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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为何具有精神创造力量

时间:2023-06-16 16: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杜胜利

(河南大学生命教育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0)

人类具有精神创造力量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几乎没有人追问。尽管国内出版了很多研究创造问题的著作,但是,这些著作大多是从创造方法和技巧入手研究创造问题,很少有人能够结合辩证法原则,从哲学高度探索人类精神创造力量根源性问题。本文主要通过追问世界多样性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问题,在深刻反思辩证法内涵的基础上,从辩证法内因创造原则的维度重点探讨人类为何具有精神创造力量这个重大哲学问题。

世界万物是谁创造的?西方有上帝创造世界万物的故事,东方也有同样的神话传说,比如盘古开天地等。盘古开天地的故事主要讲,幽暗的世界中成长起来的盘古用利斧把混沌的世界劈成了天和地。由于天很重,盘古就尽量用力托着把天地分开。后来,他的眼睛分别变成了太阳和月亮,身体和血液变成山川河流,经脉变成道路,肌肉变成大地,头发变成星星,身上的汗毛变成花草树木,牙齿、骨头等也都变成了各种金属、石头等,就连盘古身上出的汗液,最后也变成了露水,等等。当然,世界上其他不同民族也都有这种内容相似的神创造天地和世界万物的故事,只是叙述的形式不同罢了。

众所周知,哲学早期只是神学的婢女,后来才逐渐从神学中分化出来。既然哲学来源于神学,那么,与神学理论不同的哲学理论是如何解释和回答世界万物被创造出来的问题的呢?辩证法“约略相当于普遍的观念所谓上帝的力量”[1]。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具有上帝同等的地位和功能,能够如上帝那样创造出世界万物。黑格尔主要运用矛盾概念来解释和回答世界万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问题的。他认为,矛盾内含否定因素,事物只要包含矛盾就能够在自身内在否定力量的推动下不断质变、转化为其他不同的事物,于是各不相同的新质事物就被创造出来了。后来,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以通俗的语言阐述了黑格尔的观点,并告诉人们事物转化、质变为不同质的事物是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即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部矛盾或内因是第一位的、根本性的创造力量,外部矛盾或外因是第二位的、辅助创造力量。所以,与辩证法的内部矛盾推动事物不断质变、转化的观点相比,神创造世界万物说属于外因论观点,而辩证法突出强调的是内部矛盾力量,属于内因论。

形而上学“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去找发展的原因,否认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的学说。因此,他们不能解释事物的质的多样性,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的现象”[2],“不能说明事物何以有性质上的千差万别及其相互变化”[3]。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告诉人们,单纯的外因论是不能解释和回答世界上多样性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问题的,要解释和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紧紧抓住事物的内部矛盾或内因,内因自我否定力量才是创造新质事物的决定性力量,世界上不同质的事物是事物内因力量起主要作用创造出来的。如果没有内因力量,或者内因不存在,事物是不可能会有创造力量表现出来的,就不可能质变为其他不同的事物,世界上不同质的事物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

过去,人们往往从认识论角度看待和理解辩证法,甚至把辩证法看成论辩或辩论的艺术,几乎很少从本体论、从世界万物如何被创造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辩证法,结果是,辩证法被有些人别有用心的演绎成诡辩论而声名狼藉,时至今日都无法消除人们对辩证法的偏见。我们认为,从本体论、从世界万物如何被创造出来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辩证法更能彰显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实际上,辩证法是与神创世说截然不同的关于世界万物如何被创造出来的理论。当然,与神创造世界万物不同的是,辩证法是用事物的内因力量代替神的创造力量来解释、说明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问题的。

尽管辩证法强调内因力量就是事物的创造力量,事物在自身内因力量的推动下能够不断质变、转化为其他不同质的事物。但是,人们对于内因创造力量的性质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事物的内因创造力量是纯粹精神力量,否认物质创造力量的存在。如黑格尔,他认为物质是僵死的和没有能动性的,世界万物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都是绝对精神通过自我否定创造出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事物的内因创造力量是纯粹物质力量,否认精神力量的内因作用。如哲学教科书,这种观点认为“一切现象都有物质原因作基础”[4],整个世界都是物质力量作为内因创造出来的,否认精神具有内因创造力量。当然,人们即使承认精神具有能动力量,也只是承认精神具有反作用,不承认精神具有物质那样的内因作用。我们认为,精神创造力量是在物质创造力量基础上突现、质变出来的,整个世界存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创造力量,即物质创造力量和精神创造力量。既不能用物质创造力量代替精神创造力量,也不能用精神创造力量代替物质创造力量。在自然领域,是物质内因创造力量在起作用,而在人类社会领域和精神领域则是精神内因创造力量在起作用,我们不能混淆物质内因创造力量与精神内因创造力量各自的适用范围。但是,哲学教科书只是片面承认物质内因创造力量,而不承认精神内因创造力量。教科书的观点不仅脱离现实生活,而且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系统自组织原则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上的冲突。

普遍联系观点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的辩证统一。既不存在具有单独内部联系的情况,也不存在具有单独外部联系的现象。内部联系形成内因,外部联系形成外因。也就是说,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内部联系和内因存在,必然有外部联系和外因存在。有外部联系和外因存在,必然有内部联系和内因存在。因此,如果我们承认物质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统一,那么,也应承认精神也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统一。否则,不仅事物都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辩证统一的观点不能成立,而且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观点也会受到人们的质疑。系统论是对普遍联系观点的具体化。所谓事物的内部联系,即内因力量其实就是事物的自组织力量。如果承认物质和精神都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统一,那么,就应承认不仅物质系统具有内因自组织能力,而且精神系统也具有内因自组织能力。正是在内因自组织力量的推动下,物质系统才能不断质变、转化为其他各不相同的系统,新质事物才能被不断地创造出来。当然,精神系统也正是在自身内因自组织力量的推动下不断质变和不断转化的,从而表现出阶段性和等级性的特点。[5]

对于内因与自组织力量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结合辩证法的发展形式来认识。辩证法模式已经随着实践的发展,由早期的矛盾辩证法转换为以自组织理论为主要内容的系统辩证法。既然矛盾辩证法用内部矛盾或内因解释新质事物如何被创造的问题,那么,系统辩证法也必然有着与矛盾辩证法不同的解释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理论。系统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自组织的过程,就是事物在内部联系形成的内因力量的推动下自我运动的过程。自组织理论对内因和外因做出了极为有力的科学表述,把人们对内因和外因关系的认识推向了新的高度。

系统论告诉我们,只有与封闭系统不同的开放系统具有自组织能力。开放系统不断地从环境中取得相应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后,才能对其部分进行组合从而产生新的有序结构,因此,“承认开放性为自组织的必要条件,是一切自组织理论的共同原理”[6]。但是,开放只是自组织发生的前提条件,“系统的自组织真正得以实现,其内在根据则在于系统内部的复杂的相互作用”[7]。也就是说,系统“实现从无序到有序、从一种有序到另一种有序转变的组织力或组织指令,只能来自系统内部……内因显然是决定性的”[8],非常明显,系统是通过内部联系形成的内因自组织力量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质变、转化为新质系统的,即内因自组织力量是新质系统的最主要的创造力量。“自组织意味着创新,自组织的实质就是创新。”[9]

自组织理论告诉我们,物质自组织的过程就是物质系统自我运动的过程,因此物质就是物质自我运动的主体。当我们承认精神具有自组织能力时,我们也应承认精神是精神自我运动的主体。如果精神不是精神自我运动的主体,在逻辑上精神就不可能是自组织的。但是,由于形而上学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不少人片面认为“思维运动的主体是人的大脑”[10]。问题是,如果“思维运动的主体是人的大脑”,精神或思维运动还能是自我运动吗,精神在逻辑上还能自组织、自建构吗,如果精神没有自组织能力,精神还能作为系统存在吗,如果精神不能作为系统存在,系统的普遍性就会受到质疑,那么系统哲学还能成立吗?所以,当我们承认精神可以作为系统存在、承认精神具有自组织能力时,就必须承认精神才是精神自我运动的主体,否则,精神是自组织的观点就会与“思维运动的主体是人的大脑”的观点发生逻辑上的冲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哲学上的运动是事物的自我运动,当我们讲哲学上的物质运动时其实是讲以物质为主体的自我运动,当我们讲精神运动时也是以精神为主体的自我运动。如果我们能够紧紧抓住哲学上的运动就是事物的自我运动这个关键核心,就会发现与精神或思维不同的人脑如何能够成为精神或思维自我运动的主体。所以,把人脑看成是精神或思维自我运动的主体并不准确。但是,由于受形而上学观点的束缚和影响,仍然有不少人习惯认为实体性的人脑是精神或思维自我运动的主体。当然,坚持“思维运动的主体是人的大脑”的人还认为“人脑是意识的器官”[11],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心之官则思”①的论述。其实,到底是“人脑是意识的器官”还是“心是思维的器官”,不是教科书所讲的那么简单。

现代科学告诉我们,宇宙中除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物质,还存在看不见、摸不着的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而且实体物质在整个宇宙中所占比例非常小,绝大部分都是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暗物质、暗能量有着自己不同于实体物质的本质和奥秘,即实体物质不是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的本质和奥秘,而且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才是宇宙奥秘之所在。我们认为,非实体的精神(意识、思维和心理)如同暗物质、暗能量那样也是真实存在的。当然,如同实体物质不是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的本质那样,实体性人脑也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的本质,精神的本质存在精神于的内部联系之中,而不是在精神之外的实体性的人脑中。当然,深入研究实体物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非实体的暗物质、暗能量,研究实体性的人脑也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非实体的精神奥秘的。但是,正如暗物质、暗能量的奥秘不在于实体物质而在于自身那样,精神的本质也不在于实体性的人脑而在自身。所以,把实体人脑看成是非实体的精神或思维的本质,进而将其看成是思维的器官是不符合逻辑的。把非实体的精神或思维的本质归结为实体脑属于近代科学还原论的观点。在辩证法的内因与外因、普遍联系、系统论和自组织理论等诸原则中,既没有还原论原则也没有实体性原则。因此,对于“脑”和“心”哪一个是思维的器官,我们认为,必须严格遵守辩证法诸原则进行范式分析,不符合辩证法原则的精神观点必须彻底抛弃。

精神是在人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突现的高层次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意识、思维和心理三个层次,即处于最低层的心理系统,处于最高层的思维系统和处于中间层次的意识系统。当然,意识、思维和心理三个子系统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三者共同组成完整的精神系统。精神系统尽管必须依赖人脑神经系统才能存在,但精神系统突现出来后就具备了与人脑神经系统迥然不同的内部联系形成的自组织、自建构的能力,而且精神系统的自组织、自建构能力是不能还原为神经系统的自组织、自建构能力的。正是因为精神系统具有保持内部和谐、稳定的自组织、自建构能力,所以,这个世界才会有精神自我运动形式存在,生活中才会出现即使有些人从来不看心理医生也能自觉保持心理健康的现象,而“心之官则思”恰恰正是建立在意识、思维和心理具有自组织和自建构能力这个逻辑基础之上的。如果意识、思维和心理没有自组织、自建构能力,“心”就不可能具有意识、思维能力,“心之官则思”就不能成立,即人的意识、思维和心理是“心之官则思”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非常明显,“人脑是思维的器官”是自然科学处于还原论模式下的结论,其与系统科学证明了的自组织理论存在着明显的逻辑上的冲突和矛盾。

也就是说,意识、思维是脑的能力而不是“心”的能力的观点严重违反了自组织科学证明了的辩证法的自组织原则。所以,按照辩证法的自组织原则,“人脑是思维的器官”并不准确,“心”才是人们思维的器官。正如库恩所讲的那样,看待问题的范式不同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革命之前科学家世界中的鸭子到革命之后就成了兔子”[12]。希望人们能从库恩的比喻中获得启示,理性看待到底是“脑”还是“心”是思维的器官。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必须建立在人脑神经基础之上的事实,但是,如果只有纯粹的脑基础而没有“心”基础,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是不可能真正发生的,肯定“心之官则思”正是提醒人们应该重新审视被人们忽视的、思维发生的与脑基础不同的“心理”基础。

目前,人们对于系统哲学的研究也只是注重总结物质领域中的各种规律,而对精神的认识则被束缚在以实践为内因推动力量的实践范式框架内,几乎毫无进展。生活中人们常说“知人知面不知心”,其实就是说人心由于复杂多样是很难认识和把握的。但是,按照辩证法内因是推动事物发生质变造成事物复杂多样的根本原因的观点,如果人心没有内因自组织力量,人心如何能够呈现出复杂多样不同质的特点?其实,心理学早就承认人的心理是自组织的,[13]只是很多人没有认识到罢了。精神是在人体神经系统基础上直接突现、质变形成的高层次系统,这个高层次系统具有自己的内部联系或内部结构,精神的内部联系或内部结构不能还原为脑的内部联系或内部结构。尽管精神看不见、摸不着,但精神在自身内部联系或内部结构形成的内因自组织力量的推动下,完全能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精神的内因自组织力量就是人们常说的精神创造力量。

当前,国内不少人承认物质系统具有自组织能力,也不否认精神系统的自组织特性,但却否认精神具有内因作用。例如,魏宏森、曾国屏认为,世界是自组织的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都是自组织的,“甚至连人的精神的运动过程实际上也是遵从自组织规律的”[14]。但是,在探讨精神形成过程中的推动力量时却又认为精神“是在社会性劳动的推动下,在社会性劳动之中产生的”[15]。劳动不是决定精神之所以是精神的内部联系(本质),也即劳动不是精神的内因力量,精神内部联系形成的自组织力量才是决定精神运动、发展的内因推动力量,劳动对精神的运动、发展只能起外因作用。也就是说,要承认精神具有自组织能力必须首先承认精神的内因作用。没有内因作用,精神是不可能具有自组织能力的,更不可能有与物质创造力量迥然不同的精神创造力量表现出来。只有精神在逻辑上首先具有内因自组织力量,人类社会才会有精神创造力量呈现出来。

物质与精神是两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哲学理论就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概念展开的。尽管在哲学研究中精神范畴非常重要,但是有关精神的界定却漏洞百出。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在劳动、实践中产生的观点。在实践哲学中,人们按照恩格斯的“劳动创造人”中的劳动决定猿脑转变为人脑的观点推论认为,劳动决定精神、意识的产生,即劳动是产生精神、意识的根本推动力量。如果仅仅从认识论角度看,人的认识活动确实是在实践活动中深化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实践是物质与精神的中介。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劳动、实践是物质与精神的本体论中介,从而决定精神的产生。只有精神、意识在形体基础上突现出来后,并且在精神、意识能够支配、控制人的形体的情况下,才会有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活动发生。因此,劳动、实践对精神的产生和形成只能起外在条件作用,并不能决定精神从无到有的产生和形成,更不可能作为独立的内在决定力量推动精神的运动、发展,真正推动精神运动、发展的是精神内部联系或内部结构形成的内因自组织力量。

尽管实践哲学强调发挥精神创造力量改变周围现实世界,但是,实践哲学并没有追问人类精神创造力量根源于何处的问题,更没有认识到否认精神内因自组织力量与强调发挥精神创造力量改变现实世界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与神创造世界万物不同的辩证法理论告诉我们,事物的创造力量根源在于事物的内因力量,内因力量就是事物不断质变、转化的第一位的创造力量。如果事物没有内因力量,它是僵死的和没有能动性的,就不可能有创造力量表现出来,更不可能质变、转化为其他不同的事物,世界上不同质的事物也不可能被创造出来。实践哲学由于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内因与事物创造力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世界多样性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问题,而且无法回答人类社会中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人们依靠何种力量创造出来的问题。要改变周围现实世界,并且创造出无限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必须首先承认精神具有内因力量。只有精神具有内因决定力量,在精神内部自我否定力量的推动下,生活中的每个人才会具有改变现实世界的创造能力,才能创造出各式各样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如果人们有了改变世界的创造能力,实践哲学改变世界的宗旨就能得到最终实现,实践哲学在逻辑上也才能完美的和自恰的。

创造是创造学、思维科学和实践哲学共同关注的话题,但是,人们对创造问题的研究却仅仅局限于具体科学范围内,很少有人注意到应把创造提升到哲学辩证法的高度来研究。结果是,为了实际应用人们过度关注了创造的方法和技巧的问题,忽视了对创造的根源性问题的探索和追问。创造由神的专属行为过渡到人的行为,需要依据最基本的理论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不是简单说说或做个假设就能彻底解决的。比如,有的创造学著作只是假定创造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潜能,然后着重论述如何激发人的创造潜能的问题,并没有从理论上探讨为何每个人会先天具有创造潜能的深层次逻辑问题。而实践哲学则更是错误的把实践界定为创造的根本动力,认为劳动、实践就是回答创造根源性问题的逻辑终点,没有认识到劳动、实践是以精神内因自组织力量为基础的。我国著名哲学家、实践哲学的开创者高清海先生曾明确指出:人的“创造本性离不开人特有的精神、甚至就是直接发源于人的特有精神”。[16]高清海先生关于人的创造力量根源于精神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从哲学辩证法的角度看,事物的内因力量就是新质事物的创造力量。只有承认精神具有内因作用,生活中的每个人才会具有精神创造力量,否认精神具有内因作用等于否认每个人都具有精神创造力量。也就是说,承认精神具有内因作用是承认每个人先天具有精神创造力量的逻辑前提。

科学史告诉我们,相对论产生之前不少人认为今后的物理学只需修修补补或在小数点后努力就行了,没有认识到必须抛弃牛顿力学范式建立新的物理学范式。爱因斯坦在深刻反思经典物理学的缺陷后,毅然决然提出了与经典力学理论范式截然不同的相对论理论。但是,国内众多哲学研究者并没有认识到实践哲学在精神创造根源性问题上的缺陷和不足,幻想在不改变思维方式的前提下,仍然在实践范式的框架内解决所有哲学问题(比如形神关系问题、人的精神创造力量的根源性问题等),没有认识到实践范式必须抛弃或让位于系统范式,哲学理论才能获得根本性的发展和突破,有关精神创造力量的根源性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答。所谓精神辩证法其实就是追问精神是否具有内因的理论,即追问人类为何具有精神创造力量的理论。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有关理解精神的范式转换的问题,而探究精神创造力量的根源性问题同样需要改变旧的范式采取新的范式,妄想在不改变旧的思维框架的前提下,在实践范式框架内解决和回答精神创造力量问题,并试图建构精神辩证法理论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注释:

①该句引子《孟子·告子上》:“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指的是心这个器官的职能在于思考,能思考便能得到事物的真谛,不思考便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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