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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规范

时间:2023-06-16 14:10:04 来源:网友投稿

何昊霖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用工成为一种灵活用工的集聚地,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壮大,对于促进灵活就业,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过程中,合同签订对于工作量的限制、工作过程的监控、工资支付的方式等都变得非常灵活,这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显著差别。互联网用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争端纠纷,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理性审视互联网用工的合同定性问题,并对互联网中的劳动关系进行分析,以期规范互联网用工的运作模式,为新型劳动关系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用工;合同;法律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表现出强大的优势以及行业融合性,目前互联网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同时,很多具体工作需要大量外部人员的有效协助,因此现在互联网平台出现了很多新型用工关系。在具体实践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企业的合同合乎规范,还有一些企业,用工合同对个人有极大地限制性,以此来规避劳动关系、减免自身责任,在利益分配方面也有失公允。面对庞大的互联网平台型用工方式,我们必须理性审视互联网用工中的合同定性及其法律规范性。

一、互联网平台常见用工关系分析

互联网平台下的企业用工打破了传统的企业合同关系,呈现出很多新型劳动关系。这为一些用工纠纷处理带来了困难,也使得传统的用工格局被有效打破。互联网平台下的新型用工关系常表现为以下这种。

1.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用工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协议达成有效的合同,并且从契约的达成到工作内容的规定,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合乎规范来落实。从身份关系来讲,合同关系用工中从业者需要受到到平台用工要求的限制,但这种用工关系使得个人从业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在一些大型网络平台内部都有一些员工需要完成相应的设计、维护、运营等工作,因为工种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对从业者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达到平台的要求,双方才可以建立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差别,劳动关系肯定了劳动双方的用工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平台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报酬发放以及劳动责任落实等方面,对彼此的约束性显著降低。在互联网平台下,劳动关系可以说普遍存在,他们既有统一的固定用工,还有时间灵活的一些居家工作类型,但具体内容的落实过程中,劳动关系的限制约束力明显减弱。

3.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是互联网平台下用工存在第三方的前提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平台、用人单位、用工方、劳动者多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如现在很多家政项目都会通过平台来寻找合适的人员。但在家政工作落实推进的过程中,平台需要将相应的任务下发到地方家政中心,在这个过程中月嫂与用工方不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方与平台存在劳务关系,平台与用人单位是合作关系,月嫂也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存在多层管理的模式,所以在劳动合同规定、劳务纠纷处理等方面都带有一定的复杂性。

4.合作关系

在互联网用工过程中,还出现了合作关系,这种更为亲密的利益分配关系。互联网平台下的合作关系与一般的共同出资、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带有一定的不同。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过程中,合作关系表现出一定的不对等性。比如滴滴打车平台,会为个人提供顺风车业务,但在这个过程中,私家车是属于个体所有,一旦发生纠纷,平台和从业者都会被告上法庭,但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赔偿的损失金额,可能并不相同。所以合作关系推进的过程中,合作者和平台并不能达到平起平坐的关系。

二、平台用工中非典型性合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1.扩大合同中劳动关系的覆盖范围

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用工关系发生了突破性改变。除了一些典型劳动关系外,各类非典行星劳动关系普遍存在,所以在立法层面也要重视这些新型劳动关系的存在。既要承认非典型性劳动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又要通过细致规范的法律,约束平台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增强对现代新型劳动关系包容性的同时,对互联网用工中的一些争议和纠纷妥善处理。

2.通过随附义务关系约束互联网用工的基本权利

当前,在互联网平台下,很多用工模式中对单位的约束度比较低。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单位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来逃避限制和约束责任,使得个人承担的损失明显加大。结合这一问题,在互联网行用工合同中,需要通过随附义务对纠纷发生时,互联网平台和个人应该如何承担纠纷做出明确规定。应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自主空间,并通过专门的互联网平台法对从业者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就可以使一些非典型合同劳动关系得到有效保障,降低经济补偿和带薪休假对个体从业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互联网新型用工关系各类纠纷建立积极应对意识

互联网平台下的用工存在从业者文化层次较低、用工关系分散、地域跨度范围较大等特点,这导致在互联网用工关系中的一些纠纷处理的难度比较高。因此对互联网平台下的一些非典型性劳动合同要树立积极的应对意识,通过备份劳动合同,对个别劳动纠纷案件进行法律援助,因地制宜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等多种措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模式下新型劳动关系用工形式,提高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时效性。保证劳动双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防止一些故意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发生。因平台下工作群体维权能力较弱,在法律层面可以积极通过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机制有效介入,为平台散户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总之,互联网平台下的用工模式,在灵活性、创新性和丰富度方面进行了极大的扩充,所以各类用工合同纷繁多样,他们并不符合传统的合同用工模式,这就需要在各类问题处理的过程中,与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了一定的差别,在法律适应性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调整。所以平台模式下用工合同的使用需進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柴伟伟."互联网专车"劳动用工问题的法律规范——以P2P模式为中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2):8.

[2]张翔.互联网平台下新型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界定[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5):4.

[3]杨春建."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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