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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时间:2023-06-12 08:55:06 来源:网友投稿

刘燕清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受农村市场发育程度和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需求主体分散等客观条件制约,金融需求方与供给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因此,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以乡村数字平台建设、特色产业链金融服务为核心,提高信息收集、整合、分析、应用的效率,对于银行业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9年,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农户资信评估标准和与其相匹配的信用额度。2001年和2009年,人民银行又相继制定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农村信用评级制度,明确建设农户电子化信用档案,进而规模化、系统性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最近十年,互联网平台的经营、交易信息和工商税务等政务信息的应用,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信贷需求主体进行数据画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但农村金融机构目前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信息整合不足。农村经济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整合利用信息的生态,信息散落在税务、社保、工商、海关等政府机构,分布在商业平台上的消费数据共享程度弱,缺乏交叉验证机制,无法进行有效整合,数据源相互割裂为“信息孤岛”,不足以支撑信息的整合。近年来,各地尝试以省、市、县为主体自建了一些数据系统平台,但多数仅归集政务数据或仅提供融资撮合服务,政务数据多以农业农村统计数据为主,与金融机构授信所需信息不够匹配。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和“整村授信”模式,多基于供给方的角度,通过村组评议打分,对信贷需求主体的判断不够精准。如果走村入户采集或通过第三方数据采集,持续获取和发掘信息的成本高、更新难度大。

信息分散、庞杂,缺乏标准。“三农”客户群财务不透明、记录不规范或无记录、抵质押品少,没有健全的数据信息,相关主体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主要分给家庭和个人,银行很难了解其真实状态。现阶段农村生产还无法与公司经营相提并论,缺乏严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农户占比仍较低,可利用价值有限。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收录11亿自然人和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其中办理过农户贷款的自然人9976.9万人、占比仅为9.07%;
办理过农林牧渔类信贷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61.5万户,占比仅为1.01%。

数字化程度不高,依托产业链场景挖掘、应用信息的能力有限。产业兴旺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关键,近年各地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大力培育地方特色产业,一些优势产业的上下游链条上积累了丰富的农村经济基础信息,各地也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数字化尝试。但数字化并非硬件和数据的堆砌,由于农村地区对金融科技的接受渠道和实践机会相对较少,广大县域及以下地区缺乏可共享的融合技术,无论是农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乡村,产业链和消费积累的基础数据,都缺乏相应的整合应用。产业链本身和产业链上各环节的数据、场景挖掘应用程度不同,前后环节缺乏有效协同,个人信用数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金融业务数据开放共享程度弱,获取难度大,归集利用水平低。产业链核心企业掌握数据利用分配的主动权,但基于自身利益不愿轻易将经营数据与产业链上下游及社会进行交互和传递,给金融机构完整、准确获取信息形成阻碍。截至2021年12月,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上升至57.6%,但金融服务数字化还需要一个过程。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方,金融机构目前能够发掘的服务需求还相对有限,除农信机构可依托贴近农村的服务网点来打通线下获取信息的渠道外,其他金融机构对线上数据依赖较大,如不能持续发掘有效的信息,相应金融服务难以实现迭代和创新。

信息的合规利用面临挑战。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乡村常住人口49835万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涉及如此众多的客户信息的采集、流转,其合规工作不容忽视。互联网安全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累计监测发现个人信息非法售卖事件203起,其中金融领域占比最高,超过40%。《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信息使用主体在收集使用数据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合法合规原则,更好地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主动管理权,金融机构希望获取更多维度的信息面临现实的挑战。

近年来,国家加大政务领域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通过土地确权、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两区”划定、厘清农民所属宅基地资产归属,实现资产的数据化统计,为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为深入推进信息收集治理、解决“三农”融资困境,还需要在平台建设、信息标准化收集利用、特色产业链信息共享等方面下更大气力。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遵循“政府主导、金融参与、多方协作、信息整合”的原则,构建省(区)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突破一般融资平台仅归集政务数据或仅提供融资撮合的短板,对已有平台进行整合,逐步实现“融资申请、信息查询提取、线上授权、融资授信”全流程融资服务模式。按照征信全覆盖的思路,打通互联网、政务外网和金融专网三个网络,推动政务、金融和市场三个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实现依法共享、融合应用。

明确农村信息采集、加工、共享、监管等环节的工作目标和主体责任,建设多维信息共享项目。一方面,加快公共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工信、人社、住建、税务等部门联动,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土地确权流转、保险、粮食直补、人口、种植养殖情况、仓储物流、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夯实信用信息在促进金融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将农村电商、消费平台等信息接入平台系统,将政务信用和商业信用整合起来转化为金融信用。发展成熟后逐步推进跨省区直至全国数据平台互联共享。

健全信息数据收集和利用标准

信息对称不仅要互联互通,更重要的是使各类庞杂、甚至重复的信息基于一套规范化的标准,实现高效运转和充分共享。信息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信息的近期和远期需求,构建涵盖但不限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贷信息、参保补贴税收等政务信息、消费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等七大项、若干细分项的信息指标体系,由各信息主管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参与编制统一的信息采集目录,对采集进入平台的信息进行标准化识别后录入,对商务平台链接的信息进行标准化筛选后接入,以实现信息的初步规范和整合。信用村、信用镇建设按照上述标准衔接一并完成。

在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标准化分析模型,对信息进行分析、提炼和融合,参照5C信用分析,编制生成经营能力、资产负债、信用及品德、担保、行业产业评估多维度的客户画像,实现信用评估、信贷风控等价值利用,提高涉农信贷风险的识别、监控、预警和处置能力,服务贷前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风控各环节。对特色产业,衔接乡村产业数字化建设,实现智能同步更新,对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批量化、表单化、标准化运作。

有效的信息权利保护是达到信息充分共享的前提,最基本的是要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始终秉持“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的信息保护原则,按照信息权属来源,确定合理的客户授权方式。

推动特色产业链场景信息价值挖掘

农村经济基础在于产业,特色产业链上下游构成了农村经济主要的交易场景。培育根植于农业农村的数字化,实现产业链场景信息挖掘,将在很大程度上**农村信息不对称瓶颈。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20日,全国创建了146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10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1099个农业产业强镇;
880个特色产品位列“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目录”;
形成全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308个、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31条、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关系8952种。对这些特色产业链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可以围绕这些特色产业链、产业集群,将产业链流转数据转化为金融机构授信依据。推动产业链信息数据的有效采集利用、加快交易场景由线下向线上互联网平台转变,搭建农业经营和农村生活的场景应用,利用金融科技以资金结算、支付为突破口,搭建重要农产品统一的购销平台,对品种、施肥、产出以及销售种类、等级、数量等交易实时记录,通过产、购、销业务量、账户流水信息收集,分析推算年产量、交易量、经营性现金流等情况,金融机构则据此开发具体应用场景的风控模型,实施相应的风控策略。

对于规模种植、养殖大户,可深化遥感技术在种植业的应用,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光谱识别,实时跟进特定土地片区作物类型、面积和长势,结合平台数据,预估产量和产值;
深化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养殖业的应用,实现覆盖购置存栏、持续在养、出栏销售全流程掌握,还可对在栏情况、健康状况、生长势头等不间断监控,使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端口下移至产业链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预判风险苗头。

完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合规使用

有效的信息权利保护是达到信息充分共享的前提,最基本的是要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始终秉持“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的信息保护原则,按照信息权属来源,确定合理的客户授权方式。金融行业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公共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管理等细化的实施细则,形成制度体系,以适用范围为界,采取匿名化处理等技术措施,保障原始数据在可用不可见的前提下合规共享和应用。

权利保护不应是封闭的,应重视信息的流转、分享和利用,促进市场繁荣,体现数据价值。在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未来,可结合实践,逐步建立农村信息数据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持有权、信息数据加工使用权、信息数据产品处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
构建高效合规的信息要素流程和交易制度,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使信息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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