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5篇
【篇一】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类变更
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篇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类变更
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1.2建设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1.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再报主任批准,或会议纪要作为最终变更依据。
3.2二类变更
3.2.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2.2建设发展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2.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3.3三类变更
3.3.1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其内部变更管理、签证计量程序,建设单位相关表格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
3.3.2变更在未实施前,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审计抽查,以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的签证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备案的变更,一律不予结算。
3.3.3三类变更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变更方案、审批意见、计价文件(计算式、套价表)、签证文件等均须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3.4三类变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初始预估额。
3.4 变更申请表与对应的审批单编号一致,采用合同编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
3.5各部门(单位)参与变更管理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且均是代表单位参与,签字处均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3.6变更签证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送签,不得安排施工单位资料员等建设单位以外的人员送签。
3.7一类、二类变更申请表及审批单一式三份,均为原件,其中建设单位持一份、施工单位持一份、建设发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复印交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3.8所有负变更均须将相关资料交建设发展局总工室备案。
4.职责划分
4.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收集构成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判断变更类别;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对变更中涉及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询价;审批三类变更。
4.2建设局:负责对一、二类变更技术方案部分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组织各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确认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履约处理意见;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3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一、二类变更造价估算进行审查;对一、二类变最终变更方案进行造价核算及现场计量确认;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4纪检监察审计室:参与一、二类变更的跟踪监督,对所有变更进行抽查审计;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变更管理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长沙经开区工程变更申请表
长沙经开区一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长沙经开区二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同预估量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换填土、沟槽土石方转运等项目,使用《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及《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建设单位应首先现场勘查,初步预估,再组织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对于10万以上的预估量还须报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主要领导审查后,才能进行现场施工。最终签证确认量,先由建设单位自行计量、核查,确认无误后再报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确认。
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单次10万元(含)以上预估量须要管委会领导签字。
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篇三】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一月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控制,规范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费用管理,现依据《建设工程支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项目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内容。
第四条
第五条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应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每一项变更,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第七条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管理。
第八条
第九条定义
第一十条
——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具体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现场签证:是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
——工程签证:是指由于发生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件、且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需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即为工程签证。
第一十一条工程签证资料必须齐全,按合同规定并通过审查批准的签证费用,方可作为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办理工程签证必须“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原则上不得过期补签。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工程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计算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结果应准确无误、材料价格要注明是投标价、指导价还是市场价;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一十六条
第三章工程签证内容
第四章
第一十七条工程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内容,并据此办理工程签证。
【篇四】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原设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部分。
2.2设计使用功能的调整。
2.3原设计施工工艺难以实现或实现造价过高。
2.4对原设计进一步优化,可节约投资。
2.5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原设计难以继续实施。
3.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类: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3.1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万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3.2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10—50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设计变更、10—50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较大设计变更。
3.3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的审批
4.1设计变更审批权限4.1.1一般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总工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1名预算人员审核,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2较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建设单位总工审查确认,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较大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查确认,经集团安技部部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3重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经建设单位总工、主要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重大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经工艺设备小组组长、集团安技部部长审查,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2设计变更审批流程4.2.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统一提报。
4.2.2施工单位填报《设计变更联系单》,并附预算单及相关资料,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接到《设计变更联系单》后,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若方案可行,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可行性报告》,报建设单位,并抄送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可行性报告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变更联系单》审核,报建设单位审批。4.2.3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联系单》后,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工程量,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费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工艺设备类变更在监理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联系单》后,由工艺设备小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建设单位预算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
4.2.4一般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重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在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工艺设备类一般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安技部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艺设备类重大设计变更,安技部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在安技部提交《设计变更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2.5设计变更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监审部备案。
4.3工程变更单价及费率确定顺序4.3.1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4.3.2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4.3.3采用相应的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4.3.4参考施工单位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价格。
4.4设计变更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10%的,须按照集团相关规定与原施工单位办理补充协议。5.设计变更实施
5.1施工单位在收到各部门签认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6.其他事项
6.1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增加的设计变更。
6.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设计变更联系单
编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工程名称
变更部位
变更依据(或原因):设计变更图纸
变更内容:管道疏浚量加大,增加10-100kg块石抛石基床、增加(20-40)mm碎石垫层,增加U型压载块使用量、基床抽泥、潜水员水下安装法兰等,请予以确认!
工程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预算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本变更单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
设计变更联系单填写规范标准
1. 《设计变更联系单》的正文部分必须采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
2. 《设计变更联系单》的主送单位栏填写本联系单主要送达的单位,抄送单位栏填写监理或设计单位。
3. 变更依据栏填写根据**指令或因**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4. 变更内容栏内须明确工程名称、对应合同、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需要时可附照片及简图,简图注明图纸比例、图示尺寸,可根据变更单准确计算工程量及造价。
5. 工程负责人栏由发文单位的工程负责人签字。
6. 监理单位意见栏应确认变更的依据或原因是否充分、合理,并对涉及到的变更范围、材料、设备等现场核对确认,对工程量及预算提出参考意见。
7.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栏应对变更的合理性及工程量情况进行审核。
8. 建设单位预算部门根据工程主管计算的工程量,核算单价与总价,计算变更工程造价的预算额,预算额误差控制在5%以内。
9. 建设部门领导意见栏主要对变更工程的量和价进行控制性复核并签署意见。
10.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栏对以上意见进行审批。
11. 《设计变更联系单》须各部门签认盖章后方可对外发放,待施工完成后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流程,明确各单位、部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现场签证
2.1由现场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处理费用;
2.2定额及取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2.3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2.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2.5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2.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3.现场签证分类
现场签证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种:一类现场签证、二类现场签证、三类现场签证。
3.1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万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一类现场签证。
3.2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10—50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现场签证、10—50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二类现场签证。
3.3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三类现场签证。
4.现场签证审批原则
4.1权限分级原则
根据现场签证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工艺设备小组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集团安技部部长、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4.2时间限制原则
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联系单》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填报《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4.3一单一算原则
一个现场签证应编制一份预算单,且对应相应的工程合同。结算时,结算值不得突破预算值。
4.4完工确认原则
现场签证实施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工程主管及预算人员须在完成后共同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须提供其影像资料,并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5原件结算原则
现场签证必须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4.6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规定所附标准表格。签证单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5.现场签证审批
5.1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5.1.1一类现场签证(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一类签证,由工艺设备小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审核,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批后,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5.1.2二类现场签证(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分管领导审查确认,经建设单位领导审批后,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二类现场签证,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
门审核,提交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查确认,经安技部部长审批后,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5.1.3三类现场签证(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经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建设单位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三类现场签证,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经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安技部部长审查,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5.2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5.2.1施工单位填报《现场签证联系单》,并附预算单、相关图件及影像资料,提出现场签证申请,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
5.2.2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建设单位审批。
5.2.3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提交《现场签证联系单》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工程量,预算部门审核费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工艺设备类签证在监理单位提交《现场签证联系单》后,由工艺设备小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建设单位预算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
5.2.4 一类及二类签证(不含工艺设备类),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三类签证(不含工艺设备类),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在建设单位提交《现场签证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工艺设备一类及二类签证,安技部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艺设备三类签证,安技部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在安技部提交《现场签证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2.5《现场签证联系单》审批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监审部存查。
5.3 签证工程的单价及费率按下列顺序确定
5.3.1 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5.3.2 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5.3.3 采用相应的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5.3.4 参考施工单位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价格。
5.4 现场签证超过20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10%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现场签证实施
6.1现场签证必须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属于清单工程量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6.2施工单位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审核至少由2名监理工程师、2名建设单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3《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审批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监审部存查。
7.其他事项
7.1现场签证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须由集团主管部室确认后实施,并按上述程序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7.2签证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费用超过预算,需重新提报签证申请并审批。
7.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场签证联系单
编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工程名称
签证依据(或原因):为节约投资,对设计进行优化
签证内容:在保证质量前提下,为节约投资,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对沉箱顶部非胸墙部分仓格取消原设计40cm厚碎石垫层及10cm厚C15混凝土垫层,改为回填(10-100)kg块石。请予以确认。
工程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预算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本签证单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
现场签证联系单
编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工程名称
签证依据(或原因):因拆除趸船基础增加图纸外工程量引起的现场签证
签证内容:此工程沉箱B23/B24上有靠船用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基础三个(砼C40、主筋为16螺纹钢),尺寸分别为(8.1*2*1.6)m、(8.1*2*1.6)m,(8.4*4.3*3.1)m。现因胸墙施工,需将这三个基础采用静态爆破拆除(趸船基础本体强度高,冲击炮无法施工,采用爆破可能扰动沉箱及已经浇筑的胸墙),拆除后用冲击炮配合挖掘机进行清除。具体拆除的钢筋混凝土趸船基础工程量及费用,请予以确认!
工程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预算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本签证单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
附表2:
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
编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工程名称
签证依据(或原因):沉箱仓格顶部分碎石及C15砼垫层变更为回填(10-100kg)块石、趸船钢筋砼基础凿除、预留护舷孔钢筋锈蚀更换。
签证内容:1、将沉箱顶部非胸墙部分仓格40cm厚碎石垫层及10cm厚C15混凝土垫层取消,改为回填(10-100kg)块石。
2、沉箱B23/B24上原轮驳公司使用的趸船基础,采用静态爆破后,采用冲击炮配合挖掘机予以清除。
3、原沉箱护舷预留孔钢筋,已锈蚀严重,计划拆除后再按照原设计予以恢复。
我方根据审批的现场签证联系单已经完成以上工作,请予以确认!
工程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预算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本签证单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
《现场签证联系单》、《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填写规范标准
1. 《现场签证联系单》、《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的正文部分必须采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
2. 《现场签证联系单》的主送单位栏填写本联系单主要送达的单位,抄送单位栏填写监理单位。
3. 签证依据栏填写根据**指令或因**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
4. 签证内容栏内须明确工程名称、对应合同、签证原因、签证时间、签证部位、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需要时可附照片及简图,注明图纸比例、图示尺寸,可根据签证单准确计算工程量及造价。
5. 工程负责人栏由发文单位的工程负责人签字。
6. 监理单位意见栏应确认签证的依据或原因是否充分、合理,并对涉及到的签证范围、材料、设备等现场核对确认,对工程量及预算提出参考意见。
7.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意见栏应对签证的合理性、可行性、工程量及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8. 建设单位招标预算部门根据工程主管计算的工程量,核算单价与总价,计算签证工程造价的预算额,预算额误差控制在5%以内。
9.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栏主要对签证工程的量、价进行控制性复核并签署意见。
10.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栏对以上意见进行审批。
11. 各部门均签认盖章后,方可将《现场签证联系单》对外发放,待实施完成后与《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一起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12. 《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中的主送单位栏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抄送单位栏填写集团发展部、监审部以及监理单位名称。
【篇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 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 具体内容应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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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 不得签订与主合同、 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 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 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 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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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 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 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确定) 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 (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
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
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 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相关资料内必须
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 10%(含 10%)的,
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
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 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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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 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 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 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 (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
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 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认真履职, 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纪
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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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工程变更, 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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