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主办的一年一度颁发的优秀影片奖,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省政府奖学金院系意见100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省政府奖学金院系意见1003篇
第1篇: 省政府奖学金院系意见100
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特设立江苏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推荐。经学校综合考评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学年内课程有补考科目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普通高校上一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在每年9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各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水利、地矿等专业的学生以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对照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年可连续申请),并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交《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等申请材料。学校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200X年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报名单》(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加盖学校评审意见的《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接到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等有关材料后,在一个月之内会商审核完毕并将经费拨给有关学校,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应将经初审后的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对省政府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奖学金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做好对学生的“省政府奖学金”使用的指导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省政府奖学金院系意见100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财教〔2007〕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表: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附表:
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备注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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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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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省政府奖学金院系意见100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2011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依据
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评选条件: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且本学年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无欠缴学费情况(贷款成功的不算欠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课程无不及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必须均位于评选范围内(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至少获得一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余为二等及以上,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包括: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依据
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等文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本学年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且无欠缴学费情况(贷款成功的不算欠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必须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5%。原则上每年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及以上)。
(一)评审依据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 号)等文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提高为每生每年 3000元,其中:1档2000元,2 档 3000元,3档4000元。
(二)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本学年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且无欠缴学费情况(贷款成功的不算欠费);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校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6、具有贫困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本学年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且无欠缴学费情况(贷款成功的不算欠费);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表现良好,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
(五)具有贫困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初步评选资格确定
本学期初将食科学院贫困生名单公示,对贫困生资格予以更新确认,初步确定评选资格的同学,有同学对名单有异议,汇总到院勤工助学部,由学院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2)个人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班级初步核实资格后汇总到学院。
(3)班级推荐
由班级对符合奖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同学进行投票评选,评选流程如下:
1、班会召开必须要求全体同学参加,被推选人有投票权。
2、由班长列出申请奖助学金同学名单,与会的所有同学根据名单进行不记名投票。
3、投票结束后由团支书进行唱票,班长和学习委员监督。
4、公布投票结果,记录票数并做好班会记录。
(四)审核与公示程序
1、各班选出奖助学金名单后,将名单所需信息交到勤工助学部和学习部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交予学院团委,经审核无误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后,审批后在学院宣传栏或公寓楼进行公示。
2、公示时间为3-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同学对名单有异议,及时到团委反映,由学院做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误后,报送学校。
五、评选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评。去年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今年不再参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连续获得,但可评国家助学金。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统筹使用,获得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获得了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不重复奖励和资助,只享受最高额和学校奖学金荣誉称号。
3、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
4、评选对象重点在大二、大三学生中评选,大一、大四不评或不作为重点。
5、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的精神。
四、监督信箱及电话
监督信箱:zat@sdau.edu.cn
监督电话:8242482 8248092 8246028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