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Ethnic Chinese),即“中华人”的简称,在古代是指汉族,现广义指中国人以及具有中华民族血统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华”是中国的古称,中国古代很早就把寄居他乡的华人称为“侨人”和“侨士”,外籍“华人”之称谓从“华侨”演变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篇1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
1.(多选题)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的是( )AD
A 监察机关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D 任免机关、单位
2.(多选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ABCD
A 警告 B 记过、记大过 C 降级、撤职 D 开除
3.(多选题)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开除( )。ABCD
A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的
B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C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D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4.(多选题)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AD
A 警告,六个月 B 记过、记大过,十二个月 C 降级,十八个月 D 撤职,二十四个月
5.(多选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 )。 ABC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撤职
6.(多选题)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BD
A 不再对其立案调查 B 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C 根据调查结果给予政务处分
D 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7.(单选题)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 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 )。D
A 记过、记大过 B 降级 C 撤职 D 开除
8.(多选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 )。AB
A 警告 B 记过或者记大过 C 降级 D 撤职
9.(多选题)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CD
A 记过 B 记大过 C 降级 D 撤职
10.(单选题)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予以 ( )。D
A 记过或记大过 B 降级 C 撤职 D 开除
11.(多选题)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 )。CD
A 记过或记大过 B 降级 C 撤职 D 开除
12.(单选题)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 )工作人员进行。B
A 一名以上 B 二名以上 C 三名以上 D 四名以上
13.(单选题)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 )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C
A 可以 B 应当 C 不得 D 视情
14.(多选题)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 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 )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ABC
A 依法罢免 B 依法撤销 C 依法免去 D 依法暂停
15.(单选题)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 以决定( )。D
A 停职检查 B 调整其职务 C 免去其职务 D 暂停其履行职务
16.(单选题)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 ) 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A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三个月 D 四个月
17.(单选题)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申请复审。D
A 同级人民法院 B 同级人民检察院 C 上一级监察机关 D 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18.(多选题)下列关于复审、复核的表述,正确的有( )AC
A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B 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C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D 复审、复核发现新的严重问题,视情加重政务处分
19.(多选题)有下列哪些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 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ACD
A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B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20.(多选题)有下列哪些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 机关予以变更。( )ABD
A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B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 政务处分不当的
21.(多选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 )。ABCD
A 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 B 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C 依法返还、赔偿错误没收、追缴的财物 D 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2.(多选题)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 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ABCD
A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B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C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D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23.(多选题)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理。( )ABC
A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B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C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D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
2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 )。A
A 适用当时的规定 B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C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 D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
25.(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 )开始施行。A
A 2020年7月1日 B 2020年8月1日 C 2020年9月1日 D 202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试题及答案1.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 )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 公务员
B. 全体党员
C. 领导干部
D.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 纪委机关
B. 监察机关 ( 正确答案 )
C. 纪检监察机关
D.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3.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 )。
A. 免予政务处分
B. 不予政务处
C.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正确答案 )
D. 从轻处分
4.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给予政务处分。
A. 应当从重 ( 正确答案 )
B. 应当加重
C. 应当从重或加重
D. 可以从重或加重
5.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 )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A. 可以 ( 正确答案 )
B. 应当
C. 协商只能一家处分
D. 两家同时
6.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 )给予政务处分。
A. 应当同时
B. 可以同时 ( 正确答案 )
C. 不能同时
D. 协商给与
7.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A. 县级人民政府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或者乡镇人事部门
D.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正确答案 )
8.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或者撤职 ( 正确答案 )
9.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 正确答案 )
D. 降级或者撤职
10.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分是( )。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或者撒职 ( 正确答案 )
1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A. 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 正确答案 )
B.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 正确答案 )
C.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 正确答案 )
D. 罪责刑相适应。
1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 )
A. 定性准确 ( 正确答案 )
B. 处理恰当 ( 正确答案 )
C. 程序合法 ( 正确答案 )
D. 手续完备 ( 正确答案 )
13.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 )
A. 降级 ( 正确答案 )
B. 降职
C. 撒职 ( 正确答案 )
D. 开除 ( 正确答案 )
E. 严重警告
14.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 正确答案 )
B. 直接责任人员
C. 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 正确答案 )
D. 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15.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 谈话提醒 ( 正确答案 )
B. 批评教育 ( 正确答案 )
C. 责令检查 ( 正确答案 )
D. 予以诫勉 ( 正确答案 )
16.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政务处分。
A. 减轻 ( 正确答案 )
B. 免予 ( 正确答案 )
C. 不予 ( 正确答案 )
D. 从轻
17.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篇4
构筑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专题辅导报告
报告人:XXX
(2020年X月X日)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处分法》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主要有以下十大问题:
(一)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为全部失效。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实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实职的,先把实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多,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用。
(六)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