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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领先西方350年

时间:2023-06-11 12:55:02 来源:网友投稿

邱俊霖

电视剧《法医秦明》的原著作者,这样形容法医:“一双鬼手,只为沉冤得雪;
满怀佛心,唯愿天下太平。”生命在法医面前是一样的,没有高低贵贱,唯一遵循的原则就是寻找真相。随着科技的进步,法医得益于高科技的力量,可以使得案件较快侦破。

追溯到古代,没有高科技的加持,古代“法医”在面对案子的时候,用细致的观察和经验,总结出了一套令人惊叹的破案方法。

在古装电视剧中,往往是县令大人往堂上一坐,听着双方供词,看着呈堂证供,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判决。实际上,古代官员处理人命案件并不像电视剧这般随意。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步骤,涉及到人命官司,更是慎之又慎。

《礼记》中有这样的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汉代学者蔡邕解释道:“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其中,“瞻、察、视、审”便是对伤口进行检验。之所以要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检验,是为了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可见,我国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古代的科技不像如今这样发达,但历朝历代都对法医的鉴定十分重视,甚至还颁布过一系列的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得法医鉴定在流程上和程序上都更加标准规范化。

我国最早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案例可以追溯到秦朝。1975年,考古学家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一座秦朝墓葬。墓主人名为“喜”,曾是一名县内的法令抄录官。考古学家在其墓中,发现了大量记述秦代法律资料的竹简,这些竹简当中有一部《封诊式》,是秦朝时期诉讼文书总集。

《封诊式》中记载了多个涉及案件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的案例。根据文书记载,当时负责尸体检验的是低级官吏“令史”。令史检验完成之后提交的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如《封诊式·经死》记载的是一例自缢死亡的尸检案例:某里的里典甲报告,本里人士伍丙缢死家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官府当即让令史前往勘验。令史到案发现场后,对尸体所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检测与记录。由于《封诊式》里所记载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当时的范本,所以在记载最后,还提到了在“经死”案件时尸检应该注意到的细节,比如检查舌头是不是伸出,解下绳索后死者的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缢痕是否呈椒郁色。若有“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的情况,则难以判定死者是被缢死的,那么死者很有可能是被伪装成自缢的情景。

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司法鉴定这一块也是各显神通。

比如五代的和凝、和蒙(?)父子编著的法学著作《疑狱集》里,就有一个“张举烧猪”的案件。话说三国时,东吴的句章县有个女子杀害了丈夫,随即又放火烧了房子,声称丈夫是因为失火而被烧死的。大家对此感到怀疑,来到官府控告。

当时的句章令张举对女子丈夫烧焦的尸体进行尸检,随后得出结论,认为是女子杀害了丈夫。女子开始还在狡辩,张举便让人牵来两口猪,一口杀掉,一口活着,然后堆起柴草来焚烧。最后,活猪烧熟后口中有灰,死猪口里却没灰。因为活猪被烟熏火烤,呛得喘不过气来,迫于呼吸,口中势必吸进大量灰尘。而女子丈夫的尸体鼻腔内却并无灰尘,可见,他是被先杀害之后再被焚烧的。最终,女子眼见事情败露,只能伏罪。

北宋科学家沈括的《梦溪笔谈》里介绍过一个案子:北宋卢州县发生一起命案,尸体上并无明显伤痕,后来知县李处厚从县里老书吏口中得到一个方法,用赤油傘在太阳光下覆盖,用水浇湿尸体,伤痕就显现出来了。现代科学也证明了这种断案方法的合理性,红油伞相当于现在的滤光器,死者皮下出血一般呈红色,白光下看不清,但在滤光下却能显见,这是符合现代光学科学原理的。

时过境迁,古代的“法医”所使用的鉴定方法,现代依旧为人们所用。例如,若是有人溺死水中,通过观察其肺部情况,就能断定其是死后落水,还是生前落水。与“张举烧猪”这一案子,可谓异曲同工。

受电视剧影响,人们通常会认为宋慈是一名仵作。实际上,宋慈是提刑官,并不是仵作,他负责辖区的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是“事务寖繁,权势益重。”基层官员的命案调查、审理则是他诸多工作内容之一。

宋朝时期,朝廷曾先后颁布了三个重要的检尸文件: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验状就是验尸报告,填写验状时,需要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
验尸格目相当于官吏报告验尸情况及执行检验法令的具结书,属于验状的补充文件;
检验正背人形图则进一步对尸检做了规范,检验时,尸检人员必须在损伤之处依样用朱红描画横斜曲直。三个检尸文件的联合应用提高了宋代的检验水平。但尽管如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宋慈还是发现许多基层官员和仵作因为缺乏尸检知识,酿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于是,宋慈决定编辑一本系统介绍尸检知识的手册给基层官吏参考。

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洗冤集录》五卷正式刊行,这本著作记载了验伤、验尸、血型鉴定、检骨、死伤鉴别、毒物分辨,以及急救法、治服毒药方,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医学专著。该书对宋之后各代的司法检验工作有着重要影响,后被译成法、英、荷、德、日、朝、俄等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宋慈也被认为是“世界法医学的鼻祖”。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列举了许多尸检案例。如,人们在路旁发现了一具尸体,起初以为是强盗所为,经过检验,死者的随身财物都在,但身上却被镰刀砍伤十余处。于是得出初步結论:如果是强盗劫财的话,那么其主要目标肯定是劫走财物,而不是取人性命;
尸身上的财物都在,身上却被砍伤了如此多处,可见,凶手的目标就是要将人置之死地。这不是劫财,极有可能是仇杀。于是,官吏便向死者妻子打听:“你的丈夫与什么人冤仇最深?”妻子说:“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于是,官吏们随即告示附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不久,居民们的镰刀布列在地上。当时天气盛暑,有一把镰刀吸引了大量蝇子飞集。这把镰刀的主人,正是某甲。检官指着刀说道:“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案子告破。

《洗冤集录》也有时代条件的局限性。比如“滴骨验亲法”:某人带着父亲或母亲的骸骨来认亲,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话,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现代科技表明,滴骨验亲法并不科学,因为鲜血被骨头吸收的概率和骨头的腐化程度有关,与是否为亲属关系没有任何联系。

即便如此,《洗冤集录》依然具有划时代性。

要知道,《洗冤集录》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意大利人菲德里所著的《医生的报告》要早350多年,还沿用了600多年,成为历代刑事司法官吏们必学的法学经典教材。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明清时期相继出现了大量法医学著作,如《无冤录》《洗冤录及洗冤录补》《洗冤集说》等。

西方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步比我国要晚。

公元前44年,罗马大帝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元老院(古罗马政权机关)指派医师检查尸体,发现在23个创口中,贯穿胸部第1、2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这是西方历史上所记载的最早检验他杀尸体的案例。但这起案例与《封诊式》所记录的案例相比却晚了将近200年。

不过,西方的司法鉴定与医学结合比较紧密,而且较早便开展了尸体解剖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比如古希腊医学家希罗菲卢斯,便被认为是西方历史上的第一位解剖学家。由于当时古希腊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解剖尸体没有遭到统治者反对和宗教禁忌。希罗菲卢斯甚至获得统治者的批准,对已处决的死囚进行了解剖,他发现小肠的起始段大约是12个指头并列的长度,将其命名为“十二指肠”。他还命名了“前列腺”“睫状体”“视网膜”“乳糜管和淋巴”等诸多人体器官。

但西方的法医学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禁止人体解剖的,审判采用的也是“神明裁判”,即用各种方法考验当事人,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到了14世纪,法医学发展起来。1302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记录了一份完整的尸检报告,1319年,这所大学的一名学生把一具已经下葬的绞刑犯尸体挖了出来,运到课堂上供老师解剖使用,这在当时轰动一时。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解剖学开始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画出人体画像,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达·芬奇就曾解剖过30多具尸体。

1575年,法国医生安布鲁瓦兹·帕雷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鉴定的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在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独立体系。

其实,中国古人对于解剖学的认识,并不比西方人浅显,《黄帝内经》里所展现的解剖学水平便非常高。但由于长期受到封建社会制度和封建观念的约束,加上科学技术发展滞后,历朝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因此,解剖学始终没有和法医学融合。即便是《洗冤集录》里记述的各种尸检技术,也都是进行体表检验。到了近代,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巨大变动,我国曾领先于世界的法医学逐渐被具有科学体系的西方司法鉴定制度所替代,晚清时期的中国,传统的验尸方式已经落后于世界。

近代中国新闻画报《点石斋画报》中曾有一幅“开膛相验”的法医尸体解剖图。根据配文,图片记录的是1886年北洋舰队“济远”舰水手李荣在长崎骚乱中受伤,被送至长崎医院救治不见效果,后移至同乡处继续疗养,最终命丧异乡。李荣的同乡好友欲替其讨回公道,于是上书清朝驻长崎理事蔡轩,请求验伤。蔡轩照会日官,并邀请外籍医生布百布卧一同前往,日官不肯轻易认罪,并要求进行尸检。于是,布百布卧当众尸检,对李荣的尸体截断四骨,取出脏腑,以验伤情。画报配文感慨道:“呜呼!在生既遭荼毒,死后又复支解如豕羊,而冤仍不能伸。”可见当时的中国社会并不认可解剖进行尸检。

19世纪晚期,随着西医传入,国内开始建立医学院校和医院,并开设解剖学课程,不过,尸体解剖依然在教学中被禁止。清政府灭亡之后,尸体解剖终于得到了许可,国内的现代法医学技术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编辑 陈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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