是打开此类纠纷的“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了由于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合同等行为导致的缔约过失或违约纠纷,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等行为导致的影响各方权益纠纷,由于形势、政策变化等导致的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补偿、赔偿纠纷,由于土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导致的确权纠纷,以及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他人侵害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等五种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再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兜底情形,形成了“5 种具体+1 种其他”的类型结构。〔2〕孙中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年版,第9 页。要妥善化解和处理好涉及农民财产和物质利益的土地问题,必然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所载明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最基本的权属问题,所以,农民手中的权属证书记载有误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的结果。本文所论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是指受限于历史、技术、地理、文化等条件导致当事人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内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不一致,不包含当事人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故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的违法犯罪情形。
(一)客观数据统计情况
以S 省J 市D 法院的已结案件情况为样本,笔者发现,2019-2021 年该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样态(详见下图表)。
笔者认为,该参数的定义初衷受当时硬件性能的限制,随着硬件性能参数的提升,该时间也在缩短。本文中提到的RPT的该时间参数为1.5 μs,因此在试验室环境测试时工作正常。
表1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民事案件情况
表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由及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案件情况
图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案件的民事诉讼处理结果
(二)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从上面的表格和图表中,能够清晰地看出:
近期,学者们还研究了当产品市场是垄断时的情形。Cabon-Dhersin[9]比较了完全合作和完全竞争两种极端情形的研发投资。前者是指企业不仅合作研发,而且在产品市场上达成合谋;
后者是指企业既在研发市场又在产品市场竞争。Cabon-Dhersin最后惊奇地发现,当产品差异度很大或是技术溢出水平较高时,完全合作能激发更多的研发投资。
3.在各种案由中基本上都存在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情况,而且无论是在权属确认纠纷,还是在所涉合同纠纷中所占的比重均不低,从中也能间接看出经营权证记载有误也是引起农民之间针对土地所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对经营权证记载有误这一事实问题必须重视、万不可忽视。而从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促成调解的只有35.5%,可以看出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化解困难;
有8%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说明该类案件的民事诉讼途径救济有限;
判决的案件只有28.9%,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该类案件事实查明存在困难,难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判决。
一要确保案件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范围。收案环节的形式审查,在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础上,应当将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理由主要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项中直观地呈现了纠纷所涉的具体标的、标的物、标的额,以普通法官的理解能力足以得出纠纷的基本情况。从而发现原、被告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继而初步识别、判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6〕宋兴旺:《论民事案由确定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2 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土地纠纷解释》)第1 条明确规定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侵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承包经营权继承等五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类型。〔7〕王义、周雪逵:《重建农民集体农用地权利制度新探》,载《法治研究》2011 年第10 期。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符合这些纠纷类型,则应以民事诉讼收案。如果是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则属于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 条规定,与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并以书面留痕的方式,告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沟通、答疑、释明工作不到位,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负面情绪,加剧矛盾,增加行政诉讼审理困难。
1.近三年,D 法院每年办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数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比重稳定,同比增长的变动幅度减小,这主要得益于法院近年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重视,加强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运用多元化解手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发挥基层地方政府、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居贤长人员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尽可能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另外,受理的案件总数虽然不多,但案件审理难度普遍较大,审理周期较长,普通程序适用率较高。
2015 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程序提供了依据。但在此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未能形成统一标准,各地做法不一,登记缺乏规范性、纸质材料管理不完善。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由于留守在农村老家的大多数是中老年人,他们以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土地测绘工作受制于地形、工具等的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情况出现较多,给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带来一定压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笔者同时对其产生原因一一进行阐述。
(一)承包人的名字因同音字、相似字而登记错误
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为: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整体发展还相对较为薄弱,法治宣传教育难以深入普及至农村各个角落,部分农民群体的法治观念不足,依法用权、维权意识缺乏。〔4〕钱海玲、孙欣:《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统计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5 期。农民自身对确权登记工作的配合能力不足,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思想上还未能完全重视起来。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也可能登记错自己的姓名。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登记机关受限于早期登记工作的流程不完善、规范性不足,加之部分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多、担子重,部分工作人员动员、宣传与思想工作做得不够到位,未能对农民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做进一步核查。
(二)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有误,遗漏或多加承包人、承包共有人
由于年限较长,不少地区的土地权属的档案材料“东一份、西一块”,甚至是被遗落,受限于技术条件而没有建立、配备相关信息系统与数据库,导致难以形成权属证明的完整“链条”。在农村,农民通过继承分得的土地,并未办理相关权属手续,而是直接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此时,作为继承人的农民与他人发生权属纠纷,难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纸质材料具有易损坏、统计整理难、无法长久保存等特点。故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纸质权属证书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与实际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误差”将可能越来越大,事实查明也更为困难。
王素英生于1961年,如今已经年近六旬。在她的职业生涯中,社会福利相关工作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参加工作后,她长期供职于民政系统,2008年出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2012年10月起兼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正司级),并且在2015年正式出任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主任,成为了福彩系统的“一把手”。
(三)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块名称记载有误
一要对诉争土地进行现场测绘。首先,充分重视现场测绘的重要作用。由测绘专业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现场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在案件审理阶段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案件执行评估阶段可以作为不动产评估公司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关键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如果只是测量上的误差,通过现场测绘通常可以解决。实际现场测绘的土地面积即为实测土地面积。现在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哪一个“更管用”。笔者认为,一切从实际出发,三者出现不一致时,应发挥现代测绘技术作用,依据通过专业工具得出的实测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更换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变更登记。所以这也为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案件必须进行现场测绘、实地调查提供了支撑。其次,要明确现场测绘的流程。第一步,做好关联收集,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村委会等尽可能调取到与讼争土地相关的土地清册、红线图等原始资料,能够以高清电子形式呈现的,则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
如不能,则在相关工作人员的确认下对纸质材料模糊的地方加以明确标识。第二步,获取技术支持,对于测绘困难的现场,可以选取素质高、技术强的土地勘测公司,将收集的资料交给勘测公司,由其利用专业勘测工具,提高土地测量的精确度。第三步,双方当事人现场质证、当场签字,村委会干部在场见证。现场测绘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并邀请村委会干部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维持现场稳定,避免矛盾升级。现场测绘图制作完成后,由双方当事人当场质证,无异议后当场签字确认。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流转后实际经营权人记载有误
三要确保与当事人沟通做好案件特征标注。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初衷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出现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却得不到立案的问题。但是,即使是形式审查,也并非等同于降低法院立案人员对案件初步审查的质量和标准,更非不区分案件性质、忽视管辖的违规收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受限于当地法治水平、调查取证等,本身审理难度较大,普通程序适用率较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的案件立案,对于法院立案工作应提出更高要求。笔者认为,法院立案庭在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中是否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情况,在诉讼材料中进行标注,并将这一情况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后续繁简分流工作的标准之一,实现与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衔接。另外,收案环节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性,也体现在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核实上。有些当事人由于诉讼水平有限,其诉讼请求虽然符合立案登记制形式审查要求,但并未完整显现在起诉状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才要求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在收案时听取当事人真实诉求,有利于指导当事人规范、高效立案,切实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一)收案阶段,对诉讼材料的形式审查容易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混乱
首先,关于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的规定,应当包含: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具体,符合法院受理及管辖的相关规定等条件。其次,关于起诉状的内容,该法第124 条又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详细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所依据的证据、证据详细信息等。自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材料,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虽然可能提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可能是因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而引起,也可能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没有实际联系。而且即使当事人纠纷系因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而引起,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是请求登记、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可能是请求被告方承担合同违约或侵权责任。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还可能将民事诉讼请求与具有一定关联性的行政诉讼请求在一份诉状中同时提出。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纠纷类型多样,有些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些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有些又不宜适用诉讼途径。因此,在收案阶段,仅对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处理。
(二)调查取证阶段,调查目的之实现依赖于发证的不动产信息主管部门
二要确保各方当事人身份适格。在承包关系的合同纠纷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是该类纠纷的原告或者被告,过去承包方一般是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户,随着经济发展,在家庭承包方式以外出现了多样化的承包经营土地方式,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农户,也有单位或者个人。《审理土地纠纷解释》第4 条中,明确了众多农户基于同一或同类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时明确了农户代表人不同情形下的确定顺位,即有权属证书的,证书载明是谁,谁就是农户代表人;
没有权属证书的,退而求其次,根据承包合同上的签字人确定农户代表人;
权属证书载明人及承包合同签字人均不存在或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则由农户共同推选。基于该解释的理解,当发包方又把讼争土地发包给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承包人有权将发包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诉讼权益。除此之外,实践中村民小组为发包方的,应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的,应以村委会为当事人。
(三)审理裁判阶段,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民事审理与行政审理交叉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有误引发的纠纷中,不仅仅是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不动产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诉争,因可能同时涉及私权利之间争端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需要将案件分开审理,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相互影响,导致多个案件相互交错,救济程序繁杂。而且民事审理和行政审理的承办法官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可能形成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问题。这些情况都可能拖延纠纷化解的时间,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同时提升了司法成本。
(一)收案环节的程序把控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涉案案由呈现细分化、多样化的特点,但各种案由的案件数并不均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明显多于其他案由。其原因主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各种案由相似度较高,加之立案时只是形式审查,因此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的案件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认可其本质上是一种物权。承认其物权地位,对土地的权益保护最为直接有效,为农民针对他人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主张侵权责任开辟了通道。〔3〕陈屹、高翔:《农业承包合同案件审理情况及法律适用研究——对重庆市部分农业承包合同案件的调查分析》,载《法律适用》2006 年第10 期。但在D 法院近三年的数据统计中,并未发现所立案由为土地承包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并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的收案案由。
因农民手中的土地权属证书内容与实际不一致导致的权利被侵害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是要求被起诉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讼目的是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权益。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双方当事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产生冲突,是否侵权的事实无法认定,导致调查内容不得不指向争议土地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确认,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不审查行政机关登记、发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不动产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核实,从而明确农民手中的权属证书的真实权属信息。如果不动产信息主管部门囿于当时客观条件无法建立、配备相关信息系统与数据库,无从查询,将导致民事诉讼的调查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影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益。
我老家点赞好事物好东西,常以两好名之,一是好吃,一是好看,读刘诚龙先生《一品高官》,也真是好吃又好看。所谓好吃,是内容好;
所谓好看,是语言好。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内容是作品之神,语言是作品之形,形固然离不开神,神少不了形。形与神兼备,才是值得追求的最高境界。
长时间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是农村中的普遍现象。据统计,有的地区的土地流转率甚至接近80%。一方面,如前所述,不少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的观念不足,私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操作不规范,过程中也未签订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5〕赵新华:《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困境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13 年第10 期。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纠纷繁多,本身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流转后实际经营权人记载有误的情况也不少。
(二)审理阶段的实质审查
土地调绘与勘测是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的主要手段。土地现场勘测时不仅要受到测量方法、工具、地形的限制,还可能受到当地农民的影响。有些地方土地划分进度较慢,其中农民对测量结果不满意而提出异议是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有些村居工作经费不足、勘测设备落后导致测量不精确,也存在没有使用任何测量工具,仅仅是通过步数进行估算、粗略得出地块面积进行登记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测量人员没有进行现场勘测,导致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地块面积、空间位置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今建筑工程的规模以及数量不断扩大,质量安全的严格监督范围也是变得广泛,涉及到的部门以及人员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在建筑建设中展开监督就出现了权责不清的现象,导致质量安全的监督难度在不断提升。如今国内的管理体制逐渐改革,建筑安全以及质量投入的资源在减少,导致了监督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制约,也是降低了监督的质量以及全面性,对工程效率也是一种影响。
二要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实质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并非必然生效,承包人也不必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属,而需要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并符合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应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权属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内容有误,如果是承包经营权主体出现错误,法院必须实质审查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是否真实、是否系合法获得。关于如何实质审查。一般情况下,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留存的登记簿三者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内容有误的情况下,则出现了三份书面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时须基于民法领域最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发包方和农户之间经自愿签字的承包合同作为实质审查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真实合法取得的标准。而且,从立法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 条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8〕《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 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信息主管部门系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生效承包合同等申请材料,编制登记簿,故而登记簿上的内容本质上是对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固定。
教学思想对于各项教学活动能否顺利、高效地开展有着直接影响。对此,各高职院校应重视教学思想的不断更新,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来全面挖掘、发挥学生的创新意识,以此来为工学结合的科学引用创造良好条件。一方面,各高职院校领导应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教育管理理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为工学结合模式的有效落实提供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领导与教师应积极学习其他院校的先进理念与方法,并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具体需求给予进一步创新,以确保工学结合模式的科学引用能够充分满足学生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并将该模式的优势特点充分发挥出来,为院校未来的改革创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3]。
(三)结案环节的“调、裁、判”适用
一要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诉前、审前、判前的全过程,如前所述,农民手中的土地权属证书内容有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需要在审理中区别对待,合理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审理土地纠纷解释》第15 条赋予了法院在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无法协商变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客观情况,以公平原则解决纠纷的裁量权。〔9〕《审理土地纠纷解释》第15 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对由于历史或政策性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不能以高成本解决方式,而应以维护土地续产为切入点,通过援引情势变更等原则,合理调整承包期限、承包金额,从而救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带来的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二要规范裁定指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案件应分情况讨论。第一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不属于诉讼范畴,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法律释明和指引,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寻求救济。如农户以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则立案人员应当引导其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处理。〔10〕纪红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空与民事诉讼救济——以家庭承包经营权为重点》,载《法律适用》2011 年第9 期。第二种,如果不属于民事诉讼,但属于行政诉讼,且当事人同意走行政诉讼途径,受诉法院有该类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则可以立行政案件,否则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行政诉讼救济。如果当事人仍坚持民事诉讼,法院应告知其明确的后果,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案件后才发现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三要慎重判决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说理部分必须在确保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同时做到裁判结果的统一。该类案件的判决书必须建立在基础物权行为的真实合法性经过民事审判认定的情况下,要求法官要从文义、体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充分论证得出判决结果的说理,例如争议土地已经与其他土地连片经营,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同时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要求侵权人返还土地两项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其中的确认权属诉求应予支持,但由于返还土地可能引发侵权方的较大损失,则可判决不予支持,但在说理部分,应根据同类土地流转价款和实际经营者所需合理经营期限参照土地流转收益要求实际经营者予以补偿。另外,该类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善于查找关联案件,与行政案件承办法官保持充分沟通,防止出现矛盾的判决结果,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有瑕疵、有错误而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可能同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如果只是测量上的误差,则相对容易处理,可以通过科学方法现场勘测实际面积。但是如果涉及行政诉讼,要实质性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误的问题,法院就不能只停留于民事诉讼的处理,而需要进一步形成司法与行政良好互动的纠纷解决模式,合法合理运用司法权,推动实现矛盾联动化解、实质化解,切实助力“三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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