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血液”,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离不开数据要素,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厘清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建设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与此同时,法学本身也正面临着数字化转型挑战,应用计算思维研究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具有实践意义。作为国内首个数据治理领域的学术期刊,《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正在成为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的重要学术平台,本期邀请清华大学申卫星教授,针对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学数字化转型两个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记者: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浙江、广东为代表的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您如何评价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对于未来更为完善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有哪些建议?
申卫星:数字经济依然处于蓬勃发展期,国家立法确立了数字经济发展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制度和安全底线,但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模式尚未形成定式,各个地方结合自身优势先行先试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各个地方分别以数据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公共数据条例等形式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立法、弥补国家立法不足、构建地方管理协调机制、激发本地数字经济发展活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的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地方立法无法解决数据产权、数据安全审查、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民事制度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数据安全审查依然被视为中央事权而在地方缺乏灵活操作空间,《民法典》规定的物权法定要求通过国家立法来构建产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法通过地方立法进行限制。在此背景之下,地方立法不断的尝试解决数据产权、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的平衡,但是最终都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在这些重要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二,各个地方所建立的不同规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全国化乃至全球化的贸易需求,也导致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挑战。数字经济涉及面宽广,国家在数据交易、数据登记、数据经纪人、新技术新业态治理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地方在这些领域的立法探索各不相同,但是数字经济的相关方所从事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没有地域限制,这导致这些地方立法面临跨地区承认的难题。
面向未来,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应当分别在各自角色上相互支撑,形成既有国家统一设计、同时也为地方先行先试保有活力。一方面,国家需要在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数据跨境安全、新技术新业态治理等领域不断完善基础制度设计,特别是《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由于缺乏细则而难以落地实施的部分应当通过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地方应当依据《数据安全法》和“数据二十条”等国家政策法规的统一要求,同时结合本地数字经济发展优势,以探索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来繁荣数字经济相关的市场主体、经营模式,重点打破政府部门管理机制的制约性条件,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便利。
记者:西方发达国家较我国早几年开始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请您详细介绍国外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对于我国有何参考借鉴意义?
申卫星:域外代表性的数字经济体是美国和欧盟,它们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不同、参与国际竞争的态度不同,导致它们在数字经济立法上存在差异。欧盟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建立了维护安全和促进发展的制度体系。2016 年,欧盟分别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强化个人信息自主控制权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NISD)以加强基础服务运营者、数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由此划定了安全底线。2020 年,欧盟紧锣密鼓地发布了《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欧洲新工业战略》《欧洲数据战略》《人工智能白皮书》等用于指导欧洲适应数字时代的总体规划,在此之后启动了《数据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数据法》《人工智能条例》等立法工作,旨在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公平、统一的制度环境。总体来说,欧洲在数字经济发展领域落后于美国,但是欧洲立法推崇“以人为本”“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已经成为全世界在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标杆。美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和技术在全世界仍处于领导地位,尽管也曾经掀起了反垄断调查、各州不断推出个人信息保护、人脸识别规制等立法,但是其联邦更加倡导少立法、多采取个案式处理的宽松法律策略,从而为美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目前,美国国会有一大批处于讨论之中的数字经济相关立法,例如《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算法正义与在线平台透明度法案》《开发应用市场法案》《终止平台垄断法案》,但是绝大部分尚没有达到可以被表决通过的标准。然而,美国在数字经济技术领域一直将中国视为威胁和对手,通过了《清澄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芯片与科学法案》 等旨在扼制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国际秩序造成了不确定性。
总体来看,欧美在数字经济发展中都很重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立法过程引发的社会大讨论有助于在不确定的数字经济中凝聚基础共识,借以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增强消费者对于数字安全与公平发展的信心。对于中国而言,数字经济立法应当在国际和国内两个方向上继续推进法律规则的完善:一是在国际层面,要不断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特别是电子商务交易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国际流通规则,参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制定,积极倡导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以构建相互理解、互利互惠的国际环境。二是在国内层面,数字经济立法应当细化数字安全保障法规的相关细则以提高可执行性,同时持续推进数据流通利用、数字经济促进等新兴和重点领域的立法,以弥补我国在数字经济立法领域的不足。
记者:近年来,您积极倡导并推动法学与信息科技的交叉学科研究,在国内创立了“计算法学”学科,请您详细介绍“计算法学”的内涵和现实意义,以及当前的学科建设情况。
申卫星:计算法学是融入计算思维研究法律问题,基于计算的对象、方法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研究其产生不同的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相关的技术问题,利用计算方法开展法律大数据分析,以及结合计算技术研究法律科技的一门学科。计算法学包括很多分支,在网络与数据法学领域具体划分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数据流通利用研究、算法规则治理研究、平台市场秩序研究、网络系统安全研究、国际网络治理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治理研究等;
在法律大数据实证研究领域研究对象涵盖法律量化研究方法、以数据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阐释、以法律数据为基础的循证决策方法等;
在法律科技研究领域研究对象涵盖法律多源异构的文本处理技术、面向司法人员的智能办案技术、面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技术、面向科研人员的法律数据归集与利用技术。
计算法学在科学研究、资政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科学研究方面,计算法学打破了学科壁垒,扩展法学的社会回应能力,不仅可以从多部门法、多学科的视角研究网络与数据法治问题,同时也在法律大数据分析、法律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法学研究的无限可能。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培养精通法律且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提供复合型人才供给。在学术交流方面,计算法学学科平台融合政产学研、国内外的智力资源,围绕前沿话题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为社会热点领域提供综合性的观点启发,构建一个包容不同学科、不同行业的计算法学学术共同体。
目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计算法学学科设立了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项目和创新领军工程博士项目(已经连续招收四届研究生),计算法学方向学生获得了北京市AI+司法大数据竞赛一等奖、睿聚杯法律科技竞赛一等奖等奖项,在ACL 2022、AAAI 2023、ECIR 2023 等国际顶会和国内外期刊发表多篇论文。计算法学学科创新建设获批教育部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并被教育部新文科会议认定为文理交叉的典型案例,计算法学方向全日制法律硕士项目被新加坡法学会发布的亚太法律发展报告选为2020 年度典型发展案例。学院主办了多届计算法学国际论坛、计算法学主题夏令营、全国大学生数字经济辩论赛,并受委托主办了2021 年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法治论坛,以及承办了中国法律智能技术评测赛道命题与评测等活动。学院发起并成立了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支持并参与设立了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
作为法学院下以计算法学学科建设为使命的交叉学科研究机构和校级智库,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开创性承担、完成了一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司法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参与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重点立法的起草论证工作。研究院构建了拥有超过1.5 亿条的法律数据和独创特色数据的数据集群,上线了民间借贷在线审判辅助平台、法律援助系列小工具等,在计算法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了有益实践。
记者:数字经济正在推动着各行各业发生深刻变革,您认为该如何推动法学领域的数字化转型?
申卫星:法学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体现为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法律赋能科技(Law for AI)、科技赋能法律(AI for Law)和基于科技的新研究方法(Law based AI)。其中,充满希望且布满荆棘的探索是科技赋能法律,这是法学领域最深刻的数字化转型。在法律发展路径上,计算范式转型是一种普遍趋势,它基于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可计算性,而可计算法律的发展过程具有阶段性。可计算法律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三大类,包括规则推理建模、数据推理建模和“规则+数据”融合推理建模。为了实现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法学研究需要开展可复用的法律知识工程,构建可高效处理的法律数据集,法学教育需要培养具有计算思维的法律人才。
记者: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化路径推动数据要素治理,从传统生产要素市场化基本规律入手,定义了"数据元件"和"数据金库"两大产品,率先**了确权、流通、定价、安全等关键问题,并形成了"原始数据与数据应用解耦""数据要素(元件)加工与交易"和"数据金库"三大关键共性技术体系,您如何评价数据要素治理工程化路径的意义?
申卫星:数字经济已经进入到了下半场,数据、算法、算力的创新发展成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在数据开发利用的立法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数据流通利用模式不成熟、缺乏具体实践为支撑的困境。国家提出的“数据二十条”为数据流通利用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基调,但是数据要素如何转化为具体的生产力和便民服务模式尚缺乏体系化设计。清华大学联合中国电子发起的数据要素化治理工程是一个融合多学科、产学研相互支撑的“有组织科研”。其中,“数据元件”指引数据供需双方的开发工作,也可以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和监管部门安全治理提供支撑,“数据金库”则有助于建立场内交易与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体系,特别是可以为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控的模式。数据资源、数据元件和数据产品的三个阶段划分,与国家提出的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高度契合,能够建立一个功能角色相互区分、相互支撑的数据要素三级市场。面向未来,我们还会结合中国电子在全国各地的工程探索,通过学术成果产出的方式展示对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设计及其实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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