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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重疾险如何规划

时间:2023-06-12 11: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张瑾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在京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这是保险业协会和医师协会继2007年制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后,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再度合作开展修订工作,形成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银保监会从监管角度明确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随着国内消费者对于健康风险管理意识的逐步提升,重疾险已逐步成为商业保险中最受关注的险种之一。客观来说,在家庭重要成员不发生重大意外且工作和收入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会使个人或家庭一下子陷入窘迫的情况几乎都是“因病致贫”。

更具体地说,随着医学技术的革新,不少重大疾病已非“绝症”,但其治疗却依旧是一场“持久战”。目前,一项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器械、药物等),平均花费基本在20万元以上。如果使用进口药物和器械,总费用会更贵一些,特别是一些疗效较好的进口药,大多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自费药物,如果再加上治疗恢复期内的营养、护理等支出,总体治疗花费以及误工成本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能会是极大的挑战。这时候,“一经确诊即可赔付”的重疾险就能为患者在早期治疗中就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病人及早治疗,同时有效缓解家庭面临的高额医疗费用。

保障功能简述:

重大疾病险是以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并达到赔付标准,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立即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020年11月,酝酿了近半年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定义”)终于正式发布。旧版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定义”)也将在 2021年1月31日失效。与旧定义相比,新定义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将原有对25种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进一步完善扩展为了28种重度疾病以及3种轻度疾病(详见附表)。

购买原则:

1、新定义下甲状腺癌分级赔付

关于此次定义修订过程中关注度最高的甲状腺癌赔付,此次新定义也确定了新的赔付标准,即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按照对应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具体而言,如果按照旧定义的标准,被保险人只要确诊甲状腺癌,就可以获得100%的重疾保额赔付,而新定义则根据甲状腺癌的实际轻重程度来判定按照轻症或重疾标准赔付。按照新定义的标准,TNM分期I 期以上甲状腺癌,按重疾标准赔付(100%重疾保额);TNM分期I期或以下甲状腺癌按轻症标准赔付(30%重疾保额)。

2、总保额不宜选低

从财务损失的角度来看,重疾对家庭的直接影响是:收入中断,支出不断(多人收入中断或减少,为康复不断增加医疗支出)。在重疾险保额的具体选择上,大部分投保人都可参考“重疾保额=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这个基本公式进行计算,如果想要接受较好的重疾治疗,投保低额重疾险的意义不大,建议投保人按自身经济情况酌情为家庭主要成员选择30万元以上重疾险保额,为家庭经济支柱选择50万元以上的重疾险保额;如果前期预算较为紧张,可优先选择消费型重疾险产品,以此充分用足杠杆,实现足额保障。

3、留意豁免条款

近两年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其中不乏对客户有利的豁免保障升级,较为实用的就包括“轻症豁免”,即被保险人的发生轻症后,不仅给付轻症保障,而且免缴剩下的保费。

此外,部分产品除了常见的被保险人豁免条款之外,还可以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如选择附加这一豁免,则如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出现残疾、身故等合同约定情况时,可以免缴剩余保费,而被保险人依旧可正常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障。在家长作为投保人为孩子投保,或夫妻双方互相投保的情况下,考虑附加投保人豁免也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4、量力选择“多次赔付”

“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与一般重大疾病险仅提供一次赔付的概念不同,其一般将重大疾病分成多组(A/B两组,A/B/C三组或A/B/C/D四组……),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患其中一组(假设A组)中的重大疾病,该产品在对其进行重大疾病赔付后,该组剩余重疾责任终止,身故全残责任也终止且保单现金价值为0,但仍然提供剩余几组重大疾病的保障。从客观角度来说,多次赔付重疾产品相较于单次赔付重疾产品从保障层面来说确实多了许多保障内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次重疾发生后无法再次投保重疾险的尴尬。但多次赔付的保费较单次赔付重疾产品也会较高,且大多需发生不同分组的重疾才能享受二次赔付(也有小部分重疾险支持重疾不分组多次赔付),因此最终如何取舍,还需要依据投保者个人的实际预算量力而行。

5、按需选择投保时机

对于是否需要赶在旧定义失效前“紧急投保”这个问题,建议投保人结合此次新定义产生的变化合理判断和选择投保时机。

在通常情况下,重疾险等大部分健康险的保费都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成正比,投保越晚,就意味着需要为同样的保障支出更高的保费。此外,如果身体的健康状况随年龄上升逐步出现亚健康、甚至出现某些慢性疾病,再申请投保就很可能会需要被加费或是添加除外责任,最可惜的甚至可能會被拒保。因此,如果已经找到较为心仪的重疾险产品或对高发轻症赔付比例、甲状腺癌保障较为在意的消费者,建议及时投保,尽早获取保障。

另一方面,考虑到新定义下?“冠状动脉搭桥术”等中老年高发的心脑血管疾病的理赔标准相对变得宽松,有心脑血管疾病家族史或较为担心这方面理赔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新产品进行投保。

如果想要两者兼顾,也可以选择现在先买一份旧定义下的保单,后续再考虑加保一份新产品互相补充的投保策略,或者选择推出“重疾择优理赔”方案(一种疾病可在新旧两个定义中选择相对更宽松定义理赔)的产品投保。

(文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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