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重点民生领域信用合作,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2022年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安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经长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缺少对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和辅助制动装置的检验、未检验轴距、底盘动态检验未进行点制动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制动初速度与视频反映的制动初速度不符等问题,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7月11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连续三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严重危害汽车安全性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2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某某、汪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微信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目前,郭某某尚在**,汪某某已刑满释放。经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2021年12月20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郭、汪两位当事人实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禁入。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郭、汪两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1日,江苏省宿迁市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再次被立案调查(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已构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一批知识产权案件的涉诉相关主体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其中,翁某某、王某某在离开原公司后,以擅自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原公司的技术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经评估,上述技术虚拟许可价值超过1.7亿元人民币。孟某某未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得力”、“deli”、“白令海”注册商标的复印纸并予以销售,销售额共计214万余元,非法获利4.1万余元。赵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博格华纳、霍尔塞特、盖瑞特、霍尼韦尔、石川岛等注册商标的涡轮增压器,并销售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
根据法院司法建议,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1月底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4名自然人孟某某、赵某某、翁某某、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开设的烤安康鱼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烤安康鱼片。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烤安康鱼片,且生产的安康鱼烤鱼片包装袋上标注虚假的生产商、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并通过抖音网店、抖音直播营销等方式销售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销售产品货值4.5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8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安康鱼烤鱼片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2万,其行为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且其在食品上所标注的上述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61件;
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3件;
标注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5件;
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0件;
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4瓶;
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白酒6瓶。经查,上述白酒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且无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真实信息,进货来源无法查清。经相关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查获时止,上述白酒尚未售出,被依法扣押。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商标法》有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鉴于此案案值较大、情节严重,且当事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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