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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保健品有治疗功能引纠纷

时间:2023-06-12 13: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杨学友

商家提供的保健品宣传手册上称该产品“具有抗肿瘤、预防癌症、增强免疫力、提高记忆力;
降血糖、降血压、降胆固醇,改善动脉硬化等辅助治疗效果”,老人购买10万余元案涉保健品服用后,非但未见到效果,反倒出现不良反应。商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吗?

与大多数老年人一样,69岁的汪雅君老人也患有一些常见的老年病。为了身体健康,她也开始选购保健品。2016年春,经老友介绍,汪雅君认识了一家保健品专卖店的中年女子江晓莉,江晓莉给了汪雅君一本专门宣传保健品的小册子《修知解》(健康知识自学手册)。老人回家仔细阅读后发现,江晓莉推荐的多种保健品中大都含有破壁灵芝孢子粉、银耳、猴头菇、枸杞、葡萄籽、丹参提取物等名贵中药材,这些成分对多种慢性老年病有特效。比如该宣传手册上标明:1. 安惠牌夕阳红胶囊是以灵芝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枸杞提取物、油菜花粉、丹参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精制而成的保健品。对动脉硬化、高血脂等心血管系统疾病及前列腺肥大、前列腺炎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有较好的改善效果。本品经实验证明具有增强免疫力、提高记忆力、抗疲劳、抗缺氧等作用。具有祛黄褐斑的功能,经动物实验证明,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2. 安惠牌菇芪灵胶囊是以灵芝提取物、黄芪提取物、猴头菇提取物、蜂胶、香菇提取物为主要原料精制而成的保健品。经实验证明,产品对胃黏膜起辅助保护作用。这些产品具有抗肿瘤、预防癌症的效果,还有降血糖、降血压、降胆固醇,改善动脉硬化等一系列神奇疗效,让汪雅君立即被牢牢吸引住了。再加上江晓莉现身说法,其从2013年開始吃这些保健品,效果非常好。再说,专卖店营业执照齐全、保健品来源于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正规厂家,价钱也合理,而且多买还有优惠。于是,在2016年至2018年的两年时间里,汪雅君通过江晓莉从专卖店购买百菌健牌康原胶囊、秋迟食用菌胶囊、安惠牌菇芪灵胶囊、美宝眠牌康眠胶囊等品牌的保健品,花费共计104542元。

10余万元的保健品吃下肚,可汪雅君的身体状况并没有改善,反倒感觉越吃越不舒服,后期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使身体受到损害。汪雅君先后找到江晓莉与专卖店,三方协商赔偿未果后,汪雅君一纸诉状将江晓莉、保健品专卖店及经营者周莹告上法庭,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保健品款104542元;
2.判令二被告以欺诈手段误导原告购买保健品,三倍赔偿原告313626元,总计418168元。法院开庭审理时,汪雅君提出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江晓莉虚假宣传,声称她在保健食品专卖店专营保健食品。该系列保健品不仅对人体有保健作用,而且对头痛、高血压、糖尿病等都有极好的疗效,该产品没有副作用。被告江晓莉不仅是专卖店的会员,还是经销商,被告周莹是专卖店的经营者。二被告为非法获利,一唱一和,配合“极佳”。原告同其他受害人一样,未能逃脱他们的误导,先后购买服用了15种系列产品。这些产品越吃越不舒服,后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反应,身体受到损害。二被告扩大疗效、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的身体和财产构成严重的侵害,故诉请法院支持请求事项。

二被告与专卖店先是对案件管辖范围提出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后,庭审时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宣传册《修知解》关于产品的作用表述的是增强、提高、保护、改善、抑制等保健作用,且原告提交的药瓶图片的瓶贴上已经明示了保健品不能等同于药物,这就足以表明案涉的这些产品是保健品,并非药物,且不能替代药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请法庭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健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第2.1条规定,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此可见,保健食品本质上属于食品范畴,与药品相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汪雅君系直接向江晓莉购买案涉保健品并支付货款,而江晓莉向原告开具的“价目表”中并无被告保健品专卖店的印章,江晓莉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实其系被告保健品专卖店的员工,并且其在另案中曾陈述系被告保健品专卖店的经销商,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江晓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江晓莉向原告汪雅君提供了《修知解》的宣传手册,该手册不同程度明示暗示保健品具有药理作用及治疗功能,极易引人误解,故被告江晓莉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保健品专卖店虽然并非涉案保健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原告主张的不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主张保健品专卖店承担虚假宣传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要件。本案原告提供的《修知解》宣传手册,江晓莉主张是被告保健品专卖店经营者周莹给她的,用于保健品销售宣传使用,被告保健品专卖店在本案庭审中对“是否给过江晓莉这些手册”不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却称需要江晓莉提供证据,结合生效民事判决曾认定的事实,被告江晓莉关于涉案《修知解》宣传手册来源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保健品专卖店认可江晓莉最初购买保健品时间系2013年,而生产厂家于2012年1月10日就在官网公布《修知解》(健康知识自学手册)停用,也就是说在生产厂家已在官网公布《修知解》停用之后,被告保健品专卖店还继续向江晓莉提供该《修知解》小册子用于销售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应与被告江晓莉共同对本案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货款10454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13626元,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江晓莉和被告保健品专卖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汪雅君已付保健品款104542元,并共同赔偿原告汪雅君313626元。

明示或暗示保健品具有治疗功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图/IC photo)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品专卖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为:一、被上诉人汪雅君并未在上诉人处购买任何产品,上诉人也并未对被上诉人做任何虚假宣传,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二、在本案中部分证据系原审被告江晓莉提供给被上诉人的,让被上诉人来起诉上诉人明显系虚假诉讼。三、被上诉人汪雅君诉称服用案涉保健品后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与事实严重不符。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以上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健品专卖店主张其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问题。汪雅君在本案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要件。上诉人保健品专卖店认可江晓莉最初从其处购买保健品时间系2013年,而生产厂家于2012年1月10日就在官网公布《修知解》(健康知识自学手册)停用,也就是說在生产厂家已于官网公布《修知解》停用之后,保健品专卖店还继续向江晓莉提供《修知解》用于销售宣传。《修知解》的宣传内容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案涉保健品具有药理作用及治疗功能,极易引人误解。上诉人保健品专卖店构成虚假宣传。故一审判决认定保健品专卖店与原审被告江晓莉共同对汪雅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汪雅君的购买货品金额问题。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汪雅君提供了由被告江晓莉签字确认的“价目表”,载明购买货品金额为104542元,原审被告江晓莉对此予以确认,故一审判决认定汪雅君的购买金额为104542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对“价目表”不认可,主张系造假、一次性形成,并申请司法鉴定,但经本院征询司法鉴定部门,得到回复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对“价目表”的形成时间作出鉴定,故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022年6月1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两个争议焦点值得警示:明示或暗示保健品具有治疗功能,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专卖店提供给江晓莉的《修知解》宣传册,多处载明“具有降血糖、降血压、降胆固醇,改善动脉硬化等一系列疗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赔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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