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读音为zī gé,汉语词语,意思是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5篇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篇1
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时间:2004-5-2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2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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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
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篇2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成立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33个。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
1、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体现为:
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证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至2003年,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3万5千多人。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原国家经贸委会同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急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有73 户最点企业开展了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工作。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基本内容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工作制度
3、组织制度
4、管理制度 1 2 3 4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篇3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法规字[2006]186号各出资监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本 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 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由企业聘任、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有较丰富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其中,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依照本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业。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关,必要时可委托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企业应聘其为企业法律顾问。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聘为企业兼职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具体评定工作,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理安排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工作岗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建立多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每2年须重新注册的规定,举办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法律顾问更新知识。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 企 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初期暂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选的,可由合适的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管或拟培养人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但该人员应在两年内通过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两年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选接任;仍没有合适人选的,应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 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总经理聘任。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总法 律顾问,对董事会负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总经理聘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前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后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可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可进入党委会;企业总法律顾问出席总经理办公会,参与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网络;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用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岗位。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四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应配备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在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中指定法律事务主管人员。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有关机构中的法律事务主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为法律事务机构或有关机构配备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应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还可根据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指导和帮助所聘律师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企业未专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由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和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有关机构履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各项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法律事务工作责任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企业法律事务 第 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建立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 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项管理;建立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授权委托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法律事务工作常规管理;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内部管理 制度,加强纠纷集中领域法律风险的防范,避免重大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利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科学设置风险控制工作流程,增强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工作网络。 第三十条 企业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坚持内部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授权企业法律顾问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出选择、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建议,指导和帮助所聘请律师履行相关职责,监督和评价律师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应对决策事项专门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涉及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对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法律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企业出资人反映,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应当严格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企业法治建设和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列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薪酬待遇应按企业副职同等对待;企业专职法律顾问薪酬应按企业部门正职负责人同等对待;企业法律顾问薪酬参照企业部门副职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 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篇4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一、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熟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三、熟悉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节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一、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三、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
第三节 企业总法律顾问
一、了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二、了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三、熟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四、熟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五、了解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节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了解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二、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四、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和关键环节
五、了解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实践
第二章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
第一节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概述
一、了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分类
二、了解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作用
三、熟悉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规定
四、了解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保障
第四节 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常用法律文书
一、熟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方式的要求
二、熟悉法律意见书
三、了解法律意见审核表
第五节 企业改制法律实务
一、熟悉企业改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二、熟悉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
三、熟悉企业改制应注意事项
四、熟悉企业改制后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六节 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一、了解企业并购概述
二、掌握上市公司并购
三、熟悉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
四、熟悉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第七节 企业重组上市法律实务
一、熟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二、熟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程序
三、熟悉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要求
四、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
一、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了解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
三、了解公司治理的意义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实务操作
一、了解公司章程概述
二、了解公司章程的作用
三、熟悉公司章程的内容
四、熟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节 公司股东(大)会的实务操作
一、了解股东(大)会概述
二、熟悉股东(大)会的运作
三、熟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
一、了解董事会概述
二、熟悉董事会会议的运作
三、熟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
第五节 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
一、了解监事会概述
二、熟悉监事会职权的运用
三、熟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第六节 公司经理层的实务操作
一、了解经理层的概述
二、熟悉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熟悉忠实义务
二、熟悉勤勉义务
三、了解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实务
第一节 合同文本的起草
一、了解概述
二、熟悉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三、了解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合同法律审查
一、了解概述
二、熟悉合同合法性审查
三、熟悉合同真实性审查
四、熟悉合同公平性审查
五、熟悉合同周密性审查
六、熟悉合同程序性审查
第三节 合同管理
一、了解概述
二、熟悉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三、熟悉合同管理制度
四、熟悉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五、了解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了解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章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概述
一、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三、熟悉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
三、掌握驰名商标
四、熟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五、熟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六、熟悉商标使用与管理
七、熟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一、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二、熟悉著作权的取得
三、熟悉著作权的归属
四、熟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五、熟悉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六、了解邻接权
七、了解著作权的保护
八、了解计算机软件登记
第五节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
一、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熟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熟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了解外商投资的概念和意义
二、熟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了解概述
二、熟悉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熟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
四、了解境外投资后续监管
五、熟悉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和优惠措施
六、熟悉境外投资审批涉及的实务问题
第三节 涉外投资交易流程
一、熟悉独家谈判流程
二、熟悉招标式交易流程
第四节 法律尽职调查
一、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二、掌握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
三、掌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熟悉交易涉及东道国法律调查及外资审批与限制
第五节 涉外投资主要法律文件及谈判要点
一、了解概述
二、掌握备忘录意向书及谈判要点
三、熟悉保密协议及谈判要点
四、掌握股权/资产购买协议及谈判要点
五、掌握股东协议/合资协议及谈判要点
六、熟悉商务协议及谈判要点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一、熟悉民事诉讼主管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
第二节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了解当事人概述
二、熟悉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诉讼第三人
五、了解民事公益诉讼
六、熟悉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了解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二、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三、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四、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保全
五、熟悉证明对象
六、熟悉证明责任
七、熟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八、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熟悉财产保全
二、熟悉行为保全
三、熟悉先予执行
四、熟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五、了解送达
第五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了解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掌握起诉与受理
三、熟悉审理前的准备
四、熟悉开庭审理
五、熟悉撤诉与延期审理
六、熟悉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七、熟悉民事裁判
第六节 民事简易程序
一、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熟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熟悉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了解小额诉讼
第七节 第二审程序
一、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三、掌握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熟悉上诉案件的裁判
五、熟悉第二审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民事再审程序
一、了解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二、熟悉民事再审事由
三、熟悉再审发动方式
四、熟悉再审审查程序
五、熟悉再审审理程序
六、熟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九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一、熟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
二、熟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第十节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一、熟悉督促程序
二、熟悉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二、熟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三、熟悉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四、了解民事司法协助
第八章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
第一节 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了解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了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种类
三、熟悉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四、了解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熟悉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
二、熟悉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一、熟悉仲裁当事人
二、熟悉仲裁代理人
第四节 仲裁协议
一、了解仲裁协议概述
二、掌握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掌握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五节 仲裁程序
一、熟悉仲裁申请与受理
二、熟悉仲裁中的保全
三、熟悉仲裁庭的组成四、熟悉审理和裁决
五、熟悉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节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熟悉仲裁裁决的撤销
二、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熟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
第七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了解涉外仲裁概述
二、熟悉涉外仲裁机构
三、熟悉涉外仲裁程序
四、熟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五、熟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第九章 其他法律实务
第一节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一、了解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二、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三、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四、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和任务
第二节 企业登记法律实务
一、了解企业登记概述
二、掌握企业法人登记
三、掌握公司登记
第三节 企业破产重组
一、了解企业破产概述
二、熟悉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
三、熟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四、熟悉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五、熟悉企业重整
六、熟悉企业破产和解
七、熟悉企业破产清算
第四节 法制宣传教育
一、了解法制宣传教育概况
二、了解"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和基本经验.
三、了解做好"六五"普法工作
第五节 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一、了解外聘律师概述
二、熟悉外聘律师的选择
三、熟悉外聘律师的管理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篇5
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集团公司深化燃料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燃料公司法治工作认真贯彻集团公司2017年法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全面提升年”工作要求和燃料公司“1151”总体工作思路,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核心理念,深入推进“法治大唐”建设。作为总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建设,创新普法工作,加强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为燃料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和内控保障。
遵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现将这方面的一些工作述职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2017年履职情况
一、积极行动,对标先进,推动完善法律管理事务机构建设,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培养
2017年4月份,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燃料公司成立了独立运作的法务合同部,全面负责燃料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9月份,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燃料公司将风险和内控管理、公司章程管理等职能赋予法务合同部,进一步明确了和其他部门的工作界面。
法务合同部配备了专职人员,进行了合理分工,组成了由1名部门领导总体负责,2名持证专职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10月,组织相应人员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第一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名专职法律顾问通过了司法部的审核,为更好地服务燃料公司中心工作、建设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奠定了基础。
全年,通过岗位培养、工作锻炼、组织参加专业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与管控
2017年,燃料公司采取预防与治理并重的措施,在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与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历史风险事项的处理。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联系人工作机制。针对燃料公司年度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安排法务合同部协调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将业务骨干(尤其是已获得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设立为各组织的风险管理联系人,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和相应责任落实。
二是将风险防控与法律事务职能相结合,以专业知识积极辅助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协助业务部门(单位)分析、解决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东方08轮滞期费问题、河北文册扣款问题、苏美达履约问题等。
三是积极推进公司各类风险事项的解决。截至12月底,列入公司建档销号管理的未处理完的8项风险事项中,有2项正在通过贸易方式解决,有2项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有4项在强制执行。
四是以确保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年底上线为契机,完成燃料公司相应组织、章程、2017年度全面风险评估等数据的录入与核对等工作,进一步提升燃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规范管理,常抓不懈,夯实法律合规基础工作
燃料公司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等合规基础工作。目前,燃料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实现100%。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法治制度体系。制定了燃料公司《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修订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等。
二是加大合同管理力度。组织法务合同部与计划发展部共同制定了燃料公司第一个管理标准——《燃料公司合同管理标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推行合同的分级分类管理,大力推行合同模板,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进一步防控风险。截止12月底,启用并备案合同模板2个,不仅规范了相应的合同,还大大简化了合同审核的流程,节约了审核时间。安排法律顾问配合总经理工作部修订了公司《印信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系统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时间及用印管理。同时以合同履行台账为抓手,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实施闭环管理。
三是加强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切实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2017年审核把关近千份合同,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整个流程进行了仔细甄别、严格把关、监督审查。
四是做好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关。按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对16项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把关,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真正使制度起到规范、指引和约束的作用,确保公司的运转依法、合规、规范。
五是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按照修订后的《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法律关口前移,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对燃料公司的重要决策,决议前提供法律依据,决议后进行法律审核。
这些工作的有序完成,为企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一案一策,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17年以来,作为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团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以最大限度保障燃料公司合法权益为宗旨,分别制订诉讼策略,有序推进相关案件的解决。
全年,共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2起,其中:2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对4起执行中的案件均申请了强制执行,其余案件尚在处理之中。
作为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团队经过扎实地工作和积极地努力,为燃料公司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约841.3万元。
在燃料公司诉山西鑫能一案中,山西鑫能提起反诉,要求燃料公司赔偿在业务过程中给其造成的损失约XXXX万元。我和法律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多方查找证据,精心准备应诉方案。通过积极应诉和答辩,山西鑫能最终申请撤回了反诉,燃料公司从而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XXXX万元。
在天水兴源公司诉大唐甘肃物流公司原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天水兴源要求赔偿损失约XXX万元。我组织法务人员,会同原甘肃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和外聘律师,反复研究案情,悉心准备应诉方案,全力以赴进行应诉答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天水兴源的诉讼请求,从而避免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XXX万元。同样,兰州中浩诉燃料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以燃料公司终审申诉,为公司避免损失XXX万元。
在淮北军荣执行案中,领导法律团队通过与业务人员共同努力追回欠款XX万元;在淮北金丽执行案中,追回欠款XX万元;恒顺泰富执行案中,追回欠款X万元。
五、推进依法治企,加强普法工作
一是及时传达学习集团公司法治工作会议精神。3月6日,燃料公司召开专题会议, 燃料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李甲林传达了集团公司2月28日召开的2017年法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燃料公司总经理XXX就做好燃料公司2017年法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组织印发了《2017年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要点》。明确了燃料公司2017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和任务,并根据要点全面系统地加强了普法工作。
三是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普法责任。
四是在公司主要领导的亲自指导和关心下,组织法律顾问开辟了《三分钟说“法”》小课堂。利用周例会、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前的几分钟,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进行法治知识宣讲,使普法工作常态化。全年共开展了34期。
五是组织法律顾问每月编辑并刊出一期《法治信息》,结合公司经管管理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法律研究,更好地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六是组织法律顾问精心准备讲课材料,以参加微课大赛为契机,向集团公司系统宣传法律知识并扩大公司影响。《三分钟说“法”——谈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获得集团公司微课大赛三等奖,也是唯一获奖的法治类作品。
七是举办了《民法总则》等专题培训。9月28日,作为主讲人在燃料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中,解读了《民法总则》创新与亮点;并利用一张表解读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10月27日,邀请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讲解了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提高了燃料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和风险意识。
八是组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2017年12月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员工积极参加,活动气氛热烈。
九是以燃料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为平台,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相关案例,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解读。
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有效推动全体员工法律素养的提升。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企业的意识不断得到增强,主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17年,燃料公司依法治企和工作得到有序地推进,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法治工作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的机制与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差距,需进一步提升。
二是企业法治工作进展与“法治大唐”建设的要求有差距,各项工作开展不平衡,后续仍有请多工作要做。
三是针对燃料公司经营业务中的天然气项目前期开发和直接进口煤的法律研究还存在较大缺口。
四是虽然普法形式有所创新,但形式和内容与员工的要求仍有差距,需进一步创新。
第三部分:2018年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抓好“法治大唐”建设的落实工作
一要根据《X公司“法治大唐”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措施,结合燃料公司改革发展的实际,有针对性的推进燃料公司的“法治大唐”建设工作。
二要根据《X公司系统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和规范各项经营管理行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以及各种会议议事规则,合规、合法、合程序开展贸易业务和管理工作,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二、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水平
一是切实抓好法治工作和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是加强对进口煤业务的法律研究,防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是跟踪天然气市场法律研究,有序做好进军天然气市场法律范畴内的相应工作。
四是持续关注业务部门经营工作开展情况,以合同管理为抓手,积极配合业务部门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是集中公司内部人员和外聘律师的智慧,有效推动法律诉讼案件的解决;对已经胜诉的案件,积极协调法院做好后续执行或强制执行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燃料公司合法权益。
六是开展外聘律所和律师后评估工作,建立评估档案、优质资源库和黑名单。
四、创新形式,深入推进燃料公司普法工作
一是结合“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燃料公司普法工作。
二是通过组织培训、办好《XXX课堂》、开展主题日活动、刊发《法治信息》,借助微信平台、公众号、QQ群、OA系统等多种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普法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推进燃料公司的依法依规经营。并结合全国宪法日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通过参加培训、工作锻炼、沟通探讨,向第三方机构、兄弟单位学习,以及部门内部相互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部门人员的学习,带动部门的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要继续深入开展好法律专业人员和合同管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积极推动企业法制工作向深层次开展。
作为XX公司总法律顾问,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将更加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以全面贯彻落实《X建设实施方案》为抓手,努力建立起一套制度完善、管控科学、充满活力的依法治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与一流煤炭贸易公司相匹配的法治工作体系,不断提升依法治企的整体水平,为“X建设各项目标的实现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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