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衣食住行”与民生息息相关,而住房问题不仅仅涉及公民基本的财产和生活资料,更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产权型”住房面临着土地供应困难和房价哄抬等难题,而“租赁型”住房则不能保证稳定的住房预期,而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则为使大众“住有所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因此对居住权的研究也显得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居住权”的既有规定的不足与原因,给出相关建议措施,来助益于其法律法规之构建,以期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
关键词:保障人权;居住权;建议措施;美好生活
一.居住权的概述及其历史沿革
Ⅰ.概述: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讲,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的住宅上享有的占用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旦设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Ⅱ.历史沿革:居住权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罗马民法典中,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并且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得到继承和发展。但是在我国居住权的历史较短,并且对于是否要将居住权纳入法律范围拥有着巨大争议,早在原《物权法》制定时就有学者倡议将其纳入,但由于当时缺乏现实的需求故而直到近期才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
二.居住权的现状与既有规定存在的缺陷
Ⅰ.现状:如今,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刚刚得到确立和实行,就对众多涉及房产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买房、卖房、租房、房产加名、公租房、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
Ⅱ.既有规定的缺陷:但影响范围如此广泛的居住权制度因其是域外借鉴而来的新兴产物,现有规定稀少,仅有六条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问题:
1.规定过于严苛,无法充分发挥其救济作用。
我国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且没有除外情形,具有无偿性等,而罗马法主张居住权可有偿转移但不得无权赠予;德国法人和有权利能力的合伙可以转让。
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具有促进物尽其用和意思自治的投资性与消费性的目的。而在实践中,投资性和消费性居住权具有有偿性,且部分政策性保障性的居住权是低价的,因此不应强制居住权为无偿或禁止其转让、继承和出租。
2.权利客体范围过窄
法律限定居住权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他人住宅。但现实生活中,能够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建筑物不仅仅局限于“住宅”,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建筑物,如商业公寓,民宿酒店,厂房等等。若想要充分发挥其保障大众居有定所,不妨拓宽其客体范围。
3..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晰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居住权作为一項民事权利,必定存在权利和义务,但是关于居住权,法律却未进行任何规定。例如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房屋毁损,居住权人能否获得赔偿或要求设立人提供新的居住房屋;居住期间的房屋修缮、维护义务及其费用由谁承担等。反观《瑞士民法典》第778条则规定了:“权利人有独立居住权的,可负担通常保养费。权利人仅享有公用权的,保养费用由所有人负担”,这点值得借鉴。
三.居住权法律制度尚且存在众多不足的原因。
1.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尚短,相比其他国家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细节和问题需要专家学者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攻克,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时间和过程。
2.虽然各国大都借鉴罗马法律,但是根据环境和国情要因地适宜的中国化,需要不断的实践调整,在过程中难免要走弯路。
3为使居住权成功融入我国现有制度并发挥相应的功能和作用,在立法最初适当“法律留白”,为此后根据实际运行结果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铺垫。
四.对于完善居住权的建议措施
1.完善法规缺陷,并查漏补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已有规定,并增设未规定的相关内容,注重与其他既有规定如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融合或可将居住权适用房屋范围适当扩大解释。
2.借鉴法国,瑞士等的经验,取长补短,吸取教训,同时要注意限度,不能一味的经验化和模仿,同时紧跟时代潮流。
3.根据我国的本土国情进行中国化,并根据社会变化与时俱进,灵活适用,建设中国特色的居住权。根据我国独有的住宅情况,不要困囿于罗马法对居住区归属人役权的限定,如适当放松对居住权行使方式转让,继承等传统限制。
4.国家给予充分地重视,社会各阶层协力合作,积极推动居住区的发展和实施,充分发挥它的救济性,保障民生。
五.结语
是为了应对新时代的社会问题的挑战,希望利用居住权来解决养老、离婚或者丧偶时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以及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等问题,要想充分发挥他的各方面效能,我们要努力将居住权这个舶来品转化为中国特色的法律工具,为中国社会大众服务。
作者简介:朱媛婷(2000-)女,汉族,江西鄱阳,学生,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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